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選罷法 118條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連鎖效應)時間5年前 (2018/11/26 12:07), 編輯推噓11(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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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1996 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 我想問的是,其前提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 這個 "違法" 現在找出來是什麼法了嗎? == 第 七 節 投票及開票 第 57 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 、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 ,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 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 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 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 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 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 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 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 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 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 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 後三個月。 == 說實話看不太出來哪裡違法 .. 當然我也覺得你某些投票所還在等投票, 某些投票所已經變開票所在開票了,這樣很不妥; 不過因為以前沒發生過這種事,反而變成無法可管的狀況 .. 問題是,無法可管的狀況下,要怎麼界定其為違法呢? 版上有法學的專家可以幫釋疑一下嗎? 以 SOP觀點來看,這次應是回頭審視以後若不幸再次出現這種狀況, 是否可以再把法條訂得更明確,讓大家有辦法去處理? 這次既然無法可管 .. 丁丁好了,我們回家吧 ~ 純粹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156.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3205247.A.433.html

11/26 12:08, 5年前 , 1F
法官自由心證?
11/26 12:08, 1F

11/26 12:08, 5年前 , 2F
真的很難,法條不知道怎麼解釋
11/26 12:08, 2F

11/26 12:08, 5年前 , 3F
林清都解給你看了 還不夠專業?
11/26 12:08, 3F

11/26 12:09, 5年前 , 4F
又要賭法官政治立場了嗎?一半機率有可能壓中耶
11/26 12:09, 4F

11/26 12:09, 5年前 , 5F
所以是法條並沒有寫別的投票所還在投的時候,不能開票
11/26 12:09, 5F

11/26 12:10, 5年前 , 6F
但是法條有寫投票結束後,要變開票所開票
11/26 12:10, 6F

11/26 12:10, 5年前 , 7F
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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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0, 5年前 , 8F
頂多法律漏洞 但他不違法
11/26 12:10, 8F

11/26 12:10, 5年前 , 9F
開票完畢,..., "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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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0, 5年前 , 10F
蔡守訓 周佔春 重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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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0, 5年前 , 11F
以前也是投完就開 隔壁如果還有人排隊也會讓他們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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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0, 5年前 , 12F
綁10案公投 是執政黨給自己的鍋
11/26 12:10, 12F

11/26 12:10, 5年前 , 13F
所以應該是法條沒有因應網路時代修改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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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1, 5年前 , 14F
超過4點沒消耗完投票人數是立委立法不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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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1, 5年前 , 15F
只是以前從來沒發生過1600還有300人在排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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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1, 5年前 , 16F
投完就要馬上開票, 開完票就要馬上宣布, 等才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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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1, 5年前 , 17F
中選會造成民怨是自找的 但公務人員並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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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2, 5年前 , 18F
林清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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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3, 5年前 , 19F
我上面才po而已
11/26 12:13, 19F

11/26 12:14, 5年前 , 20F
投票未完畢就改為開票所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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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4, 5年前 , 21F
反正中選會抓去關就對了 誰上都OK
11/26 12:14, 21F

11/26 12:15, 5年前 , 22F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 的投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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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5, 5年前 , 23F
問題所在:投票完畢究係指“一投開票所”投票完畢?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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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15, 5年前 , 24F
“全體投開票所”投票完畢?
11/26 12:15, 24F

11/26 12:15, 5年前 , 25F
是指該投票所投票完畢,就開始開票吧?
11/26 12:15, 25F

11/26 12:16, 5年前 , 26F
以前會等到所有投開票所都投票完畢才開票嗎?
11/26 12:16, 26F

11/26 12:19, 5年前 , 27F
應該沒排隊前例 都是時間到直接開
11/26 12:19, 27F

11/26 12:19, 5年前 , 28F
絕對不違法啦,選舉無效告不贏的,現在只是最後的情
11/26 12:19, 28F

11/26 12:19, 5年前 , 29F
緒發洩
11/26 12:19, 29F

11/26 12:20, 5年前 , 30F
一直都有未全部投完就先開票的情況,今年只是特別嚴
11/26 12:20, 30F

11/26 12:20, 5年前 , 31F
重而已
11/26 12:20, 31F

11/26 12:22, 5年前 , 32F
主要是多合1選舉 一個項目都一個票箱
11/26 12:22, 32F

11/26 12:22, 5年前 , 33F
假設你去學校投,每一間教室就是一個獨立的投開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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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22, 5年前 , 34F
,沒有在等隔壁教室投完才開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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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2:23, 5年前 , 35F
4點只是停止排隊而已 沒塞車大概4點8~10芬開始唱
11/26 12:23, 35F

11/26 13:16, 5年前 , 36F
真正搞出這問題的不是中選會是藍綠這些立法委員
11/26 13:16, 36F
文章代碼(AID): #1R-t5_Gp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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