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保險版投票事宜 -- 有話想說
※ 引述《jasonmoon (殭屍葛格)》之銘言:
: 辛苦的版主,此版為Insurance 版。
: 只要是在保險範疇之下的應該都可以再本版做討論,而非自行排除商品討論範圍。
: 任何的保險商品,都必須要經過保險局送審核可,才可以上架銷售。
: 既然保險局已認可為保險商品,又為何你要跳出來自行判定這是不是保險?
: 在保險法裡,早已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人身保險又分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險及年金險。
: 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
: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在壽險商品分類裡規定年限內死亡,給付保險金額,就是定期壽險。
: 在壽險商品分類裡規定年限內生存,給付保險金額,就是生存險(養老險)
: 在規定年限內生存及死亡,給付保險金額,就是終身壽險。
: 因此,終身壽險本身就有儲蓄的性質,那是否終身壽險也該禁止呢?
: 如果不禁止終身壽險討論,那為何明白寫在保險法裡的生存險(養老險)就需要被屏除?
: 如果說你所謂的理財型保險要屏除,那是否也該屏除年金險呢?
: 因為年金險的利率不高,年期又長,風險也高阿!
: 那又為何保險法要特地明定年金險,又為何政府要開始推年金險?
: 其實保險除了保障死亡後的家庭責任,也可以保障生存時的責任。
: 保護人們未來的生活,避免現在資金因為人性而花費掉他原本可以儲蓄的未來。
: 這不就是年金險和養老險的功用?
: 所以,Insurance 版為何要自行定義何為保險,何為非保險,啟不怪乎?
保險的定義
參閱:http://money.yam.com/insurance/knowInsurance.php
保險(Insurance)的定義相當分歧,大致上可以從經濟的角度及
法律的角度作說明,從經濟的角度來 說,保險是運用多數單位
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並共同建立基金,當少數單位遭
受損失時,由全體與予以分攤的一種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
保險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保險功能
§補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
個人、家庭或企業因發生意外事故,而蒙受損失時,可以從
保險迅速獲得填補,不至於經濟生活陷入困境或事業經營面
臨危機。
§減少焦慮,積極發展事業
透過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小額且確定的保險費支出,換取不
確定且可能是巨額的損失,對損失的焦慮可以減少,使個人
或事業負責人更積極於其工作或事業發展。
§誘導損失預防,減少損失
保險人為降低其賠款成本,常利用費率優惠,誘導被保險人
從事損失預防工作,除可直接減少保險賠款,尚可間接降低
因意外事故所衍生的從屬損失及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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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的討論,時有違上述"經濟性"定義,個人認為部分導向理
財板討論,亦符合經濟學的定義,可收"專業分工"(比較利益)
之成效。(於閱讀者與板主皆是,閱讀「易」、整理「利」)
參考:http://ppt.cc/MDpU (比較利益部分)
基於此,已知在投資理財與保險經濟性定義本質相左,保險新
聞(此指保險糾紛:如理賠爭議、招攬糾紛等等)常可見該類問
題之消費者通常也「對保險一知半解」,同時一旦上新聞者,
對於消費者多半又「損害非謂輕微」。
另依社會通念認知,消費者權益為重要的保護對象,有鑒於「
預防重於治療」,若投保商業保險之前,消費者能對保險商品
達到充分的理解,在可視為重要的「預防手段」下,文章之分
流作法,難謂不當。
為在「確保初期了解保險閱讀者之權益」,做必要性之切割,
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此預防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存在
的合理性、妥當性,避免投資與理財相關詞彙「混淆」「模糊
」於保險經濟性定義的做法,個人以為此乃是必要性而符合比
例原則而可考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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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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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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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20.134.121.221 (04/25 22:0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