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的工作讓我心好寒~!

看板Insurance作者 (隱身在深海大石頭底)時間13年前 (2011/05/27 11: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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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bc6996 (Ben(笨))》之銘言: : 左膝蓋骨粉碎性骨折,動了手術後住了二代健保規定的住院天數7天。 : 大家也都知道,一個手術怎麼可能只住7天就出院。醫生跟我客戶說如果要住院 : 就得自費,客戶當然就自費住院。到目前為止共住了30幾天有吧。 : 客戶要求先辦一部分的理賠,今天公司給的結果是,她的病歷摘要裡面,只有表示該病 : 只需住院7天,其餘天數都是病人要求自行住院。 : 所以公司認定,除了健保規定天數以外,其餘的部分都全額不予理賠。 想請教病歷摘要就是寫"只需住院七天"? 這不能寫住院幾號到幾號就好嗎? @@? 還是一定要依照DRGs規定的住院天數就只能寫幾天? 不然醫院會拿不到健保給付? @@? 這個例子看來就是摘要上寫只需住院七天,所以超過七天才被認定為非必要的醫療不賠 如果只寫住院從幾月幾日住院到到幾月幾日,是不是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呢? @@? 另外病歷摘要是公司去調來看的? 不然不都是看診斷書嗎? (或兩者是一樣的東西?) @@? 還有在這個例子中,若有實支醫療"雜費"的部分,"理論上"理賠會不會受影響? @@? 最後請教以健保身分就醫或以自費身分就醫,是會標示在哪? @@? 切身相關想多問一下。 請教各位專業的業務&保戶 <(_ _)> -- ╔╗ ╔╦╬╬═╦═╦═╦═╗ ════║║║║║║═╣║║║║════ ════╠═║║║╠═║║║║║════ ╚═╩╩╩╩═╩═╩╩╝yins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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