Re: [轉錄]虐殺貓,不該處罰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ejohn (固執對我是種虐待)》之銘言:
: : 作者: ejohn (固執對我是種虐待) 看板: Gossiping
: : 標題: Re: [轉錄]虐殺貓,不該處罰
: : 時間: Fri Apr 2 12:29:05 2010
: 這部分牽涉到犯罪學的概念,我僅略涉獵一二,基本上犯罪學學者認為犯罪之發
: 生,以重大犯罪為例,行為人在幼年時期通常屬於家庭不健全或有不良紀錄,而
: 若無在早期加以矯治,則通常成年後對於社會上仍會繼續犯罪;從早期認為犯罪
: 係處理懲罰之理論演變到今日認為應先預防矯治更有效用。
: 如果以美國著名十大殺人魔的案例觀察,除了其中一個屬於高知識份子(美國校
: 花殺人魔)外,其他的九名殺人魔都有許多共通點,例如幼年時期有自卑感,對
: 於支配比自己弱小的動物為樂,或係成長環境非常不良等情形(有興趣可以去看
: 《美國十大殺人魔》這本書),而動保法的其中一個立法理由就是認為虐殺動物
: 的行為如果可以事先受到處罰,並給予適當之處罰,可讓行為人知道此行為係受
: 到法律譴責,進而可能減少他的犯罪意圖,倘若不加以處罰,則行為勢必有一天
: 會厭倦虐殺小動物為樂,想尋找新的刺激,即「殺人為樂」。
: 從刑法的角度而言,動保法本身帶有些危險犯的概念去立法,亦即立法者覺得如
: 果就虐殺動物部分可以事先讓行為人受到懲罰,讓行為人知道這是錯誤行為,或
: 許可以減少日後犯罪之發生。
我也是來請教的.. :)
關於上面的說法
立法者這樣的認定 有沒有討論的空間呢?
也就是說 殺人魔九成有虐待動物的前例
但是 有虐殺動物的人 有多少人會去殺人呢??
這部份似乎沒有提及
假如比例不是很高 那麼把虐待動物當做危險犯 是否合理?
再來就是 即便有虐殺動物的人 日後跑去殺人的比率很高
是否非得要處罰他們(罰金與徒行) 才能達到預防的目的呢?
為何不是立法 用請專業人士進行強制輔導來取代呢??
比如說 假使我們研究出擁有某種基因的人 特別容易發生暴力犯罪
比例超過九成 那麼 我們是否可以在這些人一出生
就對他進行某些自由的終生剝奪與限制 來預防他們犯罪呢??
還是說 我們應該用加強他們的照顧與輔導 做為替代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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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法律上的探討
但是我絕得
大部分看到虐貓被判刑就叫好的人
只不過是發洩心中想要報復虐貓者的慾望罷了
他們只想逞一時之快 在佔大多數的優勢下
把自我感覺正義的事情 強力的想要強加於別人身上
忘了自由與相互尊重包容的可貴
忘了有一天 如果自己是少數 是否也同樣的會被別人盲目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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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1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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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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