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給老師(黃榮堅的幫助犯)

看板HolySee作者 (pigdog)時間16年前 (2008/01/16 22:11),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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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給老師(黃榮堅的幫助犯) : 推 dliteraturel:我不覺得教唆犯會在主觀上覺得自己責任減輕 01/12 23:57 : → dliteraturel:不過"主觀責任減輕"確實是一個還可以再思考的論述 01/12 23:58 : → dliteraturel:至於從"客觀"去認知決定權高低的說法,只能說,對於黃 01/12 23:59 : → dliteraturel:老師來講,主觀的理解本來就需要輔以外在觀察,而那樣 01/12 23:59 : → dliteraturel:的客觀其實是所謂"多數主觀" 01/13 00:00 : → dliteraturel:就這一點來看,說黃老師是純主觀主義是有待商榷的 01/13 00:01 : → dliteraturel:他並不期待我們可以飛到行為人腦子裡去 01/13 00:03 : → dliteraturel:而我們所說的客觀其實也繫於社會群體的主觀反應,照這 01/13 00:04 : → dliteraturel:樣說的話,在主觀與客觀的名詞上打轉實在沒什麼意義 01/13 00:05 用主觀去理解主觀的判斷方法有兩個極端,一個是極端的集權或獨裁主義的 產物,一個則是epoche之後的「救贖」,但不論是哪種判斷方法,都與主觀 主義無關。因為不論是客觀主義還是主觀主義都會考慮主觀要素,而判斷主 觀要素的方法通常都是根據共同主觀。沒有人會喜歡被稱為獨裁者的。而我 縱或採取救贖之途,但也不是認為適用法律的人都是獨裁者,反倒是認為他 們有可能為倫理思考,所以才會主張純粹的主觀的可能性。 所謂的主觀主義事實上在訴訟法的層面上都是需要客觀證明的。所以才會說 在名詞上打轉實在沒有意義。但這僅限於訴訟法上的議論而已。 於解釋學上,是否在判斷的前階段即考慮主觀要素,主觀要素在整體的犯罪 判斷上到底佔有怎樣的重要性等,才是判斷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真正的標 準。 據此,你的論述有極大的致命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1.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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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說得很對,不過我想要強調的只是,如果把黃老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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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中主客觀和通說所謂主客觀的內涵作相同理解的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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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會造成互指對方矛盾的現象,因為兩者所要講的東西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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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並不一樣(好比說,你指著我的馬,說牠不是隻駱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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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究竟要不要選擇在解釋前階段就考慮主觀要素,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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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至少是現在)要爭論的點.這個涉及兩位老師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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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架構問題,而這裡是pd師的板,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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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以我的程度,也還沒有資格為黃老師的學說恣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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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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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2:08, , 10F
我的身後只有一個名為耶和華的獨裁者,沒有啥救贖耶XD
01/18 22:08,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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