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0歲新生兒保單請益(富邦人壽)

看板Insurance作者 (阿國)時間13年前 (2011/07/31 23:53),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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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 針對你貼的這個部分 這個假日我特別去找之前輔系法律時 商事法的教授討論一下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99.09.01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章  基 本 事 項 第十二點   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 令規定。 第五章  健 康 保 險  第一節  醫 療 保 險 第五十二點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應依「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六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五款 應保留,僅第六款得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這兩點有些板友認定這兩點是有衝突的 但是教授給予的觀點是 第五十二點裡面提到的只有規定一到五款需要照條款寫 而第六款可做列舉規範 這代表兩個意義 第一個意義 對於金管會而言他們認為列舉式是比原本示範條款對被保險人有利 第二個意義 第五十二點並不影響第十二點的基本事項的效力 如果未來理賠上有爭議而認為示範條款的規範比列舉更有利 就算是作為列舉規範仍可援用第十二點來要求理賠 示範條款就如同常見的定型化契約是一樣的意義 在法律上援用這樣的定型化規範對被保險人是站的住腳的 而且在示範條款的第一項寫的非常的清楚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所以列舉式不一定如板友所言較示範條款的更為不利 反而是列舉式的條款比完全照抄示範條款的應該更有利 因為有兩個選擇 原本條款的列舉式規範或是示範條款的概括式規範 還有另外一個證明 NHR從民國87年銷售至今 列舉式的規範都沒有改過 但是在95.09.01前有效的人身保險審查要點裡面 並沒有K大貼的第五十二點 只有第十二點的這個規範 所以可見那時金管會的認定 列舉式規範是比概括式規範更為有利 ※ 引述《kmkr122719 (出來跑的總是要還)》之銘言: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公布日期】99.09.01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五章  健康保險  第一節  醫療保險 : 第五十二點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應依「住院醫療費 : 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六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五款 : 應保留,僅第六款得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 示範條款第六條第六款就是"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 這點金管會有開放由各家公司自行設計 : 而非一定都是超過健保給付者都理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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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麼樣 在全民健保身份的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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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實際理賠情況 示範條款會輸列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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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家人投保HSC的實際經驗,理賠時有一個附註"雜項無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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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所以其實是有少賠了一些些,金額不大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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