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跟騷法草案8樣態出爐 網路騷擾要求約會均入罪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尚市長)時間3年前 (2021/04/22 15:45), 3年前編輯推噓11(15439)
留言58則, 11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7/8 (看更多)
: → pujipuji: 你也真是實問虛答大師啊 04/22 15:41 : : 我的回答是第三項太寬,這樣不算實問虛答吧? 我浪費一篇扣打,再回答一下好了: 羅秉成這個狗屁東西訂立的法案中,第三項規定: "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都在法案規制內, 請問這五項怎麼定義? 所以我說這是擴大的公然侮辱罪、也只是擴張國家機器的權限, 這樣某人懂嗎? 用更簡單的例子好了: 現在只要在蔡英文的臉書上說蔡英文 "生不出小孩",多說幾遍就有可能被告了, 因為這是一種"持續的性別貶抑",這樣你們懂了嗎? -- "你要學會忍耐,哪怕周圍所有的人都不在了,只剩下你自己,你也要堅持到最後。" --<<祚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37.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9077527.A.F8B.html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5:49:33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5:51:01

04/22 15:50, 3年前 , 1F
可以不要忽略「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這個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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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這是"持續進行貶抑行為"啊,你懂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5:51:27

04/22 15:52, 3年前 , 2F
不用貶抑,你在臉書反覆留我愛你也可能會構成第四類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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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行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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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所以這是一種擴大警察權的行為,是一種對言論的限縮, 你終於懂了. 留言說"巧芯巧芯我愛你"的,大概有上百人要被告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5:54:40

04/22 15:55, 3年前 , 4F
不要這樣做好嗎,跟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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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5:56, 3年前 , 5F
要巧芯認定那是違反意願,還反覆持續做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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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5:57, 3年前 , 6F
講到歧視 這個最近才遇到 某個阿北提倡教育避孕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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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5:57, 3年前 , 7F
黑戶寶寶 就被說是歧視了 歧視真的很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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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02, 3年前 , 8F
這個法律明明就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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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歐吐版寄站內信都可能會被關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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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puji還在硬凹.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6:05:30

04/22 16:05, 3年前 , 10F
這條以目前的定義真的超容易濫用 批評這條法就說人是噁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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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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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09, 3年前 , 12F
不要騷擾人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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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上每次都在你貼文留言的 只要看不爽 多蒐集幾次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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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告人 只要硬說你無法承受 很害怕就好 反正是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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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12, 3年前 , 15F
硬凹個頭,我還怕你跟騷別人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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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14, 3年前 , 16F
如果說法律改成殺人唯一死刑 然後有人提出太嚴格 可能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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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不適合 然後就反駁不要殺人很難嗎 話是這樣講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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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主觀認定好嗎,當事人報警警察認定有跟騷嫌疑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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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告誡,是警察都覺得跟騷才會被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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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院認定又不是警察認定的 要濫訴整本刑法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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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來濫訴 一般人對法律的認知停留在文義解釋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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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什麼是法體系解釋 立法目的解釋 法律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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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整天想鑽法律漏洞才會這樣扭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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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看到終於通過只覺得太棒了 ,現在在那邊超擔心的先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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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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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ia你是要討論構成要件還是量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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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公然侮辱罪 如果都照主觀判斷 那沒完沒了 法院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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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出一套客觀相對可執行可預測具有普遍性社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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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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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很講究可預測性 就是讓一般有普通常識的人 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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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知道這樣做可能會犯罪 如果標準太浮動除了不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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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違憲的 像肇事逃逸罪就是因為標準不清被宣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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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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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什麼是竊盜 什麼是普通傷害 跟重傷害怎麼區別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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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清楚寫在刑法本文中 是透過判例逐漸形成 然後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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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客觀的標準 如果有法官嚴重偏離一般標準 除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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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不得的見地 否則很難不被上級審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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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比性騷和家暴這些行為比起來更加虛無飄渺,所以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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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跟騷犯行的文字上應該要更明確一點,不然難保警察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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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吃案或失職,乾脆一律移送給法院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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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2, 3年前 , 41F
警察接受報案本來就沒有權力自己判斷而要移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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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3, 3年前 , 43F
自己覺得沒有犯法擋下來那是吃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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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4, 3年前 , 44F
大家被警察吃案吃太多還以為警察對構成要件與否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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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4, 3年前 , 45F
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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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6, 3年前 , 46F
啊前面有人說警察要先做判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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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9, 3年前 , 47F
如果跟構成要件嚴重偏離 警察或許可以提醒(路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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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39, 3年前 , 48F
以)但他沒有拒絕報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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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41, 3年前 , 49F
你沒事反覆說生不出小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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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41, 3年前 , 50F
活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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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6:41, 3年前 , 51F
你舉的例子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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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生不出小孩也會被告,這還有言論自由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7:52:54

04/22 19:04, 3年前 , 52F
要件就是要反覆啊,你洗幾十遍當然算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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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到底要幾遍才算反覆?" 這法條根本沒有明白規定啊!!!!!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9:11:02

04/22 19:21, 3年前 , 53F
連這都能吵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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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23, 3年前 , 54F
根本就硬要,要不要去查查看家暴法裡面的騷擾要點,也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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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23, 3年前 , 55F
定什麼跟蹤次數,騷擾次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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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24, 3年前 , 56F
怎麼不去講所有法條都該定的鉅細靡遺,沒訂就是警察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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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24, 3年前 , 57F
根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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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這個法條真的太寬鬆了,你完全不懂這個嚴重性何在...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4/22/2021 19:25:29

04/22 21:37, 3年前 , 58F
你是不是怕被李茂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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