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馬文君爆「徐巧芯挨告資料早刊載捷克官媒」 外交部:不能告訴捷克列密
: 外交部告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 一般告發公務員人員洩密罪,就刑法第一三二條。
: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這裡直接訴諸所謂應秘密之文書的定義,一般法院有很多這種判列,對於所謂『應秘密』
: 之文書,指的是「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而非指的是相對或有裁量權的文書
: 資料。
: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 我們來看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機密以上文書分類如下:
: https://imgur.com/8cxWoHU
: 第一項指的是上圖的右路部份。
: 比較像是如下圖的的文件,上面印有機密的字樣。
: https://imgur.com/gi8ERvz
: 那第二項有沒有可能是左路部份呢?
: 而徐美鳳當天出示的,如下圖:
: https://imgur.com/RnDO4p6
: 那這種被公佈於國外雜誌議案,算不算是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呢?如果徐美鳳在法院上,
: 拿出十幾二十份這一類議案文書當成對照證據呢?
整理一下你混亂的思路啦
一、你原文的意思是
祕密文件分兩種 國家機密 及 一般公務機密
然後你說,一般公務機密可以有「裁量權」 (你也不敢說哪級公務員有)
試圖說明徐那天秀的是 一般公務機密 所以沒事兒
這是你原來戰場
二、我回文反駁你
我找了個案例,「一般公務機密」也「可以」被判洩密罪
認為你的論點混亂不完備
三、你又回文秀智商
這次你疊床架屋,
說「沒有啦~你所謂『裁量權』對132中的『一般性機密』中的第四項不生效」
ㄎㄎ 打過辯論的都知道,這種跳脫原戰場的行為就已經不用在討論下去了
我就問你,那你是不是要證明你「裁量權」存在,且只且對132-1生效?
反正你半天也找不出一個判例
A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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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arnLong (210.66.129.109 臺灣), 05/08/2024 18: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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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不慣那種精心排版 邏輯卻空洞不堪檢驗的文
這種文對識讀能力低下的人洗腦效果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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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