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看板LAW作者 (Alexy)時間14年前 (2010/01/26 19: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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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d (請支持漢唐中醫)》之銘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6.118.187.15 : → ChrisBear:J509已經將310轉變成被告只要提出言論有何理依據就無罪 01/24 22:58 : → ChrisBear:已經將美國誹謗罪的基礎納入現行法條中 01/24 22:58 : → ChrisBear:即 真實惡意原則 的引入 01/24 22:59 : → wjck00383:真實惡意美國是只用在民事上,然不知為何我國最高法院 01/24 23:07 : → wjck00383:對真實惡意原則的說明總是覺得怪怪的,跟美國原汁原味的 01/24 23:08 : → wjck00383:真實惡意原則,論述不盡相同。 01/24 23:09 : → Eventis:要本土化啊....(遠目) 01/24 23:15 : → RobertAlexy:把米國用於民事案件的判斷基準拿來用於我國刑事案件 01/24 23:24 : → RobertAlexy:實在是特別的本土化啊 (茶) 01/24 23:24 : 推 ChrisBear:大法官的權威豈能由爾等小民質疑呢!?(誤) 01/24 23:40 : 推 hsiyen:美國真實惡意原則是全方面適用阿 我們限於刑法 01/24 23:41 : → wjck00383:美國只將真實惡意使用在民事,因妨礙名譽已幾無刑事制裁 01/24 23:50 : → wjck00383:之例,應尚難說是全方面適用。而我國民事有一定不能用嗎 01/24 23:51 : → wjck00383:?但要了解真實惡意原則,還是要看NYT v. Sullivan才好。 01/24 23:54 : → wjck00383:還有血親性交也應該除罪化一下^^ 01/24 23:55 判決字號一時之間找不到 但是我很肯定目前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民事案件不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而是回歸民法184的判斷基準 亦即過失的名譽權侵害也是會該當184 J656本來有申請J509補充解釋 亦即真實惡意原則適不適用民法 但是被大法官給推掉了 林子儀老師認為184也適用 而且還在理由書中推出了他的一套判斷基準 不過那畢竟也是一家之言而已 和目前實務有所出入 -- 這件事情本身很詭異 明明是在米國絕大多數用於民事案件的判斷基準 拿到台灣搖身一變變成刑事案件的判斷基準 還限制你民事案件不準用 怪哉怪哉 -- 君の首を締める夢を見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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