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爆卦「蔡X豬來巡視」洩總統行程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4年前 (2020/02/28 16:06), 4年前編輯推噓13(1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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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owa (pinkowa)》之銘言: : 8.我提訴的重點是要證明公司當初是出自於其他考量解雇, : 而不是因為我真的有洩密才解雇我! 簡單來說,法院判 原po/原告 全哥 敗訴的原因 (1) 按雙方約定,試用期間勞資雙方皆可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2) 不能說原po文章跟工作無關,公司藉此考核並沒有濫用權利 (3) 原po發文引發媒體報導,公司考量形象受損,並非無據 (4) 原po工作涉及資訊管理,公司認為不適任,並非不合理 我是建議原po成熟一點,玩ptt當成生活調劑就好 下一個工作不要再這樣發文欉康公司、欉康自己 ----------- 看判決書 https://tinyurl.com/vm8vpcd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299號 原   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略)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試用期間約定,應屬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即雇主於試 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否適合,如不適 合,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僱傭契約,而勞工於試用 期間內,亦得評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 續受僱於該企業,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作不適 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應認勞資雙方 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按我國勞 動基準法中並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設有規範,然而因 事業單位僱用新進員工,僅對該員工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 查,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僱傭,因此,事業 單位有必要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以保障企業之利益 。是以,約定有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乃謂雇主藉由評價 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 約與否之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 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 正式僱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 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 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 勞上字第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於106年11月1日 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並於106年11月1日簽 立勞動契約書,該契約第2條約定試用期間自106年11月1 日至107年4月30日,此為兩造不爭執;而被告終止兩造間 僱傭契約之107年1月17日,係於上開試用期間內,則依前 開說明,基於試用期間之試用目的,只要任一方之終止契 約無濫用權利情形,即得任意終止契約,不受勞動基準法 第11、12、14條法定終止事由之限制,亦無解僱最後手段 性原則之適用。 (二)依被告北區分公司於107年1月17日所召開之107年新進從 業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被告以原告於 試用期間在網路PTT發文,洩漏國家機密,引發媒體報導 ,造成公司形象嚴重損傷等為由,決議自107年1月18日終 止兩造間僱傭契約(見本院卷第162頁)。經查: 1.原告於107年1月14日星期日下午3時許於家中電腦登入PTT 並於該網站八卦版(即社群網站)發布:「幹幹的…,明 天蔡母豬要來我們單位巡視,所有在場人員都要經過國安 檢視過…,聽說會被翻箱倒櫃,並嚴禁我們隨意走動,主 管知道我們不太喜歡母豬,已經安排我們當天調到隔壁辦 公室,到時候看到母豬該怎麼辦?1.偷偷舉牌,抗議勞基 法修惡?(可能會被國安人員壓制,然後我就黑了)2.丟 鞋問候她?(可能會被國安人員格斃,然後我就死了)3. 偷偷放工會賽員進來煩她?(可能還沒實踐就被主管擋下 來)4.做自己的事,不理她?(這樣要一直坐著,不蘇胡 !)5.其他。(給鄉民發揮!!!)有沒有該怎辦的八卦 ?」之文章(見本院卷第31、32頁之原證3之1),雖係於 其工作時間外所為,然係於公開網站中揭露其工作場所內 之相關事項,且由文章全文意旨可推知該文中之侮辱性詞 語「蔡母豬」是指我國國家元首,及知悉我國國家元首將 於該發文日之翌日巡視其任職單位,則該文章自難認與其 工作無關聯。故被告將之作為評核原告是否為其機關合適 員工之考核依據,並無濫用權利之情事。 2.又民視新聞網於107年1月16日上午9時11分報導標題為「 總統訪中華電信,員工爆卦PO文『丟鞋問候她』」之新聞 ,其報導內容為:「總統蔡英文,在周一秘密參訪中華電 信的資安監控應變中心,但前一天卻被疑似是中華電信員 工,在網路上爆料,總統要造訪,還問網友說要舉牌,還 是丟鞋?引起外界注意,總統府回應,國安單位都有高度 掌握、因應,所幸行程最後都順利結束。...原來就在前 一天,一名疑似中華電信的員工,就在網路PTT發文,爆 料總統隔天要到中華電信,讓行程曝了光,他還給了網友 幾個選項,要偷偷舉牌,抗議勞基法修惡?還是丟鞋問候 她?或放工會成員進來煩他,或做自己的事不理他,但由 於用了丟鞋和難聽的詞彙,難免引發注意,網友有人跟著 開罵,也有人留言,說用這詞的人,人品應該也不會太好 ,國安單位早在事前就掌握到這個狀況。所幸沒人真的舉 牌或丟鞋,參訪順利結束,網路匿名發言,成了發洩情緒 的最佳管道,但一旦危及元首安全,恐怕要負起相關責任 」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是被告稱原告於網路PTT之 發文,引發媒體報導,造成公司形象嚴重損傷等情,尚非 無據。 3.再者,被告公司行為準則第6條規定「本行為準則規範之 『營業秘密』包含本公司內部規範之營業秘密及因業務或 合作關係而知悉且負保密義務之資訊,除因法令規章規範 或經本公司授權得揭露者外,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對於取 得之營業秘密皆須保密」(見本院卷第133頁),原告亦 於106年11月1日與被告簽立維護營業秘密契約書(見本院 卷第29頁之原證2),雖被告所提出之被證7之關於政府高 層參訪預演之電子通知信之內容,未載明該次參訪為秘密 參訪;惟原告於被告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職務內容包 括網路資訊安全管理,多涉及個人隱私或國家安全之須保 密之事項,是被告因原告於網站八卦版所發布之上開文章 引發之國家元首秘密參訪行程曝光之事件,認為原告不適 宜於其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之職務,而終止兩造間之僱 傭契約,亦難認有濫用權利之情事。 4.此外,被告北區分公司於107年1月17日所召開之107年新 進從業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會議,其出席人員包括工會理事 長李慶昇(見本院卷第161頁),可認該終止契約之決議 業已符合被告公司新進人員試用期滿核薪要點第4條第2項 「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本公司要求者,得立即辦理試用期 間考核,決定是否繼續試用。但應事先與中華電信工會相 對應分會協商」之規定(見本院卷第129頁)。 5.綜上,被告終止兩造僱傭關係時,為試用期間,被告經其 內部考核會議後,認原告非其機關之合適員工,而終止兩 造間僱傭關係,無權利濫用之情事,其終止契約合法。兩 造間僱傭關係既經合法終止,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自107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 日止,按月給付薪資39,125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2,406元 ,為無理由。 五、結論: 被告於試用期間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無權利濫用情形,其 終止契約為合法,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 請求被告自107年2月1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暨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9.67.119.70 (英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82877217.A.DFC.html

02/28 16:08, 4年前 , 1F
發廢文搞掉工作還上來哭哭XDDD
02/28 16:08, 1F

02/28 16:10, 4年前 , 2F
因為事實跟新聞講差太大,我要澄清啊!
02/28 16:10, 2F

02/28 16:11, 4年前 , 3F
而且爆料的東西也不是什麼弊案或弊端,爆
02/28 16:11, 3F

02/28 16:11, 4年前 , 4F
這個東西的意義是什麼?
02/28 16:11, 4F

02/28 16:13, 4年前 , 5F
我那篇文章就是個故事諷刺"勞工是心最軟"
02/28 16:13, 5F
爭點不是文章內容啊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於107年1月17日終止兩造僱傭契約,是否合法? 2.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自107 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39,125元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2,406元,有無理由? 你要發什麼文,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公司根據你這個行為,對你做出判斷,進而終止僱傭契約,法院認為也合理

02/28 16:14, 4年前 , 6F
既然不是弊案,公司形象嚴重損傷從何而來?
02/28 16:14, 6F
法院並沒有說公司形象損傷 法院說的是,中華電信顧慮會有形象受損問題,並非無根據

02/28 16:14, 4年前 , 7F
又修惡勞基法跟拒馬反陳情這塊而已
02/28 16:14, 7F

02/28 16:16, 4年前 , 8F
沒有 你那篇是直接罵 根本沒有反諷三小
02/28 16:16, 8F

02/28 16:16, 4年前 , 9F
你澄清其實沒什麼用 澄清也不會判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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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6, 4年前 , 10F
要澄清就上法院澄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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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7, 4年前 , 11F
我看判決 好吧 你的法扶其實很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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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7, 4年前 , 12F
公司應該也不想要動不動上網爆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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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7, 4年前 , 13F
員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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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7, 4年前 , 14F
網路跟資料的公司隨意洩密,這樣不損傷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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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7, 4年前 , 15F
象嗎?台灣一堆人的資料都要經過這間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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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7, 4年前 , 16F
文章不是已經被人重抓出來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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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8, 4年前 , 17F
損傷形象又不一定是要重大弊案跟弊端
02/28 16:18, 17F

02/28 16:23, 4年前 , 18F
有哪間公司會喜歡爆料的員工 自己想想
02/28 16:23, 18F

02/28 16:24, 4年前 , 19F
法院沒有寫顧慮,法院寫的是"造成"損傷
02/28 16:24, 19F
你要不要再看清楚... 「是被告稱原告於網路PTT之發文,引發媒體報導, 造成公司形象嚴重損傷等情,尚非無據。」 需要幫你翻譯成白話文嗎? ※ 編輯: pujipuji (129.67.119.70 英國), 02/28/2020 16:27:47

02/28 16:36, 4年前 , 20F
做錯事還不認錯
02/28 16:36, 20F

02/28 16:37, 4年前 , 21F
政治過度生活化的下場
02/28 16:37, 21F

02/28 16:47, 4年前 , 22F
推認真,但不值得
02/28 16:47, 22F

02/28 16:49, 4年前 , 23F
尤其這板一堆為反而反的智障
02/28 16:49, 23F

02/28 18:12, 4年前 , 24F
勇全哥,出來打球
02/28 18:12, 24F

02/28 20:05, 4年前 , 25F
這串新聞 就是他本人發的啊! 超猛
02/28 20:05, 25F

02/28 20:23, 4年前 , 26F
沒有職業道德有什麼好留的
02/28 20:23, 26F

02/28 20:53, 4年前 , 27F
僱用會性別歧視的員工,公司形象會受損
02/28 20:53, 27F

02/28 20:53, 4年前 , 28F
ptt傳播「母豬教」害人被解僱,母豬教就
02/28 20:53, 28F

02/28 20:54, 4年前 , 29F
是邪教無誤
02/28 20:54, 29F

02/29 00:05, 4年前 , 30F

02/29 00:07, 4年前 , 31F
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自己去查"尚非無據"
02/29 00:07, 31F

02/29 00:07, 4年前 , 32F
是翻譯成甚麼
02/29 00:07, 32F

02/29 09:25, 4年前 , 33F
被告(電)稱原告的行為是有理由的根據
02/29 09:25, 33F

02/29 09:25, 4年前 , 34F
如果依照法院用語是這樣解讀吧?
02/29 09:25, 34F

03/01 16:21, 4年前 , 35F
尚非無據 = 並不是無憑無據 = 沒有含血噴
03/01 16:21, 35F

03/01 16:21, 4年前 , 36F
03/01 16:21, 36F
文章代碼(AID): #1UMCeXty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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