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一個關於富邦新平安福保本保險的問題

看板Insurance作者 (閣樓上的王子)時間12年前 (2013/05/20 08:58), 編輯推噓3(3048)
留言51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 → mcintyre:我只能說定期化契約的精神在哪! 05/18 21:46 : 推 ScubaSteve:保險法 59 條提到依契約內容去告知,若契約內容沒有, 05/20 00:56 : → ScubaSteve:還需要告知嗎? 05/20 00:56 : → beriaura:我不知道殺人犯法,所以無罪 ! 05/20 01:07 §富邦新平安福條款第一條 參閱:http://ppt.cc/8U0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1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其他約定書均為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所稱「其他約定書」是否包括「投保人須知」?是否包括「要保書 填寫說明」? §富邦新平安福要保書:http://ppt.cc/vx5o 是否已收訖本要保書之各項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或影本及已審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 ………… □ 是 (沒有否的選項) ------- 結論: 綜觀保單條款第1條與要保書注意事項,難謂投保人須知、要保書 填寫說明非保險契約之構成要件,即「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與「 要保書填寫說明」視為保險契約,要無疑義,合先敘明。 再查所稱[職業或職務變更通知義務],規範於「要保書填寫說明」 ,如以「招攬業務員告知保單條款沒有職業變更通知,所以換工作 不用通知保險公司」云云,企圖作為免除通知義務之敘述,要無足採 。 如再有疑義,應請該保險公司出示該公司法人公文公告,以昭公信。 --- 註:與此無關之「定型化契約的精神」,個人倒是有定型化契約本身 遭判違法的判決書資料,歡迎私信索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79.18.37

05/20 09:25, , 1F
過份 一定要打人臉嗎?
05/20 09:25, 1F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114.179.18.37 (05/20 09:50)

05/20 10:26, , 2F
感謝無償貢獻分享關鍵細節資訊^^
05/20 10:26, 2F

05/21 01:29, , 3F
某約定書若無要/保險人簽名,也沒有附於保單內頁
05/21 01:29, 3F

05/21 01:29, , 4F
則規範的對象有誰?
05/21 01:29, 4F

05/21 01:32, , 5F
需知、說明 若套用中央法規標準法,這.....
05/21 01:32, 5F

05/21 01:35, , 6F
基本上有些事情我想用54-1可以解決部分的事情
05/21 01:35, 6F

05/21 05:59, , 7F
說過法律是綜觀了,你要就發一篇,但別鬧笑話,我等你
05/21 05:59, 7F

05/21 06:11, , 8F
我是非常好奇支持suzh和要盡通知義務卻一直來推聞表疑義
05/21 06:11, 8F

05/21 06:14, , 9F
到底是有什麼企圖呢?想想實在是非常有趣。歡迎發文推翻
05/21 06:14, 9F

05/21 06:22, , 10F
至於54-1,我可以告訴你沒用,法律見解有興趣者歡迎私信
05/21 06:22, 10F

05/21 06:36, , 11F
和本討論無關的疑義 可推定為混淆視聽,要無足採,請自便
05/21 06:36, 11F

05/21 06:39, , 12F
PS:54-1無用指職業變更相關討論本文
05/21 06:39, 12F

05/21 07:31, , 13F
SUZH文章寫得很清楚,推文也講其根據要有理
05/21 07:31, 13F

05/21 07:31, , 14F
至於54-1有沒有用~~真的發生爭議再看法官怎麼判吧
05/21 07:31, 14F

05/21 07:32, , 15F
依照你所說~~~保險公司權力真大啊!
05/21 07:32, 15F

05/21 07:36, , 16F
套句BER大講的~~就看如何舉證有利的
05/21 07:36, 16F

05/21 07:36, , 17F
他寫信和我討論過,我們都認為你是反對方,很妙唄
05/21 07:36, 17F

05/21 07:36, , 18F
你發文有困難?
05/21 07:36, 18F

05/21 07:37, , 19F
推文已講我贊成告知~~但是根據保險法而不是根據其他的
05/21 07:37, 19F

05/21 07:39, , 20F
為啥要發文? 沒有這麼愛...
05/21 07:39, 20F

05/21 07:42, , 21F
嗯,只根據保險法我這篇已寫,你還是來扯別的...意義?
05/21 07:42, 21F

05/21 07:42, , 22F
這篇完全沒提示範條款!
05/21 07:42, 22F

05/21 07:43, , 23F
以前明明發很多文章的人.....
05/21 07:43, 23F

05/21 07:44, , 24F
你的文章/回文,不能推文?
05/21 07:44, 24F

05/21 07:45, , 25F
提出疑問~~幾行~~就要發文??
05/21 07:45, 25F

05/21 07:46, , 26F
勸你多看判決書,別拿1條或2條法條就論定 這也是法律前輩
05/21 07:46, 26F

05/21 07:47, , 27F
送我的勸誡
05/21 07:47, 27F

05/21 07:48, , 28F
只是推翻「不愛」發文論述~
05/21 07:48, 28F

05/21 07:51, , 29F
從頭到尾~~我下的結論只有贊成告知~~哪來其他論定??
05/21 07:51, 29F

05/21 07:52, , 30F
不好意思我不是在說愛不愛發文,後面...代表的是三個字
05/21 07:52, 30F

05/21 07:53, , 31F
若要論愛不愛~~可以麻煩去統計一下發文的頻率
05/21 07:53, 31F

05/21 07:56, , 32F
若說到判決書~~有看過一個判決,保險公司就是以類似填寫
05/21 07:56, 32F

05/21 07:57, , 33F
192篇... 讚同竟1個讚美也沒反問題一堆,明顯有違常理
05/21 07:57, 33F

05/21 07:57, , 34F
說明認定違反誠實告知,但是保險公司是敗訴的
05/21 07:57, 34F

05/21 07:57, , 35F
判決書字號?
05/21 07:57, 35F

05/21 08:09, , 36F
192? 字號這就要花時間找了,印象相對人似乎是國華
05/21 08:09, 36F

05/21 08:46, , 37F
..............
05/21 08:46, 37F

05/21 09:17, , 38F
192篇/979次 發文率19.6%(約每上10次發文2篇)
05/21 09:17, 38F

05/21 09:18, , 39F
無論如何,你是寫不出文章只能在推文對我指指點點的人
05/21 09:18, 39F

05/21 09:22, , 40F
贊同一個人時會寫些論點支持,這才是我所知常理
05/21 09:22, 40F

05/21 09:23, , 41F
不論如何解釋都只看到你在那邊扯東扯西..定型化契約精神?
05/21 09:23, 41F

05/21 09:23, , 42F
那又是什麼? 現在又來推文問什麼?
05/21 09:23, 42F

05/21 09:24, , 43F
你現在做的和表示贊同職業變更通知義務行為符合常理?
05/21 09:24, 43F

05/21 09:26, , 44F
我大概遇到愛○○了吧? ○○是2個字
05/21 09:26, 44F

05/21 10:48, , 45F
依法該告知就告知就是了。舉出不依法告知還勝訴的特例其實不會
05/21 10:48, 45F

05/21 10:50, , 46F
改變「應該告知」這點。總不會因為有勝訴的例子,就説可以不
05/21 10:50, 46F

05/21 10:51, , 47F
告知去拼法院會判勝訴吧?買個保險單純點不是比較好?
05/21 10:51, 47F

05/21 13:54, , 48F
哇不能提出的疑問啊?
05/21 13:54, 48F

05/21 13:55, , 49F
你的論點一定要每個人100%贊同?
05/21 13:55, 49F

05/21 13:58, , 50F
誠實告知是對的,只是對於某些疾病範疇何者屬於告知範圍
05/21 13:58, 50F

05/21 13:59, , 51F
有時是會有爭議的,譬如以前有問關節炎包含類風性嗎
05/21 13:59, 51F
文章代碼(AID): #1HcNKs6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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