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給老師(黃榮堅的幫助犯)
※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給老師(黃榮堅的幫助犯)
: 推 dliteraturel:我不覺得教唆犯會在主觀上覺得自己責任減輕 01/12 23:57
: → dliteraturel:不過"主觀責任減輕"確實是一個還可以再思考的論述 01/12 23:58
: → dliteraturel:至於從"客觀"去認知決定權高低的說法,只能說,對於黃 01/12 23:59
: → dliteraturel:老師來講,主觀的理解本來就需要輔以外在觀察,而那樣 01/12 23:59
: → dliteraturel:的客觀其實是所謂"多數主觀" 01/13 00:00
: → dliteraturel:就這一點來看,說黃老師是純主觀主義是有待商榷的 01/13 00:01
: → dliteraturel:他並不期待我們可以飛到行為人腦子裡去 01/13 00:03
: → dliteraturel:而我們所說的客觀其實也繫於社會群體的主觀反應,照這 01/13 00:04
: → dliteraturel:樣說的話,在主觀與客觀的名詞上打轉實在沒什麼意義 01/13 00:05
用主觀去理解主觀的判斷方法有兩個極端,一個是極端的集權或獨裁主義的
產物,一個則是epoche之後的「救贖」,但不論是哪種判斷方法,都與主觀
主義無關。因為不論是客觀主義還是主觀主義都會考慮主觀要素,而判斷主
觀要素的方法通常都是根據共同主觀。沒有人會喜歡被稱為獨裁者的。而我
縱或採取救贖之途,但也不是認為適用法律的人都是獨裁者,反倒是認為他
們有可能為倫理思考,所以才會主張純粹的主觀的可能性。
所謂的主觀主義事實上在訴訟法的層面上都是需要客觀證明的。所以才會說
在名詞上打轉實在沒有意義。但這僅限於訴訟法上的議論而已。
於解釋學上,是否在判斷的前階段即考慮主觀要素,主觀要素在整體的犯罪
判斷上到底佔有怎樣的重要性等,才是判斷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真正的標
準。
據此,你的論述有極大的致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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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1.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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