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ga037588檢舉案裁判

看板HumService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6年前 (2018/03/05 01:56), 6年前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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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olklore 看板 #1Qd3CBWz ]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看板: Folklore 標題: [公告] ga037588檢舉案裁判 時間: Mon Mar 5 01:55:20 2018 【本公告請勿回覆或推文,如需討論請至組務板】 本次檢舉案因為牽涉到很多層面,可能會衍生許多枝節。 故於此配合晨星板主的建議,由組務代為處理。 ============================================================================ 組務處理適格及其法源依據: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力 (3)裁決權: 組長有裁決該小組所有有關板務爭議之裁量權,除該看板之板主為該組長時,該 組長需要迴避裁決,交由上層之群組長或是站長處理之。 (7)看板監督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進行監督之工作,並且對於違法之看板提出警告。 (8)看板爭議協調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互相之爭議,進行協調之權力。 三、義務 (3)小組長有協調小組內爭議之義務。 ============================================================================ 本案板友Lang90,於置底檢舉區,檢舉ga037588板主違反相關板規, 其中所引板規為『三-1、三-2、三-3』, 以下為組務回覆: 一、法規適用部分: 三、其他違規事項與罰則 1.秉持宗教自由及互相尊重為原則,請勿刻意討戰,惡意發戰文與挑釁文。予以水桶、劣 文、刪除推噓文,初犯水桶1個月,累犯6個月,時間以公告時點開始計算。 此處是否算是發引戰文? 組務以為尚有斟酌之空間, 蓋板主亦有引導看板風氣之責任, 如果板友有些狀況的確需要點明,這樣的陳述能否算是引戰? 就法益衡量原則來看,組務不認為必然屬於引戰之範疇,理由於後表明。 2.禁止公布他人個資。 未經同意發表他人個人資料,或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部份或 全部之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址與電話號碼等未能直 接由ID查詢到的一切資訊,皆直接刪除推噓文、刪文並永久水桶。 個資的定義是個人資料, 然而如果是借用他人的帳號, 帳號之原持有人,亦同意板主與組務引用其個人資訊, 證明該帳號確實與另一人共用時, 組務這裡不認為此處有適用本規定之空間。 本案ccclum之帳號原為F先生所持有,借給C先生使用, F先生表明許多C先生所作之發言均非F先生本人所為。 並同意組務nknuukyo與板主ga037588兩位, 將部分公開活動提及之個人資訊作為證明F先生與C先生共用帳號事實之佐證。 並希望組務於此協助表明,C先生所作之活動,與本人F先生無關。 綜上所述,組務認為此處並不適用這個條目。 3.未經當事人許可,禁止公開水球紀錄及站上信件內容。 Lang90的檢舉推文提到: 『這更是證明丹楓在對方拒絕公布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依然持續公佈個資及刻意引戰。』 但此段個資敘述之前提, 組務方認為是【個人資料屬於他個人,而非挪用或偽造】, 換言之,在挪用或偽造個人資料的狀況下, 按法益衡量原則與批踢踢實名政策所秉持的誠信原則, 板主主動提醒板友這件事,組務認為是具備一定合理性的。 然而就板主的執行與溝通上, 組務認為代神宣達旨意的陳述方式並不見得利於看板文化的經營, 即便可以用【有無對價的商業關係】, 作為辨別神棍與領旨者的判準之一, 然而這樣的判準仍然不夠精確。 在多數板友認同開放的狀況下, 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判準, 辨識領旨聽意跟神棍假權威的差異, 這是非常需要用心去思索的方向, 畢竟外觀的行為落差非常細微,很難跟大眾說:【為何你可以,我就不行?】。 就本案而言, 雖然ga037588板主溝通上或有過頭之處, 但板規的涵攝仍多有誤用或斟酌空間, 於此, 裁判ga037588板主自肅水桶15日(2018/03/05~2018/03/19), 除看板監督權的行使與公告文章外,其餘部分比照板友水桶,不得發言。 並予以警告一次。 就本板推動上,另有三點舉措: 一、於E、G兩位新板主無共識時,請第三位晨星原板主依多數決決定。   惟晨星板主近期十分忙碌,若是三天內無法聯繫,組務權充第三人進行多數決。   在檢舉案須進行回避之情況,若無法於三天內聯繫晨星板主,   另一名板主與組務討論之。 二、與民俗信仰相關的群組分享,自然有權放來板面上, 板主可依情況收納入精華區或M文,   然而批踢踢畢竟是傾向排除營利行為,   所以若群內有不當的營利行為或受害者發生,影響會相當嚴重,   於此組務請板主多為宣導這類情況應予以注意,   若板主多次宣導,仍有板眾不慎發生受騙等情事,   便不能將責任怪罪給板主或民間信仰的神明。 三、神意宣達的部分,   若板主方及多數板眾認為這是一種民間信仰文化不可犧牲的核心,   請板主群與組務盡速討論出一個適切的判斷方式,以避免後續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9.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lklore/M.1520186123.A.83D.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依G板主意見,將上排推文刪除。

03/05 21:00, 6年前 , 1F
針對3c共用帳號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要更清楚說明調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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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1:00, 6年前 , 2F
程,甚至請當事者出面解釋,這樣的公告內容很模糊,畢
03/05 21:00, 2F

03/05 21:00, 6年前 , 3F
竟外人完全無法驗證共用帳號的真實性,會加深疑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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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1:00, 6年前 , 4F
共用帳號與否又十分關鍵,究竟是共用(兩人都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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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1:00, 6年前 , 5F
還是讓渡(目前僅一人使用),希望能夠有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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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1:00, 6年前 , 6F
03/05 21:00, 6F
這個問題很好, 原帳號的創始人為F先生, 將帳號借給C先生使用(也就是你在各板常看到的那位)。 原創始人F先生近期在批踢踢留下的紀錄很少, 所以這幾年的大部分活動紀錄,主要是C先生所為。 這部分F先生之意願如下: https://ppt.cc/fASbox 至於是否近期還有共用,請稍待進一步回覆。 ※ 編輯: nknuukyo (27.147.49.209), 03/05/2018 22:20:57
文章代碼(AID): #1Qd3Crz6 (Hum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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