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共同正犯?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4年前 (2010/03/23 15:31),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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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rjayes (南海毒書生)》之銘言: : 題目如下 : 甲跟乙一起要去教訓丙 : 甲是重傷的故意,而乙是輕傷的故意(雙方都以為對方是以相同的故意) : 結果丙被打成重傷,事後無法得知是誰的行為導致丙重傷 : 甲,乙應如何論處? : 這個問題,我第一個想到是共同正犯 : 可是仔細看又怪怪的......共同正犯是要有行為分擔且犯意聯絡 : 此題甲、乙確實是有行為分擔也有犯意聯絡 : 可是故意部分卻... : 請問這裡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希望獲得回答 謝謝XD 假設是甲打成重傷 甲成立重傷罪 乙是否能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必須依刑法17條檢視乙是否能預見丙是否會造成重傷 這邊的預見是指客觀的預見,和14條的預見不同 就本題來講乙以為甲也只是要傷害丙 客觀上應該無法預見丙會重傷 所以乙只成立傷害罪 假設是乙打成重傷 甲不成立重傷害罪,但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因為甲可以預見丙受重傷) 乙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因為客觀上能預見乙會把丙打成重傷 依罪疑惟輕原則 甲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乙成立傷害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03/23 18:43, , 1F
重傷未遂比傷害的結果加重犯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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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12, , 2F
打的時候我自己也忘記重傷害罰不罰未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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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1:56, , 3F
還有一個問題 如果以罪疑惟輕來看的話 重傷害的部分 客觀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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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件不該當 如此一來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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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1:57, , 5F
而傷害的加重結果犯 重傷的部分是過失 因此可能不需要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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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 直接以重傷未遂論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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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2:11, , 7F
這邊我也是有疑問,如果是以打成重傷部分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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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2:12, , 8F
傷害致重傷和重傷未遂作想像競合,但是論犯罪程度,應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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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2:13, , 9F
實質競合,也就是論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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