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住醫院才符合住院定義 診所住院不算?

看板Insurance作者 (許下一個成功的諾言!)時間4年前 (2020/05/07 17:19), 4年前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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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ihoncheng (許下一個成功的諾言!)》之銘言: : 標題: [理賠] 日間住院定義?103/5月前的條款 : 時間: Wed Apr 29 19:42:19 2020 : 保險金理賠給付通知書 : 您於民國 109 年 X 月 XX 日提出被保險人 : 住院區間: 109 年 X 月 X 日~109 年 X 月 X 日(共 1 天) : : 險種名稱:國華人壽安心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終身保險附約(KHOC) : 生效年月:88 年 7 月 : 問了全球客服,表示:住院一天只算門診、不算住院?! : 因為收據明細有麻醉費、病房費,現在愈來愈多手術當天住院、超過6小時候就當天出院 : 了, : 依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103/5月前的條款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項的日間住院 : 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 請問該如何跟理賠專員溝通?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6.182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88160541.A.DDB.html : → beriaura: 就直接跟理賠說明即可,但這張是終身險 04/30 13:46 : → beriaura: 可能注意103年那次變更針對投保前保單 04/30 13:47 : → beriaura: 長年期險種是否適用,在大部分修正中,長年期多不適用 04/30 13:47 已參考: https://reurl.cc/0o4OR9 理賠認為由於住院是在診所,沒住院診療設備, 所以不符合住在「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的住院定義。 診所只能看門診,不能收病人住院, 可以設病床,但此病床乃用以門診觀察病人之用, 不能轉為收治病人住院,病人即便在該觀察病床觀察數日,仍為 門診而非住院。惟有醫院才能設立合法的病房收治病人住院。 《醫療法》第12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 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 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 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這張保單條款依當時的示範條款,沒加註診所; 理賠這樣解釋,是否違反保險法54-1條,其約定僅限「醫院」應 為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限制「醫院」、「住院」可以省去保險公司調查的義務(減輕義 務)。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加重被保險人之義務等於擴大貴公司不理賠的範圍,變相加重被 保險人「一定得找醫院做手術」的義務。重點是治療行為,不是 場所;應放在「有必要接受住院外科手術」以及「確實有接受住 院外科手術」。 如果條款僅限制醫院住院,反而變相縮減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對被保險人不公平。 評議決定書 101評字第000334號 另查系爭契約第 15 條約定,被保險人因第 5 條之約定而接受門 診手術治療時,相對人應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並未明文約定 僅限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是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 傷害於「診所」或「醫院」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保險人自應給付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故相對人主張系爭契約約定限縮於「醫院」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保險人始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並不足採, 併此敘明。 於條款文字有疑義時,應作對於被保險人有利之解釋,故不允許相 對人採限縮解釋,以規避應負之保險責任。 醫師這項手術就沒在醫院執業,在診所動的外科手術, 醫生判斷有其必要性、辦理正式住院手續,且收據上有病房費, 並沒包含條款定義的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 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這樣還不算住院?對理賠的盡責深感敬佩, 直接申訴要求和手術倍數一起調病歷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6.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88843169.A.FCA.html

05/08 19:19, 4年前 , 1F
看得有點模糊,所以到底是在診所住院實施手術
05/08 19:19, 1F

05/08 19:19, 4年前 , 2F
還是在診所實施門診手術?
05/08 19:19, 2F

05/08 19:21, 4年前 , 3F
看來沒爭論的點應該是診所,而診所無住院設定
05/08 19:21, 3F

05/08 19:21, 4年前 , 4F
那應該是後者?
05/08 19:21, 4F

05/08 19:22, 4年前 , 5F
看文意,有種把兩件不同狀況混在一起的感覺
05/08 19:22, 5F
在診所實施手術,要等麻醉退除確認有無氣胸,故有住院, 醫師也是因為這樣收據才開病房費; 但理賠認為住院一定要在醫院才算住院...

05/11 17:52, 4年前 , 6F
看條款,條款才是一切
05/11 17:52, 6F

05/11 19:21, 4年前 , 7F
你的文中其實以解答你的問題了
05/11 19:21, 7F

05/11 19:21, 4年前 , 8F
就台灣的設定,診所只能觀察,不到住院
05/11 19:21, 8F

05/11 19:22, 4年前 , 9F
且你可以看看該保單條款對於相關名詞的解釋
05/11 19:22, 9F

05/11 19:22, 4年前 , 10F
你目前想爭論的那些點,找條款反而就是不能賠的點
05/11 19:22, 10F

05/11 19:23, 4年前 , 11F
若真的要理賠,這條路大多是死路
05/11 19:23, 11F
我以為應聚焦在經醫師診斷後認為要住院的治療行為和具體事實, 而非條款的場所? 如果理賠主張僅限醫院,變相縮減相對人的理賠責任,對申請人不公平? 保險法54-1條,約定僅限「醫院」應為無效: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加重申請人之義務等於擴大相對人不理賠的範圍, 變相加重申請人「一定得找醫院做手術」的義務, 以及加重申請人「無法選擇手術過程風險較低、術後代償性較低」的義務? 保險法第54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理賠主張契約約定限縮於「醫院」,規避應負之保險責任? ※ 編輯: weihoncheng (180.176.63.99 臺灣), 05/11/2020 20:41:43

05/11 21:33, 4年前 , 12F
個人覺得,法官不會支持你的論點...
05/11 21:33, 12F

05/11 21:35, 4年前 , 13F
現在滿街醫院都有加入健保,將住院限縮在醫院,沒有達
05/11 21:35, 13F

05/11 21:35, 4年前 , 14F
到加重被保險人義務的程度
05/11 21:35,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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