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益關係錯誤跟動機錯誤
※ 引述《holysee5566 (holysee5566)》之銘言:
: 今天聽教授講解一遍
: 但還是不甚明瞭
: 自己講義暑假以來也唸過8遍了
我念了七七四十九遍
: 大略整理教授的說法:
: 1.法益關係錯誤重點在被害人認識的法益關係並非所遭侵害的法益
: ex:被唬爛賣出以為是贗品實際上是真品的花瓶
: 因為被害人認識並同意的是"贗品財產法益"並非"真品財產法益"
: 因而無效
: 2.動機錯誤主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做成決定的過程出現瑕疵
: 但所認識的法益錯誤不也是一種瑕疵嗎?
: 這邊教授舉的例子是"假勇樣"騙女生上床
: 這個例子同意有效感情上可以接受因為破麻該死
這理由挺有趣的 見仁見智吧 破麻可能該ㄔ但未必該死吧
: 但為何不可以說是騙子侵犯了勇樣本尊的身分法益而無效呢?
討論是否是法益關系錯誤的時候
針對的應該是同意人同意是否有效等等的問題吧
或許騙子欺騙同意人的時候 引用了某帥哥的名號 ex:白尊
縱然如此刑法上真的侵害了白尊的法益?或是要用牠法來處理這個問題?
都應該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
跟騙子與同意人的案例中法益的判斷應該是不相牽扯的吧
白尊的名號被用有無法益侵害或縱然有
也跟同意者對於騙子的同意有無效的判斷沒有關聯
: 也頗想聽聽教授所提到根本不承認法益關係錯誤的理論
+1 想聽
台灣其實就根本沒人提吧
國考寫了大概也是齁哩細.......
: 再來,關於侵入住宅部份
今天上課有講這個@@?
: 1.持假搜索令進入民宅搜索因為民眾認識的是"真搜索令"所代表的國家法益
: 因此同意無效
: 2.但是假扮推銷員進入民宅行搶 教授說是被侵害的是"財產和人身法益"
: 而民眾同意的是居住法益 因此只是動機的錯誤 同意有效
: 但專就進入民宅來看 民眾認識的是"正牌推銷員"品牌信賴感本身的法益
: 而假推銷員顯然不該當 這邊我就不知如何說服自己
這邊針對的應該是同意進入屋子中,這個進入屋子所造成的住居平穩法益侵害,
有無被害人同意的問題,針對的點應該放在對於住居平穩法益上,被害人認識的
就是個推銷員來家裡按門鈴說:叮咚叮咚~要買白尊"你把我灌醉"紀念單曲嗎?
妳聽了說:好~,就讓他進來了,這裡對於306條保護的法益,的確是你所認識到的
也是你所同意讓他進來而可能干擾你住居平穩的,這是一個有效的同意阿。
至於你說認識到的是一個正牌推銷員我才讓他進來,這個部份第一個問題是你說這是個
法益,但是有必要把這樣的一種信賴變成刑法保護的法益嗎?接著是在討論侵占案例
的時候,一個推銷員業務員身份可能帶有社會上交易信賴的法益在其中,但我不認為在進入
屋中這樣住居平穩(不確定306保護的法益為何?)法益的討論中,是否是正牌推銷員
會影響到住居平穩的侵害與否。
第二點是,你認為正牌推銷員會影響你同意的情形,我認為其實只是影響意願而已,
簡單說正牌冒牌與否,應該只是一個動機的問題而已,以為是正牌推銷結果是偽物,
這正是動機錯誤的顯例。這只是形成對於法益關係同意的那個進程上,動機的瑕疵與
錯誤而已吧。
: 感覺講義跟教授的說法很像是因為跟被搶比起來侵入住家不算什麼所以同意有效
我沒有這種感覺耶~料抖
: 但單就欺騙民眾進入住家的行為 1.和2.其實我真的看不出哪邊不同
: 以上疑惑 尚乞解答 祝我教授 連同助教 仙福永享 壽與天齊
快睡著了。。。。。。
真是囧興 醜星
祝老師身體健康 也祝助教白尊永遠帥氣
還有 我想噓556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85.174
※ 編輯: jackl0630 來自: 59.117.85.174 (11/01 01:49)
推
11/01 14:13, , 1F
11/01 14:13, 1F
→
11/01 14:14, , 2F
11/01 14:14, 2F
推
11/01 20:48, , 3F
11/01 20:48, 3F
→
11/01 21:22, , 4F
11/01 21:22, 4F
→
11/03 19:20, , 5F
11/03 19:20,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