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求助...申請理賠遇到問題…

看板Insurance作者 (想不到)時間8年前 (2016/03/07 12:42), 8年前編輯推噓-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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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若要主張要/被保人健告不實,欲解除契約, 一定是依64條: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那,保險公司說不實告知就不實告知?隨便就可以解除契約? 當然不是, 如果保險人主張要保人未誠實告知體況, 他一定要舉證,例如調閱過去被保人病例, 有具體事證才能主張契約解除權。 那,保險公司舉證了,欲解除契約, 那另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要/被保人, 覺得保險公司證據有誤, 或者說保險公司的證據非與危險發生之主力近因, 或是非為因果關係, 那要/被保人得依64條第二項後段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去主張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解除契約無效, 這個階段才是要/被保人提出反證的責任。 這就是訴訟法舉證責任, 所以,我們常聽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那至於B兄東拼西湊, 甚至拿什麼99年保險上更四號判決, 抱歉,請B兄拿出判決主文再談, 基本上我認為你對保險法很生疏, 甚至理賠實務經驗應該也稱不上豐富, 所以,不要再說什麼「只望原po不要錯估形式」.....云云, 我真的覺得你根本在擾亂視聽。 當然,我這麼說你應該會很生氣, 先跟你說聲對不起, 但,你真的是錯了。 請參閱103,台上,2438號判決, 與我們爭論案子非常類似, 我貼一段裁判文內容最後你參考看看: 「............非認被上訴人腦內出血與其患有高血壓完全無關。是倘被上訴人違背告 知義務,其自應就其腦內出血事故之發生,非基於其未說明患有 高血壓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認應由上訴人就該事項負舉證 責任,其未舉證證明,自不得解除系爭保險契約,爰為上訴人不 利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非無理由。.........」 至於不實告知跟保費調整兩種關係, 你還是沒有說清楚, 你的回覆盡是臆測, 「不就要調高費率來平衡?」 完全看不到證據支持你的論點, 只是用疑問句跟問號來閃躲, 所以,請說明「不實告知與費率調整」兩者關聯性,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5.142.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7325742.A.6D1.html ※ 編輯: zivking (180.205.142.56), 03/07/2016 12:43:28 ※ 編輯: zivking (180.205.142.56), 03/07/2016 12:45:10 ※ 編輯: zivking (180.205.142.56), 03/07/2016 12:53:48 ※ 編輯: zivking (180.205.142.56), 03/07/2016 12:56:37

03/07 13:00, , 1F
最高院各庭常常有衝突的見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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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見解不會不同,這是舉證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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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6:29, , 3F
其實看完後 我反而覺得你說得沒內容 b大先前說的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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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6:33, , 4F
保險法第64條2項但書的舉證責任本就在要保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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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前一篇也是這樣說 你自己列的最高法院見解也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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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6:36, , 6F
至於2項本文的舉證責任 會在保險公司沒錯 但沒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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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調整保費 則是基於不實告知事實的本身 你的糾結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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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6:42, , 8F
對了 補噓你2樓的推文 你說舉證責任不會有見解不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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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自己節錄的判決內容 就是二審跟三審對舉證責任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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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我反而懷疑你有看沒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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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7:26, , 11F
嘿,t兄,上訴人是保險公司呦,你查過判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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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不時告知跟調整保費無關,保險公司可主張64條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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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過了兩年解除權,可主張127投保前疾病不理賠,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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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兄說兩者有關,請告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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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呀...光把判決內容部分標注黃色 卻漏最重要的轉折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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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未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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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保費的權利 下面b大也說了 再看不懂也很難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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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把我跟B兄爭點看清楚,我們是討論當不實告知時,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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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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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色部分就是重點,上訴人就該事項負舉證責任,舉證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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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得解除契約,這樣你看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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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8:02, , 22F
突然覺得我認真PO一篇有點無趣,還是刪文好了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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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舉證責任這個,消費者要舉證其實比保險公司難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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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誰先舉證又怎樣,拿不出來的人才是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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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色部分已經把重點標示:上訴人因舉證未明,所以,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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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解除該保險契約。這是要告訴你,你之前的解釋要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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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要保人舉證是錯誤的,保險人主張不實告知,他就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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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何處不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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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剛網路斷線,推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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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調整保費部分也是,雙方著眼點不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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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贏這些其實並無意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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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你可能也不知道我在講什麼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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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吧,該篇文我刪除前有轉給原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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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他看完應該能夠自己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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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消費者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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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費/除外/拒保,都算是影響保險公司評估後有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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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鼻竇炎,會不會除外鼻竇炎甚至除外鼻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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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甚至有出血的問題,假如發生時間跟投保日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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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被拒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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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保險公司可以拿的出過去一堆的核保例子做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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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通常可以拿的出大概是甚麼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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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影響風險評估,保險公司解約就可行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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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本來就很難做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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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沒有想清楚之前,別做不實告知這種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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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部分在我那篇文章中都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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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你有沒有趕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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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若逾兩年除斥期間,保險公司雖不可解除契約,但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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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既往症不予理賠,且該項除外,你以鼻竇炎為例,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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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亦也只能以鼻竇炎可能發生之狀況做合理推斷,過份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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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亦是不適用的,且會以除外為主,這是保險公司最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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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住腳,若要加費,這代表保險人放棄既往症不賠,與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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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協議,反而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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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例子並無過於嚴苛,相信常送件的業務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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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加費是否就可理賠既往症,這尚且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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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保險法跟保單疾病定義仍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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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消費者對保險公司不是不能舉證,而是多數消費者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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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時間精神且幫助去對抗保險公司,但現在民智已開,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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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律師,最重要的,是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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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確實會有保險公司會給予加費就可理賠既往症的批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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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應該沒公司給這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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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可以去查一下,多少告知鼻竇炎被除外鼻竇炎/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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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被拒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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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費我倒是沒遇到過啦,或許有人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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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保險公司隨手可得的例子,可能不是找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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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解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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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啊!過了兩年除斥期,保險公司會用加費接受既往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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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保費調整說法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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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趕上看我的文對不對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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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狀況是打算等兩年在申請他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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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喔!保險公司無法用過往承保理賠案例來舉證,是要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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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學能力範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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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理賠可非鼻竇炎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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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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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到這吧,我想,在講下去也不會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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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就是跟他說他等兩年是沒意義的,現在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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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是肚子,遺漏是鼻子,鼻竇炎保險公司要主張解除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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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不可能,頂多鼻子除外,但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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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以你說要被保人舉證?保費結構改變?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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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問題就留給原PO自己回答吧,他有看到文章必然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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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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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他願不願意跟你說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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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若所言是真,我認為他保險公司沒有不賠理由,雖然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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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緊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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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先到這裡,先忙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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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作驗證他有沒有看懂我給的那些判決/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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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過了兩年,沒保險公司會想加費的,有127可以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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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砸自己腳,因此,我不認為保費結構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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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tGQkRH (Insurance)
文章代碼(AID): #1MtGQkR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