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放過無辜的平民好嗎 陳幸瑜做錯了什麼
※ 引述《tompy (NB is private item!)》之銘言:
: 幫你節錄其中重點一段啦
試著用有限的的法律認知解讀一下
: "本條例所稱228事件,係指228事件發生後當時統治者命令軍人警察憲兵,
: 鎮壓整肅 綏靖清鄉遭到殺害生命 傷害身體 剝奪行動自由 (刑法殺人罪章 傷害罪章
: 妨害自由章參照)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1. 被遭到罪刑 然後要被依法追究? 若這是在講述要求賠償的範圍
他應該多加幾個字眼
若他是要找兇手 要把遭到改成實行
2. 228事件發生"後" 多久後?
: "本條例所稱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
: 司法系統 所為之政治 軍事冤錯案案件及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
: 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害自由 濫權追訴 枉法裁判 凌虐人犯
: 違法行刑 殺人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
1. 政治軍事冤錯案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未追究者
....範圍在情治人員~
2. 政治軍事冤錯案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未追究者"
....範圍在情治人員 + 嗯哼..........
光這界定就可以打一場官司了.......
當然啦 這樣可以看起來只要邦政府做事情的 不管本省外省 亨亨....
3.但回溯一下前言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未能依法追究者"
"戒嚴時期的統治者" 這範圍可大了........
布下了天羅地網 只要有犯到其中一條 就可以好好依法追究了
高官能跑的都跑了 死的也死完了
那這又是要告誰?
: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指的即是白色恐怖.
: 要追究的對象是如上,請問一下
: 上面這些敘述==台灣全部外省人
: 這個邏輯在哪邊??
: 麻煩講解一下
這個不是邏輯問題 是解釋與定義問題
以及
王先生她想要搞一個看起來龐大廣泛 但是很籠統不詳盡
會導致各說各話的問題
哪個不小心愛台灣愛昏頭的法官判了 形成判例之後 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人人有官司打...
就算有人要告 也要那傢伙有證據才行 是吧?!
看起來不是這樣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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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一個有小紙條還有搞丟錄音帶的總統而言 證據這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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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7.50
※ 編輯: Nalu 來自: 219.81.147.50 (05/30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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