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關係錯誤跟動機錯誤
今天聽教授講解一遍
但還是不甚明瞭
自己講義暑假以來也唸過8遍了
大略整理教授的說法:
1.法益關係錯誤重點在被害人認識的法益關係並非所遭侵害的法益
ex:被唬爛賣出以為是贗品實際上是真品的花瓶
因為被害人認識並同意的是"贗品財產法益"並非"真品財產法益"
因而無效
2.動機錯誤主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做成決定的過程出現瑕疵
但所認識的法益錯誤不也是一種瑕疵嗎?
這邊教授舉的例子是"假勇樣"騙女生上床
這個例子同意有效感情上可以接受因為破麻該死
但為何不可以說是騙子侵犯了勇樣本尊的身分法益而無效呢?
也頗想聽聽教授所提到根本不承認法益關係錯誤的理論
再來,關於侵入住宅部份
1.持假搜索令進入民宅搜索因為民眾認識的是"真搜索令"所代表的國家法益
因此同意無效
2.但是假扮推銷員進入民宅行搶 教授說是被侵害的是"財產和人身法益"
而民眾同意的是居住法益 因此只是動機的錯誤 同意有效
但專就進入民宅來看 民眾認識的是"正牌推銷員"品牌信賴感本身的法益
而假推銷員顯然不該當 這邊我就不知如何說服自己
感覺講義跟教授的說法很像是因為跟被搶比起來侵入住家不算什麼所以同意有效
但單就欺騙民眾進入住家的行為 1.和2.其實我真的看不出哪邊不同
以上疑惑 尚乞解答 祝我教授 連同助教 仙福永享 壽與天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76
噓
11/01 00:16, , 1F
11/01 00:16, 1F
噓
11/01 00:16, , 2F
11/01 00:16, 2F
推
11/01 01:04, , 3F
11/01 01:04, 3F
推
11/01 23:02, , 4F
11/01 23:02, 4F
噓
11/03 23:33, , 5F
11/03 23:33, 5F
→
11/03 23:34, , 6F
11/03 23:34, 6F
噓
11/03 23:42, , 7F
11/03 23:42, 7F
推
04/12 21:29, , 8F
04/12 21:29,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