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看板LAW作者 (貝斯手小奇)時間14年前 (2010/01/26 23:3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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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 引述《bud (請支持漢唐中醫)》之銘言: : : -- : : ◆ From: 116.118.187.15 : : → ChrisBear:J509已經將310轉變成被告只要提出言論有何理依據就無罪 01/24 22:58 : : → ChrisBear:已經將美國誹謗罪的基礎納入現行法條中 01/24 22:58 : : → ChrisBear:即 真實惡意原則 的引入 01/24 22:59 : : → wjck00383:真實惡意美國是只用在民事上,然不知為何我國最高法院 01/24 23:07 : : → wjck00383:對真實惡意原則的說明總是覺得怪怪的,跟美國原汁原味的 01/24 23:08 : : → wjck00383:真實惡意原則,論述不盡相同。 01/24 23:09 : : → Eventis:要本土化啊....(遠目) 01/24 23:15 : : → RobertAlexy:把米國用於民事案件的判斷基準拿來用於我國刑事案件 01/24 23:24 : : → RobertAlexy:實在是特別的本土化啊 (茶) 01/24 23:24 : : 推 ChrisBear:大法官的權威豈能由爾等小民質疑呢!?(誤) 01/24 23:40 : : 推 hsiyen:美國真實惡意原則是全方面適用阿 我們限於刑法 01/24 23:41 : : → wjck00383:美國只將真實惡意使用在民事,因妨礙名譽已幾無刑事制裁 01/24 23:50 : : → wjck00383:之例,應尚難說是全方面適用。而我國民事有一定不能用嗎 01/24 23:51 : : → wjck00383:?但要了解真實惡意原則,還是要看NYT v. Sullivan才好。 01/24 23:54 : : → wjck00383:還有血親性交也應該除罪化一下^^ 01/24 23:55 : 判決字號一時之間找不到 : 但是我很肯定目前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民事案件不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其實最近有裁判字號認為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而在民事責任的認定上應該有一體適用釋字509號意旨的必要 詳見最高法院96台上2292號判決 不過說實話,應該沒有適用與否如此簡單 最近學者有文章在就最高法院對名譽侵權歸責體系作詳實的論述與研究 對於相關裁判的案件性質以及當事人的身分去比較 這種實證性質的文章也許可以看出對於最高法院努力追求平衡的苦心 請參見 許家馨 撥雲見日:名譽侵權歸責體系的困境與契機 : 而是回歸民法184的判斷基準 : 亦即過失的名譽權侵害也是會該當184 : J656本來有申請J509補充解釋 : 亦即真實惡意原則適不適用民法 : 但是被大法官給推掉了 : 林子儀老師認為184也適用 : 而且還在理由書中推出了他的一套判斷基準 : 不過那畢竟也是一家之言而已 : 和目前實務有所出入 上述文章也有討論到這部份 然後緊接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後的 Garrison v. Louisiana ( 379 U.S. 64, 1964) 已經說明了"民事或是刑事對於妨害名譽的案件,應該同受憲法的關注" 表示真實惡意原則很早就已經擴張到刑事誹謗案件了 但是釋字509是不是我國真實繼受真實惡意原則的確據 本人倒是採否定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0.129

01/26 23:42, , 1F
J509本來也是妥協出來的,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解讀
01/26 23:42, 1F

01/26 23:42, , 2F
我也認為J509並沒有那麼當然採「真實惡意」
01/26 23:42, 2F

01/26 23:43, , 3F
是否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仍然是「違法性」要件,非TB
01/26 23:43, 3F
文章代碼(AID): #1BNmoTX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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