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放過無辜的平民好嗎 陳幸瑜做錯了什麼

看板KMT作者 (打黑鬼 踢中美 前進越南)時間16年前 (2008/05/30 03:49), 編輯推噓1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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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lu (打黑鬼 踢中美 前進越南)》之銘言: : ※ 引述《tompy (NB is private item!)》之銘言: : : 幫你節錄其中重點一段啦 : 試著用有限的的法律認知解讀一下 : : "本條例所稱228事件,係指228事件發生後當時統治者命令軍人警察憲兵, : : 鎮壓整肅 綏靖清鄉遭到殺害生命 傷害身體 剝奪行動自由 (刑法殺人罪章 傷害罪章 : : 妨害自由章參照)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1. 被遭到罪刑 然後要被依法追究? 若這是在講述要求賠償的範圍 : 他應該多加幾個字眼 : 若他是要找兇手 要把遭到改成實行 : 2. 228事件發生"後" 多久後? : : "本條例所稱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 : : 司法系統 所為之政治 軍事冤錯案案件及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 : : 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害自由 濫權追訴 枉法裁判 凌虐人犯 : : 違法行刑 殺人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 ---------------------- : 1. 政治軍事冤錯案 +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 未追究者 : ....範圍在情治人員~ : 2. 政治軍事冤錯案 + : 命令"情治人員所為之暗殺行為"+"違反司法相關規定之妨礙自由..等罪行 : 未追究者" : ....範圍在情治人員 + 嗯哼.......... : 光這界定就可以打一場官司了....... : 當然啦 這樣可以看起來只要邦政府做事情的 不管本省外省 亨亨.... : 3.但回溯一下前言 : "係指戒嚴時期的統治者透過戒嚴軍法.....未能依法追究者" : "戒嚴時期的統治者" 這範圍可大了........ : 布下了天羅地網 只要有犯到其中一條 就可以好好依法追究了 : 高官能跑的都跑了 死的也死完了 : 那這又是要告誰? : : 戒嚴時期違法行為指的即是白色恐怖. : : 要追究的對象是如上,請問一下 : : 上面這些敘述==台灣全部外省人 : : 這個邏輯在哪邊?? : : 麻煩講解一下 : 這個不是邏輯問題 是解釋與定義問題 : 以及 : 王先生她想要搞一個看起來龐大廣泛 但是很籠統不詳盡 : 會導致各說各話的問題 : 哪個不小心愛台灣愛昏頭的法官判了 形成判例之後 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 人人有官司打... : 就算有人要告 也要那傢伙有證據才行 是吧?! : 看起來不是這樣嚴重~~ : --- : 不過對一個有小紙條還有搞丟錄音帶的總統而言 證據這兩字.... 牠裡面除了以上之外 最猛的就是空口說了幾點讓牠成為追殺法案! 1. 說明五之(四) 拿兩則論文來推翻追訴期消滅這回事情 仿德國法律 那不如拿大清例律算了! 並於同款中加上以下作為結束 對於依本條例所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如被告死亡者,實有其必要由其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等親內血親承受訴訟並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方足 以保障本條例"被告"憲法所賦予之訴訟權 ----我靠~ 告個死人,已經消滅的人,法律上連個物都不是的傢伙,還要 三親等共同負擔?!....... 2. 說明五之(五) 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並不限於刑是責任而已,尚包括民事責任、行政 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均可能礙於當時主客觀環境,受害人事實上無法行使 請求權..... 3. 說明五之(六) .....避免湮滅證據,以密集式、集中辦理方法..,本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自 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責成法務部成立.....專案小組....如按照一般司法 行政方式....難免曠日廢時.....。本席等認為,司法院應調撥人力物力於最高 法院成立特別法庭............. ----所以一切的一切 直接解釋為: 賃北認為,老子要成立個黑機關,你司法院要全力幫助我! 追訴期限從今日的....三個月後開始! 追訴目標為....一個連物都不是的傢伙的三等親 法律效力為....被告的....三等親都要負責 依據的法源....管他X的中華民國憲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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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樣無限解釋是你的自由,蠻同情你的 大概真的有被害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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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樣定 就能這樣行駛 以這種定法 王姓男早被判刑法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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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男不過只是作秀發神經而已.這種通不過大法官這關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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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學楊小理那種人那樣無限上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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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是要點出 這東西王幸男提的 其時很恐怖 不會過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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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另兩個層面 和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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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chenjo指責我作賊喊抓賊 完全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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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他只能證明殺光外省人的法案通不過大法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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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楊小理先承認228和白色恐怖是全體外省人所為再來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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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遊戲規則自己不能遵守又如何要別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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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訂定任何遊戲規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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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規則訂定在18307 而這個範圍非常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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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想 可以廣到涵蓋所有外省人 這就是我的重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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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在說一次好了.你自己自由心證說王幸男指稱的屠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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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體外省人.但你不承認全體外省人是屠殺者.這種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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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詭辯無法讓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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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先承認屠殺者是全體外省人在來宣稱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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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我自己的自由心證, 18307就在上面, 沒有投機取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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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7的定義太廣 若18307內容的範圍全是"屠殺者" 那麼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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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都將被定義為"屠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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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寫的東西別拿出來搞笑.除非你能證明你是王幸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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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7不是我寫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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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解釋的人是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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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0 18312看清楚 問題在於誰都可以亂解釋 這才是恐怖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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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說我被害妄想就算了 說我做賊喊抓賊我必力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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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的是目前胡亂解釋的人唯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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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0又多了Nalu一個; 但你還說他中肯呢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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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0根本是順著我的邏輯去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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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nalu只說有此可能性.沒像你這樣公然藉機無限上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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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拿他當墊被我想Nalu應該會覺得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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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在哪? 我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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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在連線版他比我激烈多了 你自己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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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版歸連線版.他說比你中肯這一點我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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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不認為18310和18306有任何差別 講的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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