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放過無辜的平民好嗎 陳幸瑜做錯了什麼

看板KMT作者 (打黑鬼 踢中美 前進越南)時間17年前 (2008/05/30 03:1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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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mpy (NB is private item!)》之銘言: : 幫你節錄其中重點一段啦 試著用有限的的法律認知解讀一下 : "本條例所稱228事件,係指228事件發生後當時統治者命令軍人警察憲兵, : 鎮壓整肅 綏靖清鄉遭到殺害生命 傷害身體 剝奪行動自由 (刑法殺人罪章 傷害罪章 : 妨害自由章參照)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1. 被遭到罪刑 然後要被依法追究? 若這是在講述要求賠償的範圍 他應該多加幾個字眼 若他是要找兇手 要把遭到改成實行 2. 228事件發生"後" 多久後? : "本條例所稱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 : 司法系統 所為之政治 軍事冤錯案案件及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 : 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害自由 濫權追訴 枉法裁判 凌虐人犯 : 違法行刑 殺人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 1. 政治軍事冤錯案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未追究者 ....範圍在情治人員~ 2. 政治軍事冤錯案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未追究者" ....範圍在情治人員 + 嗯哼.......... 光這界定就可以打一場官司了....... 當然啦 這樣可以看起來只要邦政府做事情的 不管本省外省 亨亨.... 3.但回溯一下前言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未能依法追究者" "戒嚴時期的統治者" 這範圍可大了........ 布下了天羅地網 只要有犯到其中一條 就可以好好依法追究了 高官能跑的都跑了 死的也死完了 那這又是要告誰? :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指的即是白色恐怖. : 要追究的對象是如上,請問一下 : 上面這些敘述==台灣全部外省人 : 這個邏輯在哪邊?? : 麻煩講解一下 這個不是邏輯問題 是解釋與定義問題 以及 王先生她想要搞一個看起來龐大廣泛 但是很籠統不詳盡 會導致各說各話的問題 哪個不小心愛台灣愛昏頭的法官判了 形成判例之後 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人人有官司打... 就算有人要告 也要那傢伙有證據才行 是吧?! 看起來不是這樣嚴重~~ --- 不過對一個有小紙條還有搞丟錄音帶的總統而言 證據這兩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7.50 ※ 編輯: Nalu 來自: 219.81.147.50 (05/30 03:17)

05/30 03:18, , 1F
不得不說這樣推論合理,至少比某自編自導外加自打嘴巴的仁兄
05/30 03:18, 1F

05/30 03:18, , 2F
來的有邏輯多了
05/30 03:18, 2F

05/30 09:07, , 3F
你的盲點主要是這玩意根本過不了大法官這關.何須緊張呢
05/30 09:0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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