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核保] 健康告知問題
※ 引述《a0429 (Miller)》之銘言:
: 有爬文,大致跟保險法第64條有關
: 問題一
: 本人三年前有手術,醫生診斷為皮膚纖維肉瘤←會再生(有理賠紀錄)
: 原想說五年到期後(五年內未有過手術)加保特定傷病,
: 但業務員告知只有理賠過,不管幾年保險公司都會去查,
: 所以要我現在就保,五年內未有過手術這項是不適用於我,
: 想請問是否如此?
64 條是在規定,保戶在投保前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沒有誠實
回答的話,那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如果契約簽定還未滿兩年的話,保
險公司還可以解約。
單以上述條款的部分,可以分成幾個判斷:
A、告知不實不存在,則照契約辦理。
B、告知不實成立,且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有關者,則保險公司贏面大。
C、告知不實成立,但理賠原因與告知不實無關者,則消費者贏面大。
至於,為何用「贏面大」來形容,而不直接講誰對誰錯?因為這涉及到實務細節,
例如,併發症的認定、司法流程的攻防(註2),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
消費者不明究理吃了悶虧 -- 因為不懂白紙黑字
所以,保險公司怎麼講消費者就怎麼聽。
(註2:保險公司有法務部門跟你耗,那你消費者有幾個有空跑法院?光是那些時間成本,
可能就遠高於你應得的理賠數額。)
結論,書面上有問的,請照實說
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可以用保險法第 127 條或保單條款疾病定義來做拒賠
而有告知的話,雖然仍是不賠,但最少不用擔心兩年內解約問題
對客戶來講是利大於弊,只是對業務來說,有告知等於要體檢+可能不會過
等於是吃力不討好,以目前這種業績取向保險業來說,才會一堆這種"拼兩年"
的怪說法
: 問題二
: 本人小孩早產且有血管瘤,目前健康情形良好,頭好壯壯三歲了。
: 要買新保險,業務說早產跟血管瘤都別告知。
: 早產方面,只要兩年內不要有慢性病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不會去查之前的病歷
: 好像比較符合#1EXf6MrE說的,撐過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解約。
: 業務會要我不說的原因是,若我拿早產的病歷給保險公司,
: 保險公司可能會依之前小bb在醫院檢查時最差的記錄,
: 讓小bb的保費加增,或是部分拒保,甚至永遠拒保。
: 血管瘤也是,若以後有該部位之問題,就別去申請理賠。
: 請問,這樣的不告知好嗎?
早產那邊,要保書的詢問大多是,如果嬰兒未滿兩足歲
才會問說有沒有妊娠週數少於37週,小朋友已經超過兩足歲了,不是嗎XD?
血管瘤的部分,書面詢問幾乎都是問五年內,那這樣算是在告知事項裡面唷
所以是要告知的
所以,早產不告知是合規定的,但血管瘤不告知是為反保64的唷
: 保費增加及拒保也是有可能的嗎?(就算現在健康情形良好)
如果說,血管瘤有醫生開以痊癒,且不在復發,那是有可能拼到正常的
不過不容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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