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什麼方法可以撤銷保險契約?

看板Insurance作者 (旭海星河)時間13年前 (2012/11/20 10:20), 編輯推噓2(2026)
留言2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8 (看更多)
一、很謝謝大家提供各式的意見... 二、容我再做補充... (1)甲童主約是終身醫療險,帶有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附約 --->適用保險法105條嗎? 若適用,目前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幫甲童主張終止嗎? (某保險公司的法務說,即使適用也得等到甲童成年後自行主張!?) (2)為什麼急著想把保險契約終止? 原因是丙男丁女要幫甲童重買帶有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為附約的保險 這在新的承保公司(如國泰人壽...)規定上是不准許的 因為他們不接受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重複投保 (3)為什麼非得終止原來的保險契約不可 a.乙男是個沒責任感的人,當初是乙男家中長輩主導買這份保險 b.乙男(有小三)丁女離婚前,除向丁女借數十萬,並冒用丁女證件簽名 讓丁女背債,事後乙男長輩代還五萬後說要一筆勾銷.(連同贍養費 及撫養費);丁女甲童之後兩年收入扣除還債,每月只剩五六千元過 活,但乙男及其長輩也不聞不問. c.若丙男丁女不自行幫丙童重買保險,哪天那個帳戶不再扣款(丙男丁女 也不會獲得通知),那丙童真有萬一,不就... (4)原承保的保險公司說丙男丁女(現在的法代),不是要保人、也不是原簽名 法代,拒絕提供保單資料.(保單正本也不在丙男丁女手中) (5)jasonmoon所提的方法,或許是丙男丁女的惟一機會 甲童的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均為丁女,乙男亦經法定程序收養甲童,故生父乙   男應已喪失監護權。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其保險契約   失其效力。 ※ 引述《YGB (旭海星河)》之銘言: : 甲童:5歲男童 : 乙男:5歲男童生父(過去的法定代理人)/丁女前夫 : 丙男:5歲男童養父(現在的法定代理人)/丁女丈夫 : 丁女:5歲男童生母(現在的法定代理人)/乙男前妻/丙男妻子 : 在乙男及丁女仍有婚姻關係時,乙男在民國九十六年為甲童購買一份實支實付型的定期醫療險(每年12月自動從非乙男自有帳戶扣款成功,便自動續約),而該份保險的要保人及法定代理人皆為生父乙男。 : 在乙男與丁女離婚之後, : (1)乙男因偽造文書被通緝逃亡中,不知去向… : (2)丁女再嫁於丙男 : (3)丙男透由法律程序收養甲童 : (4)該份保險從民國九十六年迄今,皆自非乙男自有帳戶扣款成功而自動續約 : 請問除了要保人自動解約(被通緝連絡不到)及扣款帳戶不放錢(非丁女及丙男能掌控)外,丁女及丙男有無其他辦法幫甲童撤銷該份保險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98.115

11/20 10:25, , 1F
個人覺得這像是編出來的故事,不然就是承辦員擺烏龍
11/20 10:25, 1F

11/20 11:35, , 2F
TO a984545:這是100%真實的事...原承保是中國人壽(保誠人壽)
11/20 11:35, 2F

11/20 12:51, , 3F
問題2不存在,可重複投保
11/20 12:51, 3F

11/20 12:51, , 4F
另外,需注意疾病定義問題
11/20 12:51, 4F

11/20 12:51, , 5F
解舊保單買新單很容易掉入陷阱
11/20 12:51, 5F

11/20 12:52, , 6F
再次說明第五點,兩人不一定喪失保險利益...
11/20 12:52, 6F

11/20 13:53, , 7F
實支實付買副本就好了...其實也沒有多複雜= =
11/20 13:53, 7F

11/20 13:54, , 8F
另外就算是正本,除非乙男突然跑出來跟你要小孩診斷書,不然
11/20 13:54, 8F

11/20 13:54, , 9F
小孩就算保了五千塊住院日額乙男也拿不到半毛。
11/20 13:54, 9F

11/20 14:11, , 10F
喪失監護權不代表無保險利益喔!
11/20 14:11, 10F

11/20 14:11, , 11F
親屬關係是不可能拋棄的,父子女關係除非能證明無血緣
11/20 14:11, 11F

11/20 14:13, , 12F
另就算離婚孩子的生父也負有扶養的義務
11/20 14:13, 12F

11/20 14:13, , 13F
建議前往生活法律版諮詢
11/20 14:13, 13F

11/20 14:14, , 14F
版名為 PttLifeLaw
11/20 14:14, 14F
※ 編輯: YGB 來自: 59.120.198.115 (11/20 14:30)

11/20 14:33, , 15F
TO beriaura:謝謝你指正..不是金管會...是新承保公司的規定
11/20 14:33, 15F

11/20 14:57, , 16F
TO ichbinryder:你的說明和現實法律似乎有落差...甲童已被法
11/20 14:57, 16F

11/20 14:58, , 17F
院判由丙男收養..乙男和甲童已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11/20 14:58, 17F

11/20 16:31, , 18F
被收養生父還是存在啊,除非生父死亡
11/20 16:31, 18F

11/20 16:33, , 19F
無監護權永遠不等於無親屬關係
11/20 16:33, 19F

11/20 16:44, , 20F
造成困擾真抱歉,我沒有熟讀法條
11/20 16:44, 20F

11/20 17:51, , 21F
那其實很簡單啊,這家有非買不可的理由嗎?
11/20 17:51, 21F

11/20 17:51, , 22F
基本上會有實支問題的只有國泰/遠雄/富邦而已
11/20 17:51, 22F

11/20 17:51, , 23F
直接換家買即可
11/20 17:51, 23F

11/23 13:22, , 24F
被收養後就跟生父沒有法律上父子女關係了
11/23 13:22, 24F

11/23 13:23, , 25F
對於原生父就沒有扶養義務,確實是沒有保險利益
11/23 13:23, 25F

11/23 13:23, , 26F
但是僅憑沒有保險利益是不足以主張保險契約無效的
11/23 13:23, 26F

11/23 13:24, , 27F
在本案來說是如此,因為損害填補保險只要求出險時有保險
11/23 13:24, 27F

11/23 13:24, , 28F
利益即可
11/23 13:24, 28F
文章代碼(AID): #1GgkZl_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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