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受益人死亡,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由誰領取?
首先,最低稅負制於民國 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的保單並不適用
※ 引述《beriaura (beriaura)》之銘言:
: → yinson:所以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 就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了 對嗎? 09/06 18:10
: → beriaura:超過額度還是會有啊XD 09/06 18:12
: → yinson:所以是 有法定繼承人 → 保險給付免稅額 09/06 18:1
: → yinson:沒有定繼承人 → 遺產稅免稅額 (是這樣看嗎@@?) 09/06 18:1
遺產稅和所得稅是不同的,若有指定受益人,人壽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
自然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並沒有所謂超過額度的問題
(另外這也不能稱為遺產稅免稅額,正確應稱為不計入遺產)
(另外,beriaura 所謂的額度是基本所得稅額,這是所得稅,非遺產稅)
: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or年金保險"非屬於"死亡給付部分
: 應全數記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 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這些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
: 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 3,000 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這裡的觀念有嚴重的錯誤
是誰說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和要保人一定是同一人?
保險法13條,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所得基本稅額只規定 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所以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不管受益人和要保人是不是同一人
都不在所得基本稅額的範圍內
另外,關於全殘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在工商時報,2006 年 1 月 18 日,「財部:要保人非受益人 才課稅」
這篇報導中財政部的官員說全殘若是被保險人領走,並不會課稅
若就立法精神而言,這是合理的,因為這類似於健康和傷害保險的概念
但可惜的是,我目前只有看到這篇報導,並無看到財政部和法令上的正式說明
Ps. 那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除了死亡給付外還會有那些給付?
當然是生存還本金、年金等給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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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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