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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情報]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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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24/today-p2.htm.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還有186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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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一時之間找不到. 但是我很肯定目前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民事案件不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而是回歸民法184的判斷基準. 亦即過失的名譽權侵害也是會該當184. J656本來有申請J509補充解釋. 亦即真實惡意原則適不適用民法. 但是被大法官給推掉了. 林子儀老師認為184也適用. 而且還在理由
(還有3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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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近有裁判字號認為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而在民事責任的認定上應該有一體適用釋字509號意旨的必要. 詳見最高法院96台上2292號判決. 不過說實話,應該沒有適用與否如此簡單. 最近學者有文章在就最高法院對名譽侵權歸責體系作詳實的論述與研究. 對於相關裁判的案件性質以及當事人的身分去比較
(還有15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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