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ga037588檢舉案裁判

看板HumService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6年前 (2018/03/09 10:0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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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ng90 (人魔男爵)》之銘言: : 標題: Re: Fw: [公告] ga037588檢舉案裁判 : 時間: Fri Mar 9 01:04:38 2018 : : 第一點,判決都以版面證據為準,既然被檢舉人需要迴避,彼時帳務部還沒有受到檢舉及判決,請問小組長從何得知F先生身份,是否已私下向丹楓版主接觸後才進行判決,如果被檢舉人可以後補資料以證清白,請問板上是否以後所有判決,被檢舉人都可以私下向版主群甚至小組長寄信辯白?。 迴避不代表沒有答辯權利 : : 第二點,小組長本次僅是代行版主責任,為何此案不得在版上回文甚至嚴禁推文?若小組長是擔心糾紛繁多,為何卻又允許丹楓版主私下寄信給您,請問此案是否未得版面判決即升級為申訴案?請問程序正義何在,是否宗教人文組未來皆可比照此判例行事? : : 組務完全不能理解,為何該板主沒有權利自已寄信給我?你真的明白自已在說什麼? : 第三點,請小組長指點一件事,丹楓以版主身份引用神意發言,並藉機公開他人資料並無視對方意願引戰帶風向的行為卻只自肅15日,並說是板規的涵攝仍多有誤用或斟酌空間,請問版務重點誤用及涵攝斟酌點在哪裡?若其誤用點及涵攝斟酌點始終不明,而後是否以後任何人皆可引用神意及傳言即可公開審判而不受刑責? : : 三-1 引戰部分斟酌 三-2 因F先生原因,不成立 三-3 因F先生原因,不成立 按組長裁量權,處以自肅15日水桶。 : 補充第三點的嚴重性,請問小組長, : 丹楓堂堂版主,卻始終愛用公審手段,上次是3C,這次是用簽名檔公審你及另一個版主,請問小組長是否同意宗教人文組可使用這種方式公審他人? : 按民法第18條後段,已進行【請求防止之】的動作。 如果對組務裁判有任何未盡滿意之處, 可以去詢問群組長是否能受理你的請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9.5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520560802.A.587.html

03/10 12:27, 6年前 , 1F
小組長英明呵。
03/10 12:27, 1F
文章代碼(AID): #1QeUgYM7 (Hum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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