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住院同病同酬 醫材將可自費
去找了全文
http://dohlaw.doh.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3992&KeyWord=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196 期 20121012 衛生勞動篇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令
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8 日
健保審字第1010075875 號
訂定「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局 長 黃三桂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稱本局)為規範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對象收取自費特材費用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二、 全民健保尚未收載之特材品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特材
許可證持有廠商應先向本局申請納入給付,未向本局申請核價
之特材,健保不予給付,且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費用。
三、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健保
法規定優先使用健保給付之特材品項。
四、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之原則:
(一) 已向本局提出核價申請並經本局受理,尚在審核中、議價
中或議價未完成之品項,在完成核價程序之前,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可向保險對象收取全額自費,該等品項名稱、品項代碼及醫療
器材許可證字號將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二) 已納入給付品項,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可向保險對象收取全額自費。
(三) 經本局審議結果為不納入給付之品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可向保險對象收取全額自費,該等品項名稱、品項代碼及醫療器
材許可證字號,將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四) 已導入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項目,有
上開(一)、(二)、(三)款所列自費情形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
依支付標準Tw-DRGs 支付通則規定辦理。
(五) 各項手術所需之「手術一般材料費」(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
二章第七節所定各手術費點數之53%計算),及執行各項治療處置
、檢驗檢查、注射等所需使用之敷料、外用消毒藥劑……等一般材
料,其費用已包含於手術、治療處置、檢驗檢查及注射等支付標準
,不可再向保險對象收取該等一般材料費用。
五、 例外情況:凡緊急情況,無支付標準第八部第六章特殊材料
品項表之同功能類別的特材品項可使用,且需使用尚未給付之特材
品項,得依保險對象病情及其意願自費使用。
六、 作業程序:
(一) 資訊公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醫療法第21 條規定,將自
費特材品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收取費用之標準,
並將該品項及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健保已給付品項之療效
比較,公布於院所網際網路或明顯處所。
(二) 事前充分告知並簽立同意書:為保障保險對象權益,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應於手術或處置前2 日為原則(緊急情況除外),交付自
費品項費用及產品特性、使用原因(含不符健保給付規定之原因)、
應注意事項、副作用,與健保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說明書予保險對象
或家屬,同時充分向保險對象或家屬解說,並由保險對象或家屬填寫
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由保險對象保留,另一份則保留於病歷中,
另同意書載明事項應包含該等自費品項名稱、品項代碼、醫療器材許
可證字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材單價、數量及自費金額等。
(三)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對象收取自費特材費用,應摯發收據交
予保險對象或家屬收存。
心得:
Q1.請問各位保險前輩,紅字的部分意思是已經導入DRG的部分就沒救了?
(這部分看起來雙實支還是有用)
Q2.另外請問一下文中的[全額自費]看起來是指整個療程,還是該醫材?
這樣文件解釋起來的意思完全不一樣耶...
希望能在這裡得到充分的討論...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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