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0歲新生兒保單請益(富邦人壽)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99.09.01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 健康保險 第一節 醫療保險
第五十二點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應依「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六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五款
應保留,僅第六款得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示範條款第六條第六款就是"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這點金管會有開放由各家公司自行設計
而非一定都是超過健保給付者都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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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條款是採列舉方式敘述
有列舉的 -> 會賠
沒列舉出來的 ->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而不是像中國/全球那樣直接以"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一句就搞定
因此富邦NHR這種寫法 是對保戶較不利的 因為不在列舉範圍裡的 富邦可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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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有寫說要採用對被保人較有利的 不能低於示範條款規定
但第52條也寫說保險公司的確是可以自行設計而不照示範條款來走
這二點其實是互相牴觸的
※ 編輯: kmkr122719 來自: 118.165.66.111 (07/2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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