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虐殺貓,不該處罰

看板LAW作者 (固執對我是種虐待)時間14年前 (2010/04/03 03:13),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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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ejohn (固執對我是種虐待)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轉錄]虐殺貓,不該處罰 時間: Fri Apr 2 12:29:05 2010 非法律背景 但覺得你的邏輯有漏洞 提出幾個覺得有問題的點 不知能否麻煩原作或是法律背景的人稍微補充說明一下 ※ 引述《GIFA (賣A片的強尼爵士)》之銘言: : 要談法律常識 : 直接從法律切入最快 : 從法律整體價值觀之 : 竊盜==>五年以下 : 毀損==>兩年以下 : 虐殺動物==>一年以下 : 動物在刑法上價值定位的確類同財產 : 但生命價值還比鈔票低一階 如各位所見 : 今天改成虐殺動物只罰錢會怎樣?? : 故事 : ================= : NBA很恨甲 決定從甲的寵物下手 : 一隻會和人PK的藏獒!! : 開始 : =============== : NBA偷走藏獒 占為己有==>關五年 : NBA當著甲的面 射殺藏獒==>關兩年 : NBA拐走藏獒 先用瞬間膠滴入眼睛 再用美工刀進入肛門 : 餵他吃土 吃個3天 丟到微波爐加熱2分鐘 : 再從12樓丟下來 再假裝認知那是流浪狗 : =======>只要罰錢 : 看出來了嗎?? 惡性最重大的行為 卻只要罰錢???? : 那以後偷狗被抓到 狗難免一死 : 因為被抓到前虐殺 只要說:沒有阿 我沒有想占為己有 我是要虐待的 : 如果你不宰掉還把狗照顧好好的 五年徒刑等著妳........ : 我只能說動保法目前規定 以合憲性解釋取向 : 配合我國整體法律價值 完全不可能違憲 : 即使把一年徒刑拉高 都不過分 : 至於你說我國竊盜為何這麼重 這又是後話了........ : 你知道酒駕即使沒出事 也可以抓去關嗎?? : 這是一種危險犯的概念 因為這件事情很危險 : 即使沒有傷害到任何人 也要以刑罰阻止這種危險舉動 防堵未來的災難 : 虐狗 我覺得你也可以當他是危險犯 ^^^^^^^^^^^^^^^^^^^^^^^^^^ 這邊是原作覺得 但不知道 "危險犯" 是否真能這樣定義? 個人感覺原作舉的例子和酒駕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酒駕的行為本身就有直接傷人的危險性 我覺得比起來 有人從陽台上把盆栽丟下去 (無論有沒有砸到人) 可能概念上都比較接近 : 很多變態殺人魔 就是從不尊重動物生命開始 萌芽 : 所以殺人前 大多有虐待動物的習慣 電影演的多了 相信大家都看過 這樣的解釋難道不會稍微過度擴張了嗎? 那很多案例都是小時候家庭不健全 長期受父母暴力對待導致日後行為偏差 這電影也演多了 現實中案例也不會比較少 難道這樣也要把這些受虐者視之為危險犯? 或 常言到說謊是偷竊的開始 或是小時候偷東西長大就怎樣怎樣云云 通通都可以因此叫做危險犯嗎? 原作這樣解釋危險犯和我個人的認知有點不太符合 想請問法律背景的人有沒有嚴謹一點的說法 可以稍微簡介一下關於危險犯的定義嗎? : 我舉真實例子 : 例如酒鬼薔薇聖斗(虐貓) 井口真理子案(十字弓射野狗) : 牠們剛開始覺得動物很討厭 生命不值得尊重 反正殺動物只要罰錢阿 : 就瘋狂虐待 : 等到後面 虐殺動物已經不足以滿足她們的胃口 : 就開始要殺人 覺得人跟狗阿貓阿 都一樣嘛 都是生命 都沒什麼好尊重的 : 就..................... : 所以虐待動物只罰錢 這種法律絕對是倒行逆施 : (要改也是可以啦 那竊盜 毀損可能也要改成交互蹲跳還是罰跑操場...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推 aaa8841:法律系推 04/01 04:17 : 推 Realthugz:數罪並罰的可能性?? 04/01 04:17 : 推 RODPoy99:講再多也沒用 不過還是給個推 04/01 04:17 : 推 dragonsoul:高調 04/01 04:17 : 推 MandarinKing:我還記得井口真理子的計程車司機是扭成則演的 04/01 04:17 : 推 Terrill:NBA躺著都被藏獒咬 04/01 04:18 : 推 timer000:妳寫的比較好... 04/01 04:18 : → timer000:給你個推! 04/01 04:19 : 推 jatoo:推你 04/01 04:20 : 推 Realthugz:第一篇沒你這麼簡單明瞭 04/01 04:20 : 推 neo5277:ntu那個真的是其心可議 04/01 04:20 : 推 shivaeye:推 04/01 04:21 : 推 Naix:有同意有推 04/01 04:22 : 推 timer000:推推 04/01 04:22 : 推 MADAO:中肯 04/01 04:24 : 推 yoshilin:但也不能全部用最大刑期來看,判五年的偷竊很少吧 04/01 04:27 : 推 MandarinKing:偷騜的雙頭龍就有可能被判5年 04/01 04:28 : → kaky:真的會有法律系的推喔......科科..... 04/01 04:33 : 推 haoh:納把小強斷手斷腳懸在門口三天 這樣要被判刑嗎? 04/01 04:35 : 推 statdoggy:恩逼ㄟ狗:躺著也中槍... 04/01 04:37 : → kaky:原來今天是 Apr. 1...... 04/01 04:45 : 推 bonniekiss2:http://ppt.cc/iujv 04/01 04:45 : → a710689:舉例不好 單純偷走狗不可能判5年 04/01 04:45 : → a710689:還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04/01 04:47 : 推 yeary2k:推 原po都講得亂七八糟 04/01 04:48 : 噓 xiaomiao:不懂裝懂啊。拐走別人的狗加上虐殺是數罪併罰,竊盜罪加 04/01 05:01 : → xiaomiao:上虐殺動物罪,毀損是與罰後行為又是普通法所以不管他。 04/01 05:02 : 嘿 我不是不懂 刑法適用很簡單 舉證才是最困難的 : 虐殺動物並不需要須要任何主觀要件 而竊盜需要 : 另外 拐狗不會成立竊盜 因為欠缺竊盜的主觀要件 : 毀損也是需要主觀要件 需知道為他人之物 : 如果破壞的是無主物 這並不可能構成毀損罪 : 你可以看清楚文章 我都假設好嚕 : 還有動保法是特別法沒錯 : 只是虐殺在動保法的規定 毀損在刑法的規定 : 無論構成要件 適用範圍 法規範目的 保護法益 幾乎完全不同 : 毀損罪旨在保護他人財產法益 而動保法旨在保護動物 : 應該沒有所謂特別法優先的問題 以下是最想問的部份...... 我認為原作所舉的第一個例子過份極端且預設立場判斷行為人的精神狀態與心智能力 第二個例子一點都不恰當 : → xiaomiao:所以這樣犯一個竊盜罪和一個虐殺動物罪,沒妳想得那麼美 04/01 05:03 : 你已經把使用竊盜和竊盜搞混 單純取走他人之物而欠缺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意圖 : 使用竊盜就是此類 但並非竊盜罪 再次重申本人非法律背景 以前沒有使用竊盜和竊盜之觀念 所以想先說說自己的理解與猜測 希望有法律背景的人來糾正一下 根據字面上的意思以及原作補充的說明來看 我想這兩者的分別應該是使用者的動機 竊盜比較傾向是想要把一個物件從此當成自己的所有物; 而使用竊盜是為了達到某目的 使用了可以達到該目的的某物 且不經原所有權人的同意 是這樣嗎? 所以原作從動機上解釋 認為虐殺者純粹為虐殺而使用該藏敖 並非為了將該藏敖做為自己的所有物 認為如果純粹的虐殺不予照顧則屬使用竊盜 是嗎? 這邊我覺得有很多 (可能很外行的 XD) 問題 首先 從動機上來講 行使 "虐殺" 這件行為算不算一種處置權的表現? 如果不具有所有權的話 一個人對物件能有多少處置權? 還是因為原作說文中的人宣稱這是流浪狗 所以可以任意處置? 但這會不會接近無主物先佔的概念 最後還是變成心態上有想要取得所有權? 另外 使用竊盜算是未經同意 "偷偷借用" 也就是明知是別人所有物卻未經同意使用 在這前提下進行虐殺要怎麼避開毀損罪? 可能一邊聲稱是使用竊盜一邊避開毀損他人財物的罪名 然後如原文所述 "只罰錢" 嗎? 如果說主觀認定是流浪狗 是否仍符合使用竊盜? 再者 從結果論來看 使用竊盜因為是 "單純取走他人之物而欠缺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意圖" 所以取走之後應該要返還吧? 假如可以不還還可以聲稱欠缺為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意圖嗎? 如果我今天突然好想好想要試試看把一隻勞力士手錶埋起來的感覺 我知道某甲有這隻錶 我趁他不注意把錶拿來 小心的包好使它不致毀損 然後找個無明顯標記的地方挖個洞埋起來 這樣可以因為 "欠缺佔有之意圖" 而稱之為使用竊盜嗎? 回到原問題 誘拐藏敖並虐殺至死是屬於使用竊盜而不是竊盜嗎? : 文中所舉的柺帶虐殺案例 : 你覺得虐殺者會有所有意圖 這太超乎常人想像了 會嗎? 我反而覺得一般虐殺者會有所有意圖反而比較合乎常理判斷吧 虐殺者不就是一種 "玩弄生命於股掌之間" 的心態嗎?你確定他們沒有所有的意圖? 恐怕較一般人還更為強烈吧? 就算是你文中舉的例子 是因為恨主人 難道他拐到藏敖時不會有 "落到我手裡了吧!" 的心態嗎? 這樣還符合 "只是使用竊盜" 的標準嗎? : 竊盜是為了獲得所有 而虐殺會使物消失 : 虐殺者是否獲得所有 都能進行虐殺 並不需要獲得所有才能虐殺 : 兩者互斥幾乎不可能同時存在 : 你可能同時擁有想瘋狂賺錢買帝寶 又同時想把自己得帝寶放火燒掉這種念頭嗎?? : 有的話應該算精神耗弱或是心智缺陷 刑法不會處罰的 完全無法接受「因為會使物消失所以 "必然" 與獲得所有互斥」的邏輯 先分享一篇介紹各式販賣機的文章如下 http://8jliving.com/node/1621 請往下拉到第七張圖片 看一下圖片介紹 請問購買者是否獲得所有? 而原作自己也說了這件虐貓案當中李某確實取得了所有權 且也符合了虐殺之要件 不知為何又說兩者幾乎互斥不可能同時存在? : 就好像A問B : A:你想吃香腸嗎?? : B:我好想吃 可是又不想吃(此種答案幾乎不可能) ^^^^^^^^^^^^^^^^^^^^^超常見的 哪裡不可能了 你一定沒交過女朋友...... 看到這邊讓我有點懷疑到底是這真的很超乎常人想像 還是原作想像力 (甚至對周遭的感受力) 不夠 這例子十分不貼切 首先是問句直接問了 "獲得所有" 後要做的事 類推回去原作要表達的 "獲得所有" 與 "虐殺" 這段對話比較接近 A:你要虐殺嗎? B:我好想虐殺 可是又不想虐殺 (靠這什麼恐怖的對話呀 XD) 獲得所有先行於對話者要不要進行後續動作 根本沒有解決兩個觀念是不是互斥的問題 話又說回來了......吃掉算不算使物消失呀? 純好奇 XD 有可能不取得所有就把東西吃掉嗎? (難不成可以辯稱 "我沒有要佔有 只是想把這東西做成大便" 嗎?) : 推 icyhot:去修法吧 不然怎麼說都沒用 國家就缺你這種人才 04/01 05:11 : 推 XDboy:女生就會好想吃又不想吃阿 所以不成立 科科 04/01 05:24 XD 寫到這邊才注意到這個推文 (握手) : 推 jonior:CPBL公會蔡律師:我沒說過這種話 但也不能說絕對不是我說的 04/01 05:26 : 推 newgreatman:推 對生命的尊重才是最重要的!! 04/01 05:27 : → kaky:被告沒請你去用"所有"跟"虐殺"是互斥的來辯護真可惜啊.... 04/01 05:28 : 李念龍早已取的所有權 跟文中虐殺藏獒不同 : → kaky:要虐殺幹麻又裝好人去認領取得所有啊...... 04/01 05:29 : 所以你比青峰更神聖 更高潔 的確是神 : 念龍的確是好人 虐殺幼貓只是希望她們早登極樂 : 又報案參與圍觀也只是為了喚醒世人的良善 : 念龍的確是神 : 再講下去 我看也許虐殺動物 : 動保法可以刑罰修改成 發放獎勵金算了..= = 這段到底在幹麻?怎麼回的有辦法回到這邊來?我完全看不懂這一段的邏輯脈絡 從第一句開始就跑到奇怪的點上面去了...... kaky 不就是質疑原作 "獲得所有" 跟 "虐殺" 互斥的說法嗎? 只是提出假如兩者真的互斥 那當事人根本不需要處心積慮的獲得所有 原作跳到啥神聖、高潔的到底是在做什麼?後面那些更是莫名其妙...... : → KUNI0202:以獒犬來舉例有個問題 04/01 06:0 : → KUNI0202:假如加以虐殺後,刑事上的確是虐殺,但是民事上卻得賠償 04/01 06:0 : → KUNI0202:鉅額...(獒犬相當貴!) 04/01 06:0 : 推 ghghfftjack:靠邀 這篇怎麼這麼激掰XD 04/01 06:0 : → KUNI0202:基本上虐殺獒犬是教得不償失的... 04/01 06:0 : → KUNI0202:因為竊盜至少還可以歸還^^ 04/01 06:0 : → KUNI0202:然後假如犯行者夠有悔意,還有機會被緩刑... 04/01 06:0 : → KUNI0202:所以其實獒犬部分較... 04/01 06:0 : → KUNI0202:^^ 04/01 06:0 : → GIFA:XDDDD 故意拿藏獒XDD 04/01 06:1 : 推 ideos:藏獒明明只是個梗...有必要挑骨頭嗎 04/01 06:1 : 推 justadog:沒錯,不然進步國家不會立這個動物虐待法 04/01 06:2 : 推 BoAstala:謝謝你的解釋 04/01 06:4 : 推 forbefor:G J 04/01 06:5 : 推 m0:生命應當在有價值下付出貢獻 而非無意義的虐殺 04/01 07:0 : → tomshiou: 領養小孩出來殺也沒關係 04/01 07:3 : 推 l1l1l1l1:藏獒XDDDDDDD 04/01 07:5 : → kaky:啊早已取得所以被告在取得瞬間虐殺就會因為所有跟虐殺兩斥 04/01 08:2 : → f21490310:藏獒 XDDDDDDD 04/01 08:3 : 推 jody893011:還是沒有解釋 虐殺狗傷害了什麼法益? 04/01 08:3 : 推 blauncher:我覺得重判這個會有問題的,1.殺雞殺鴨的行為要不要罰 04/01 08:3 : → blauncher:2.只罰殺貓殺狗的話,貓狗憑什麼比其他動物高一階? 04/01 08:4 : 推 JT07:推 04/01 08:4 : 推 Q12345Q:別說雞鴨狗貓 外交使節還有外交豁免權 可說比國人高等? 04/01 08:5 : 推 probsk:貓狗當然比較高級,你沒看一堆卡通人物都是貓狗來的? 04/01 09:0 : → justadog:少那邊跳針 法律注重的是行為動機 自衛殺人和強盜殺人 04/01 09:0 : → justadog:是判一樣嗎 04/01 09:0 : 推 ETTom:推這篇 簡顯易懂~ 04/01 09:3 : 推 ligopa:藏獒的話 是飼主要坐牢 因為偷狗的被咬死了 04/01 09:3 : → serenebeauty:李本人就是說過"虐貓只不過罰錢"的人阿 04/01 10:2 : 推 pesan:簡單說明 卻清楚明暸 04/01 10:5 : 推 airship4: 04/01 11:1 : 推 phinphins:解釋地很清楚^^ 04/01 11:1 : 推 shtmn:不過我覺得動物保護法是在保護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04/01 11:3 : 推 timho:所以保護的不是動物,是人類的自我感覺良好 04/01 11:5 : 推 leibe:推 04/01 12:1 : 噓 meowmeowmi:法律上動物生命跟人的生命不一樣,不可用生命價值混談 04/01 12:2 : → meowmeowmi:後半段所舉例子,我認為應該用教育矯正而非應報 04/01 12:2 : → kaky:竊盜動物後不人道對待就會因為虐殺跟所有意圖相斥不算竊盜喔 04/01 12:4 : → kaky:偷車的只要把車砸爛就不會有不法所有意圖.... d科科.... 04/01 12:5 再把這推文強調出來一下 (小小更動了推文順序) 不懂為什麼原作一直不正面回答該板友 所以提出一些問題 : 推 ilovecanna:推!!! 04/01 12:5 : 推 volu1005:推! 04/01 13:4 : → volu1005:某人可以試試去虐殺雞鴨po上網,看看適不適用動保法... 04/01 13:4 : → volu1005:如果要無止盡的擴大動保概念,是不是連小強都要納入...? 04/01 13:4 : 推 CN091118:用保安處分來處理阿 殺動物時在談不上刑法~ 04/01 13:4 : 推 kazushige:推! 04/01 16:2 : 推 Santarosa:12樓下來的不會死啦~~~~~(  ̄ c ̄)y▂ξ 04/01 18:5 : 推 bahnhof:推 04/01 22:3 : 推 superstars:推 04/01 22:3 -- 幸福很單純......... 所以只有單純的人才能夠擁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9.64

04/02 12:29,
我邏輯沒有洞 但是腦袋有洞
04/02 12:29

04/02 12:30,
樓上...你是海綿寶寶嗎 海綿寶寶~~海綿寶寶~~
04/02 12:30

04/02 12:31,
有洞60分
04/02 12:31

04/02 12:31,
我覺得某shit很危險 可以當危險犯嗎?
04/02 12:31

04/02 12:31,
我是 再見 再見~~
04/02 12:31

04/02 12:31,
有洞60分
04/02 12:31

04/02 12:33,
那有可以插的洞是幾分呢?>.^
04/02 12:33

04/02 12:40,
屎洞也是洞...
04/02 12:40

04/02 13:01,
甲甲愛
04/02 13:01
-- 幸福很單純......... 所以只有單純的人才能夠擁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81.214 ※ 編輯: ejohn 來自: 218.166.181.214 (04/03 03:13)

04/03 03:14, , 1F
在 ptt2 看到 G 板友這一篇文章 閱讀時一直覺得有些違和感
04/03 03:14, 1F

04/03 03:15, , 2F
自己推敲之後感覺是一些爭點上有認知的差距 但畢竟本來就不
04/03 03:15, 2F

04/03 03:16, , 3F
是每一種觀念跟定義都那麼直覺 所以很好奇實際上法律背景的
04/03 03:16, 3F

04/03 03:16, , 4F
多數人是怎麼看待這些問題的 謝謝 :)
04/03 03:16, 4F
文章代碼(AID): #1Bja76o4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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