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嘆息之雨)時間3年前 (2021/04/08 02:09),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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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82 (跟著美帝發大財)》之銘言: : ※ 引述《Acalanatha (不動明王)》之銘言: : : 政府採購法87至92條簡單版。 : : 87,圍標。 : : 88,綁標。 : : 89,洩漏標案資訊。 : : 90,逼政府官員讓你得標。 : : 91,逼政府官員洩漏標案資訊。 : : 92,犯本法規定之罪者。 : : 101,犯87至92各條。 : : 意思就是說,這個101,規定的是「投標過程」有無不法,有的話就不行。 : : 李義祥犯的罪,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處罰嗎? : : 我懶得找判決書,請自行搜尋。 : : 如果不是,高委員就搞烏龍了。 : : : 高委員是烏龍球無誤,剛剛看了一下法條,103是限制廠商不得參與標案,義程的案子 : 真的要說應該是101第一項第四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但台鐵K51的決標日期是2019年3月11號,義程偽造文書判決定讞是今年二月,台鐵是要 : 怎麼拿兩年後的判決排除東新營造將案子分包給義程? : (如果工程如期完工,判決確定時應該已經驗收了...) : 偽造文書是刑事案件,如果台鐵未經判決確定就逕行處分限制其參與,是會被告上法院的 : 就算立法院針對此進行修法,未來也很可能會碰到判決無罪確定的廠商提告國賠甚至釋憲 : 繞一圈結果回到原點 採購法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當初一審判決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6號 https://reurl.cc/4ynLoj 今年更一審的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 https://reurl.cc/pmAaLl 當初一審宣判時用的是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所以採購法101-6就先不符合了 而101-1~101-5裡面 有可能符合的就是101-4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不過情節重大是”機關審酌” 該案為 https://reurl.cc/pmAava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於103 年4 月10日辦理「花蓮縣103 年度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設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 也就是花蓮縣政府為主管機關 而依照 https://reurl.cc/jqo9yZ 機關應依 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不知道花蓮縣政府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是如何認定的 總之花蓮縣政府是沒有刊登公報 既然沒有刊登列為拒絕往來 那108年台鐵的標案 他當然能夠得標/分包 另外採購法的拒絕往來是針對廠商 若為公司法人 效力不及其負責人 所以 就算義程被黑名單 東新接標案/分包 理論上應該也是合法 這部分真的該修法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76.1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7818974.A.B1C.html

04/08 02:14, 3年前 , 1F
看起來好像花蓮縣政府沒有上公報,台鐵只能看報紙才
04/08 02:14, 1F

04/08 02:14, 3年前 , 2F
知道他有被判刑嗎?
04/08 02:14, 2F

04/08 02:17, 3年前 , 3F
判刑不等同於黑名單啊
04/08 02:17, 3F

04/08 02:17, 3年前 , 4F
101-1~101-5 是機關審核
04/08 02:17, 4F

04/08 02:17, 3年前 , 5F
就算他被判刑
04/08 02:17, 5F

04/08 02:17, 3年前 , 6F
審視得標資格也是針對廠商 不是針對他個人
04/08 02:17, 6F

04/08 02:21, 3年前 , 7F
兩個點
04/08 02:21, 7F

04/08 02:21, 3年前 , 8F
1.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沒提 其他機關也不能越權
04/08 02:21, 8F

04/08 02:21, 3年前 , 9F
2.黑單是針對廠商 就算花蓮縣政府有列義程為黑單
04/08 02:21, 9F

04/08 02:21, 3年前 , 10F
台鐵這個標案是東新 分包/轉包給義祥
04/08 02:21, 10F

04/08 02:21, 3年前 , 11F
義程的黑單效力也不及這兩者
04/08 02:21, 11F

04/08 02:22, 3年前 , 12F
由主管機關自行認定,沒有清楚規範何謂情節重大
04/08 02:22, 12F

04/08 02:25, 3年前 , 13F
就機關審酌啊
04/08 02:25, 13F

04/08 02:27, 3年前 , 14F
如果花蓮沒刊登 那顯然是花蓮的問題吧 它們才有認定
04/08 02:27, 14F

04/08 02:27, 3年前 , 15F
的權限
04/08 02:27, 15F

04/08 08:17, 3年前 , 16F
108年修過法了,可以參考 #1WRUWuBg (Gossiping)
04/08 08:17, 16F

04/08 08:43, 3年前 , 17F
我知道修過啊 在那篇之前的幾篇我就在推文也討論過
04/08 08:43, 17F

04/08 08:46, 3年前 , 18F
要參考的是這篇所說的 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04/08 08:46, 18F

04/08 08:46, 3年前 , 19F
04/08 08:46,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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