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陳信聰 我是家長,我很反對國中小校園內設置飲料販賣機已回收
※ 引述《dxoxb (噗噗)》之銘言:
: 我覺得陳信聰這種
: 有名有姓 有知名度 有社會地位
: 又真的有小孩在讀的人 出來反對 很好哇
: 智慧販賣機的政策 是實驗性質吧
: 既然是實驗 當然要有對照組
: 既然陳信聰具名反對
: 就讓他的小孩的學校 成為唯一一間沒有智慧販賣機的市立學校
: (其他學校有像陳信聰一樣條件的家長 要反對的也快出來反對)
: 比起全面進駐智慧販賣機
: 保留幾間不裝反而會更好
: 有人知道陳信聰的小孩是讀哪間學校嗎
: 支持那間學校不裝智慧販賣機
恐嚇肉搜是吧.... 祝福你囉 IP也都有紀錄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37
在網路肉搜別人並公布資料,可能會有什麼個人資料法律爭議?
「人肉搜尋」讓人無所遁形
所謂的「人肉搜尋」(一般簡稱為「肉搜」),是指結合工具搜尋結果並以人工過篩資訊
後,找出特定對象的搜索過程[1]。
肉搜就像拼拼圖,搜尋者從網路各處獲得的片段資訊累積到一定數量,或是獲得重要的資
訊片段,就有機會拼湊出能夠識別特定人的資訊。正因為肉搜能短時間集中特定人的相關
資料,因此常被用來公審。
肉搜可能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紅線
含有本人長相的照片、社交活動貼文與聯絡電話,得以直接辨識出B,因此是受個人資料
保護法(一般簡稱「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一般簡稱「個資」)。A找出上述個資
並公布在校內交流板,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行為。
A要讓校內公眾「對B的感情糾紛評評理」,並不是單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且B的個
人資料也不屬於公開場合或公開活動中,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因此,A蒐
集與利用B個人資料的行為,無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2]免於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
規範,仍應繼續討論A的法律責任。
A為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與「利用」個資上,必須分別遵守個資法第19條[3]與第20條
[4]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與情形下蒐集,並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若有違反,依據第41條[5]規定,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罰金;主管機關也能夠依據第47條[6]課予罰鍰。
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特殊情形設有彈性,但也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允許在特殊情形下,得將個資利用在蒐集目的的範圍之外。但根據
司法實務見解[7],個人資料的利用,無論是特定目的範圍內或外的利用,都不能超過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8]的限度。
A在無特定目的且未經同意下,蒐集B的個人資料,既非為公共利益所必要,取得來源亦非
一般可得來源,且可能有損於B的權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A的利用情境
,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特殊例外情形,因此不能將個人資料做目的外的利用
。A可能因而面臨高達5年的刑責與行政罰鍰。
小結
其他的法律責任,則視個人資料被利用的情境而定。由於A在網路上的留言涉及他人名譽
,可能會有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9]與民法第195條[10]的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網路上都會引起肉搜熱潮,並在各大社群媒體上張貼嫌犯
的照片與其他資訊。雖然這樣的行為,可能可以被解釋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
蒐集,並且是為了「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利用,但仍須注意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
用行為,與公益間的關聯性,以免觸法。
--
「你醉了!羅嚴塔爾!」
「我沒醉!」
「你醉了,不是因為酒,而是一場沾染血腥的夢!」
--銀英傳 因劍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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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38.17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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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us (210.69.138.172 臺灣), 10/08/2019 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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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