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給老師(黃榮堅的幫助犯)

看板HolySee作者 (天叢雲)時間18年前 (2008/01/09 15:19), 編輯推噓8(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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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新的見解在他新版的書下冊P.805~P.809 簡單來說 幫助犯和正犯都是在製造利益實害 所以沒有不法層次上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責任層次 用一不精確的說法 被幫助者相對於幫助者,在是否要讓事實實現上,是居於決定者的地位 幫助者是一個沒有決定權的人 也因如此 幫助者有一定機會會進入一種對社會規範無思維的「代理人狀態」,在心理上自我工具化 (他舉的例子是要求不知情的老師對答錯問題的學生施以電擊) 造成期待可能性的降低 故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讓幫助者責任減輕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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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gram Experiment http://tinyurl.com/5tj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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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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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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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確立一個前提:幫助犯和正犯在(條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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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一樣的,但前者在主觀上具有一種自我責任懈怠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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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認為自己的支配力極低),也因此我們在期待可能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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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其較少的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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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個人認為,幫助犯在單一正犯體系下是個值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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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的問題,因為他算是單一正犯系統中的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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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放到通說大概就不是什麼問題,反正在通說裡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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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都可以是例外 然後又掰得不像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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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主觀上區分支配的認知程度來區分幫助犯一事,等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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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自己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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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教唆犯也可以說是認為自己的支配力極低,可以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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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面給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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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所謂的「代理人」或「局外人地位」,究竟是用客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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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觀標準加以認定,其實是相當曖昧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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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896頁、907頁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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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要去認知「決定權的高低狀態」一事,等於就是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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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客觀上區別出犯罪影響力(或支配力)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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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教唆犯會在主觀上覺得自己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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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主觀責任減輕"確實是一個還可以再思考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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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從"客觀"去認知決定權高低的說法,只能說,對於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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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來講,主觀的理解本來就需要輔以外在觀察,而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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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觀其實是所謂"多數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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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一點來看,說黃老師是純主觀主義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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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不期待我們可以飛到行為人腦子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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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所說的客觀其實也繫於社會群體的主觀反應,照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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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說的話,在主觀與客觀的名詞上打轉實在沒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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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我根本還沒談到如何證明主觀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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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講的這些,大抵而言已經算是有定見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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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個簡單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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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慫恿乙去揍丙一頓」,你覺得決定權是在甲還是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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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甲,我當然會覺得決定權不在我身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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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可反駁說,責任減輕的重點是在「自我工具化」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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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決定權高低只是一種去輔助認定自我工具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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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黃在896頁明言教唆幫助者保有論以幫助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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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並不是在於教唆者有「自我工具化」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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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在於「教唆人有意僅處於局外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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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回歸到一般的教唆事例,教唆人自認為處於局外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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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能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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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黃的舊說(未遂犯說)我個人是比較激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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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會和學理與現行條文產生很多齟齬之處,但坦率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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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兄見解精闢。我偷偷覺得其實這樣讓我比較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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