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放過無辜的平民好嗎 陳幸瑜做錯了什麼
※ 引述《Nalu (打黑鬼 踢中美 前進越南)》之銘言:
: ※ 引述《tompy (NB is private item!)》之銘言:
: : 幫你節錄其中重點一段啦
: 試著用有限的的法律認知解讀一下
: : "本條例所稱228事件,係指228事件發生後當時統治者命令軍人警察憲兵,
: : 鎮壓整肅 綏靖清鄉遭到殺害生命 傷害身體 剝奪行動自由 (刑法殺人罪章 傷害罪章
: : 妨害自由章參照)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1. 被遭到罪刑 然後要被依法追究? 若這是在講述要求賠償的範圍
: 他應該多加幾個字眼
: 若他是要找兇手 要把遭到改成實行
: 2. 228事件發生"後" 多久後?
: : "本條例所稱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
: : 司法系統 所為之政治 軍事冤錯案案件及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
: : 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害自由 濫權追訴 枉法裁判 凌虐人犯
: : 違法行刑 殺人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 ----------------------
: 1. 政治軍事冤錯案 +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 未追究者
: ....範圍在情治人員~
: 2. 政治軍事冤錯案 +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 未追究者"
: ....範圍在情治人員 + 嗯哼..........
: 光這界定就可以打一場官司了.......
: 當然啦 這樣可以看起來只要邦政府做事情的 不管本省外省 亨亨....
: 3.但回溯一下前言
: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未能依法追究者"
: "戒嚴時期的統治者" 這範圍可大了........
: 布下了天羅地網 只要有犯到其中一條 就可以好好依法追究了
: 高官能跑的都跑了 死的也死完了
: 那這又是要告誰?
: :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指的即是白色恐怖.
: : 要追究的對象是如上,請問一下
: : 上面這些敘述==台灣全部外省人
: : 這個邏輯在哪邊??
: : 麻煩講解一下
: 這個不是邏輯問題 是解釋與定義問題
: 以及
: 王先生她想要搞一個看起來龐大廣泛 但是很籠統不詳盡
: 會導致各說各話的問題
: 哪個不小心愛台灣愛昏頭的法官判了 形成判例之後 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 人人有官司打...
: 就算有人要告 也要那傢伙有證據才行 是吧?!
: 看起來不是這樣嚴重~~
: ---
: 不過對一個有小紙條還有搞丟錄音帶的總統而言 證據這兩字....
牠裡面除了以上之外 最猛的就是空口說了幾點讓牠成為追殺法案!
1. 說明五之(四) 拿兩則論文來推翻追訴期消滅這回事情
仿德國法律 那不如拿大清例律算了!
並於同款中加上以下作為結束
對於依本條例所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如被告死亡者,實有其必要由其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等親內血親承受訴訟並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方足
以保障本條例"被告"憲法所賦予之訴訟權
----我靠~ 告個死人,已經消滅的人,法律上連個物都不是的傢伙,還要
三親等共同負擔?!.......
2. 說明五之(五)
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並不限於刑是責任而已,尚包括民事責任、行政
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均可能礙於當時主客觀環境,受害人事實上無法行使
請求權.....
3. 說明五之(六)
.....避免湮滅證據,以密集式、集中辦理方法..,本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自
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責成法務部成立.....專案小組....如按照一般司法
行政方式....難免曠日廢時.....。本席等認為,司法院應調撥人力物力於最高
法院成立特別法庭.............
----所以一切的一切 直接解釋為:
賃北認為,老子要成立個黑機關,你司法院要全力幫助我!
追訴期限從今日的....三個月後開始!
追訴目標為....一個連物都不是的傢伙的三等親
法律效力為....被告的....三等親都要負責
依據的法源....管他X的中華民國憲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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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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