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看板LAW作者 (請支持漢唐中醫)時間14年前 (2010/01/24 22:53), 編輯推噓3(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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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24/today-p2.htm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 。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這個案子發生在九一一事件時,當時渥太華的警官庫森帶著愛犬到紐約世貿現場搜尋倖存 者。《渥太華公民報》在報導此事時,引據紐約警方的消息說,庫森偽稱自己是皇家騎警 ,但他的愛犬並未受過適當訓練,可能影響救援行動。於是庫森面臨警方的紀律處分。 庫森以「污衊、誹謗」罪名,把《公民報》和三名報導記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訴 法庭,陪審團裁定《公民報》須支付庫森十二萬五千美元的賠償費。 有時報導失實,也不算誹謗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否決了安省法庭的裁決,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並對「污衊、誹謗案」 做出新的闡述,指出過去的「誹謗辯護過於嚴格和受限,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 自由保障」。 主審法官指出,從現實角度出發,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證實。由於媒體可能 因某種原因無法證明自己報導的東西是事實,比如說,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無法出庭 作證等,結果使得許多與老百姓利益相關的故事被打入冷宮,或即使發表,故事中的重要 情節要被刪去。 對《公民報》做出有利裁決的大法官強調,法律的重點如果放在不讓假話、不實消息在市 面流行,最終結果「將是真理被壓制」。因為只有讓不同的意見和思想自由地傳播和交鋒 ,最後才能 「尋求到真理」;在信息自由流通中,「誤解和錯誤將被揭穿」,真實最後 一定占上風。 加國大法官甚至說,「有些情況下,為了老百姓的利益,對有些沒有事實根據的話不應該 被追究法律責任。」 《公民報》的律師解釋說:如果記者對其報導的內容已經進行了核 實,但最後仍出現錯誤或失實,那麼記者和媒體就不會被判污衊或誹謗。這個判例的精神 ,和美國的「給記者和媒體誠實犯錯的空間」是一樣的。就此,《環球郵報》社論歡呼說 ,「從現在開始,加拿大的言論更加自由,人們對問題的公開辯論將比以往更加開放。」 金恒煒 周玉蔻,言者無罪 美國對誹謗案具有全世界最保護新聞自由、最有利媒體的法律,現在加拿大跟進。但已經 是民主國家的台灣,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不僅遠遠落後,而是已經到了阻礙民主進程的地 步。我們看幾個案例,首先是評論家金恒煒被判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 哈佛時偷報紙一說,早見《馬經》一書。金恒煒到美國演講時,還去波士頓向披露此事的 哈佛醫學院教授核實。這位教授也曾來台開記者會,並願出庭作證。這樣的案子,在加拿 大、在美國,有第一夫人權勢地位的周美青,絕不會打贏。因西方對誹謗案的裁決,多基 於這樣的原則:即使消息可能不正確,但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監督更重要;寧可讓他 們名譽有受損的可能,也不要輕易給媒體定罪,而導致言論自由受限,損害大眾知情權和 公共利益。 更早些時候,電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誹謗連戰一案,也同樣離譜。二○○○年總統大 選時,周玉蔻在政論節目中和來賓溫紳評論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連戰,去被視為洗錢之都的 瑞士盧加諾旅遊一事。此事緣自溫紳所寫的書,其中「懷疑連戰將部分家產寄存在瑞士」 ,結果被連戰控告是「影射、誹謗」。連戰官至副總統,又是總統候選人,對這樣權勢人 物的懷疑和評論,就如此輕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麼還敢議論、評論權力者?周玉蔻拒絕 登報道歉,連戰居然聲請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權力影響力至此,這在加拿大、美國等,簡 直完全不可想像。 誹謗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論家李筱峰被判誹謗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案,則更離譜。因法院的判決,不是因事實有 錯,而是說李筱峰批蔡時使用了「厚顏無知、政客的居心之惡毒與陰狠、卑鄙」等「字眼 」(卑鄙一詞,還是李引用蔡的同黨人士批蔡之語)。那麼法官是否應出版一本「字眼法 典」,告訴天下評論家,哪些形容詞可用,哪些屬誹謗?誹謗是指事實指控,而不是抽象 的主觀評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專欄作家的評論,對那些權力者,怎麼痛罵、貶損,使 用什麼形容詞,都沒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連被起訴的情形都罕見。蔡是立委,還曾是國 民黨文傳會主委,當過兩屆泛藍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權傾一時。如果政治評論對這樣的 權力者使用什麼詞,都要追罪判刑,哪還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言? 至於台灣的誹謗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謬。在西方,誹謗案屬民事糾紛,即使 定罪,也只是罰款,而不必蹲監獄。把誹謗作為刑事犯罪,不僅是恐嚇媒體和評論者自我 設限或閉嘴,更是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方式介入民事糾紛,為黨派鬥爭和政治清算 等,提供了機會。 誹謗案的標準和審理原則不改革,不走向美國與加拿大的方向,台灣就不會有真正的言論 和新聞自由,台灣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 長青論壇(1月23日):美國誹謗法先進,加拿大跟進,台灣差劲! 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09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8.187.15

01/24 22:58, , 1F
J509已經將310轉變成被告只要提出言論有何理依據就無罪
01/24 22:58, 1F

01/24 22:58, , 2F
已經將美國誹謗罪的基礎納入現行法條中
01/24 22:58, 2F

01/24 22:59, , 3F
即 真實惡意原則 的引入
01/24 22:59, 3F

01/24 23:07, , 4F
真實惡意美國是只用在民事上,然不知為何我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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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08, , 5F
對真實惡意原則的說明總是覺得怪怪的,跟美國原汁原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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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09, , 6F
真實惡意原則,論述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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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15, , 7F
要本土化啊....(遠目)
01/24 23:15, 7F

01/24 23:24, , 8F
把米國用於民事案件的判斷基準拿來用於我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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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24, , 9F
實在是特別的本土化啊 (茶)
01/24 23:24, 9F

01/24 23:40, , 10F
大法官的權威豈能由爾等小民質疑呢!?(誤)
01/24 23:40, 10F

01/24 23:41, , 11F
美國真實惡意原則是全方面適用阿 我們限於刑法
01/24 23:41, 11F

01/24 23:50, , 12F
美國只將真實惡意使用在民事,因妨礙名譽已幾無刑事制裁
01/24 23:50, 12F

01/24 23:51, , 13F
之例,應尚難說是全方面適用。而我國民事有一定不能用嗎
01/24 23:51, 13F

01/24 23:53, , 14F
題外話,要除罪化的條文多的是 毀損債權 重利罪 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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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3:53, , 15F
我認為都應該列為優先除罪化(還有通姦) 嘻嘻
01/24 23:53, 15F

01/24 23:54, , 16F
?但要了解真實惡意原則,還是要看NYT v. Sullivan才好。
01/24 23:54, 16F

01/24 23:55, , 17F
還有血親性交也應該除罪化一下^^
01/24 23:55, 17F

01/25 00:04, , 18F
我覺得337只處500以下罰金居然不是告訴乃論比較機車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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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24, , 19F
同意這篇觀點.但個人覺得這篇獨立作者的舉例有個謬思.就是皆以
01/25 00:24, 19F

01/25 00:25, , 20F
泛藍政營人物告人毀謗勝訴作為立基點,並用"權傾一時"等詞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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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25, , 21F
原告的優勢立場,這其實是混淆焦點的說法. 毀謗法則需不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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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25, , 22F
出發點應為言論自由vs個人法益的對待關係中加以辨證,而非朝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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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27, , 23F
間相互批判的藉口,尤其把"權力"帶入此主題中之意義相當薄弱.
01/25 00:27, 23F

01/25 00:27, , 24F
或許本篇立意精神並無此意,但舉例不由得讓我如此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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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34, , 25F
而以最後一段的文意來看,作者認為把毀謗歸屬於刑事犯罪將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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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34, , 26F
政黨鬥爭與政治清算提供機會. 換言之,這篇觸及了政治現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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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並描述的現況).以此觀之,則舉例上更有平衡視聽之必要.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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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35, , 28F
綠色執政八年皆沒有類似案件發生,不然所謂"獨立"評論員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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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36, , 29F
角度"在哪? 就更令人懷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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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00:37, , 30F
脫離政治場合的毀謗案件,其實才是大宗來源. 真要思考毀謗法則
01/25 00:37, 30F

01/25 00:39, , 31F
的修改方向. 從民間一般案例方面切入,我認為較能對應事件本質.
01/25 00:39, 31F

01/25 18:24, , 32F
顏色這麼明顯 你以為這是政黑嗎
01/25 18:24, 32F

01/28 10:19, , 33F
.....台灣記者還不夠扯嗎
01/28 10:19, 33F
文章代碼(AID): #1BN5xaQ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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