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消失
※ 引述《Allegri (Wayward South)》之銘言:
: ※ 引述《microXD (XD)》之銘言:
: : 蘋果
: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4/1011548/
: :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
: : 劉文仕/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 : 從媒體論戰到動員拼場,為了同婚議題,社會似乎已撕裂成「零共識」的兩個極端。
: : 然而,探究雙方主張,其實沒有人反對婚姻平權應受保障。絕大多數反對者所反對的
: : ,根本不是婚姻平權,而是對傳統婚姻制度被摧毀的恐慌;而很大比例的贊成者,之
: : 所以附和時下的流行觀念,是因為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原來與婚姻制度的倫理有關
: : 。
: 不好意思,傳統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
: 一夫一妻是1985才確立的
: 婚姻制度的倫理一直在變化,請問倫理跟婚姻的定義不能隨時代進化嗎?
民法親屬篇一夫一妻制度原則是早從它被頒布的1930年就有了.
只是民法早期對於重婚是先婚得撤銷後婚, 1985年才規定為原則上後婚無效.
早期能多妻是大老婆沒聲請撤銷才得以存在.
但你不能說1985年以前那個叫"一夫多妻".
一個得因先婚聲請而撤銷的關係, 以法律保障的角度來說並不穩定.
回教國家那種多婚皆為有效的制度, 才算是比較完整的"一夫多妻".
: : 其二、經一定的鑑別程序,將這類族群直接納入婚姻體系。前者不涉《民法》修正
: : 或伴侶專法,後者則須在《民法》上補充必要的鑑別規範。
: : 至於其他後天的,如社會學習理論所研究的,因父母教養方式、成長環境、親密遊
: : 伴、異性相處的不偷快經驗,甚至受色情影視誘惑的幻覺……等所造成的同性戀。
: : 這類同性戀,透過心理輔導、醫學治療,有很大的「治癒」可能;
: 美國的走出埃及都失敗了,台灣還敢提「治癒同性戀」?
人類行為的動機大多數是基於於後天形成的價值認知.
基本上性吸引傾向的價值觀也是後天的, 可能加以「改變」的.
當然我們都可以認同沒有這個必要性, 但是有人想去做, 你也無權阻止他.
: : (4)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實呈現他們的心聲。有的同二代因為太小,無法確實
: : 表達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懼於同志父父、母母的壓力,怕關係破裂,不敢表達自己
: : 的感受。
: 來,請問異性戀家庭目前100%完美幸福嗎?
: 請問每一個異性戀家庭的小孩都100%幸福嗎?
: 不可能吧!
: 既然無法100%幸福,我們禁止異性戀養小孩好了!
: 以上這句基本上沒人認同,我們都認為異性戀絕對有生養孩子的權利
: 那同一個標準來看,為何同性戀必須保證孩子100%幸福,才能擁有生養孩子的權利?
: 用雙重標準來看人,副教授不覺得自己可恥嗎?
1. 這個回答牛頭不對馬嘴.
基本上這部分講的是社會學研究常見的「霍桑效應」.
也就是被研究者若知道自己正在被研究,
其行為表現會高於其自然狀況下的表現.
所以若是看這類的研究結果,
通常要再下修一點才會符合實際狀況.
2. 一段異性戀且同居的關係, 有一定的機率會自然產生小孩.
民法之所以對締結婚姻關係的二人權利加以額外限制.
主要就是為了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家庭環境.
所以有賺錢的一方有義務要支出家用, 這是民法加諸的限制.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翻翻婚姻一章對於雙方加諸的義務/限制.
若只是要維持兩人合意的互相保障關係, 民法契約篇足矣, 何必多設法條.
若要相關法律擴大適用到自然產生小孩的機率為0的同性關係,
就必須要考量到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律沒有義務根據某種主觀要求去擴大適用(限制)的範圍.
: : 目前國際人權法並未要求各國必須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就算是歐洲人
: : 權法庭,也已三度判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庭頂多是要求歐盟國家
: : 要保障同性戀者的「家庭權」。
: 網路上隨便找都可以找到打臉的文章!
: 雖然歐洲人權法院沒有說國家一定要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但也從來沒說同性婚姻不是
: 人權——不要再相信不實報導了!!相反地,歐洲人權法院有特別說這是時代潮流,
: 國家應該要給同性婚姻者相當程度的立法保障。
: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q.html?m=1
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 基本上可以解讀為:
婚姻制度只適用於異性戀, 並不違反人權公約第8條.
所以同性戀適用婚姻制度並不被歐洲人權法院視為基本人權.
當然, 不被視為基本人權跟能不能在該國合法化是兩回事.
吸大麻當然不是基本人權, 但在某些地方就是合法.
我支持法律規範並保障同性之間與其他各類的伴侶關係,
但挺同一方也不能說"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因為那的確不是.
: : 立專法可保障同志實現婚姻平權,跟歧視無關,不管民法專法都同樣適用在台灣每
: : 個人,台灣為了保障弱勢族群,訂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 : 保障法、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他們有說自己被歧視嗎?
: 萌萌們說來說去就同一套說法,而且都法律系副教授還說這種屁話
: 我們來看專法這一段就根本笑死人
: 原住民有專法沒錯,請問原住民是否適用基本的民法?
: 答案當然是有,只是專法更加保障了原住民的福利
: 譬如考試加分就是明顯在專法上的保障
: 可是現在萌萌所謂的專法是這種狀況嗎?
: 根本不是! 萌萌只想給同性戀們一個沒啥保障的破爛專法
: 請問同性戀有適用民法全部範圍嗎?
: 專法有額外保障同性戀福利嗎?考試加分?減稅?
: 如果硬塞一個破爛專法給同性戀,那就是立法歧視而已
: 一個國家如果立法歧視特定族群,請問我們是倒退回到1950的美國了嗎?
民法婚姻篇的規定是合於法令的異性關係之二人才可以締結婚姻.
所以不止同性關係, 一些不合法令的異性關係也被排除在外.
比方說養父不能娶養女(光源氏悲劇);
男未滿18不能娶, 女未滿16不能嫁(小情侶表示哭哭);
這都不是單純的優生學考量能解釋的.
民法歧視養父女? 民法歧視小情侶? 顯然, 不適用並非歧視.
所以回到最初的問題.
挺同一方想要的是什麼?? 是某種法律保障的權利嗎??
反同一方恐懼的是什麼?? 是某種現狀即將被顛覆??
民主社會必須在分歧中尋求共識, 而不是老是催眠著自己可以贏者全拿.
先不論贏者全拿的合理性問題.
連贏者都還不是, 就別老想著要全拿了.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81702870.A.559.html
→
12/14 16:13, , 1F
12/14 16:13, 1F
推
12/14 16:34, , 2F
12/14 16:34, 2F
推
12/14 16:34, , 3F
12/14 16:34, 3F
推
12/14 16:34, , 4F
12/14 16:34, 4F
推
12/14 16:36, , 5F
12/14 16:36, 5F
推
12/14 16:37, , 6F
12/14 16:37, 6F
→
12/14 16:37, , 7F
12/14 16:37, 7F
→
12/14 16:37, , 8F
12/14 16:37, 8F
噓
12/14 17:03, , 9F
12/14 17:03, 9F
→
12/14 17:04, , 10F
12/14 17:04, 10F
→
12/14 17:04, , 11F
12/14 17:04, 11F
→
12/14 17:06, , 12F
12/14 17:06, 12F
→
12/14 17:06, , 13F
12/14 17:06, 13F
說真的, 不要隨便拿一項權利就說它是基本人權.
綜觀基本人權的形成史, 能被普遍接受的才會被認定為是基本人權.
同性結婚還沒有達到這一點.
即使去參照各國際公約, 目前也只有異性婚姻被認定為基本人權.
結婚的本質並非享受權利, 而是法律根據某些原因去賦予雙方義務.
同性婚姻的法制化障礙並不光是反對者的意見而已.
他們正在挑戰法律基本原則之一的比例原則.
噓
12/14 17:07, , 14F
12/14 17:07, 14F
→
12/14 17:08, , 15F
12/14 17:08, 15F
→
12/14 17:09, , 16F
12/14 17:09, 16F
→
12/14 17:09, , 17F
12/14 17:09, 17F
→
12/14 17:11, , 18F
12/14 17:11, 18F
→
12/14 17:11, , 19F
12/14 17:11, 19F
目前學界比較普遍的說法是:
性傾向一旦形成就很難改變, 但很難說它不可能.
至少有出現過宣稱其改變性傾向的個案.
而且性傾向之形成目前的共識是先天與後天因素皆有影響.
既然有後天因素, 就表示存在有改變之可能性, 機率高低問題罷了.
→
12/14 17:11, , 20F
12/14 17:11, 20F
→
12/14 17:11, , 21F
12/14 17:11, 21F
→
12/14 17:12, , 22F
12/14 17:12, 22F
→
12/14 17:12, , 23F
12/14 17:12, 23F
只有在獨裁者允許才能使用的權利, 不叫做人民的權利.
只有在大老婆允許才存在的一夫多妻, 自然不叫一夫多妻制.
→
12/14 17:15, , 24F
12/14 17:15, 24F
→
12/14 17:15, , 25F
12/14 17:15, 25F
→
12/14 17:16, , 26F
12/14 17:16, 26F
難道你要主張"同性家庭會因為知道被研究, 所以會故意表現得更差"嗎??
假如不是, 那我說的就沒錯啊.
→
12/14 17:16, , 27F
12/14 17:16, 27F
→
12/14 17:17, , 28F
12/14 17:17, 28F
你要扯異性單親家庭的話, 異性單親家庭其婚姻可是"自然消滅"喔.
→
12/14 17:18, , 29F
12/14 17:18, 29F
→
12/14 17:18, , 30F
12/14 17:18, 30F
→
12/14 17:19, , 31F
12/14 17:19, 31F
就我目前看到的是你想主張"你說了算".
→
12/14 17:20, , 32F
12/14 17:20, 32F
→
12/14 17:20, , 33F
12/14 17:20, 33F
→
12/14 17:21, , 34F
12/14 17:21, 34F
→
12/14 17:21, , 35F
12/14 17:21, 35F
→
12/14 17:22, , 36F
12/14 17:22, 36F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以及尊嚴的權利.
但不代表制度可以讓他們為所欲為, 愛怎麼改就怎麼改.
想改之前還是考慮一下別人的意見吧.
連贏者都還不是, 就別想著要全拿.
推
12/14 17:29, , 37F
12/14 17:29, 37F
噓
12/14 17:30, , 38F
12/14 17:30, 38F
→
12/14 17:30, , 39F
12/14 17:30, 39F
推
12/14 17:31, , 40F
12/14 17:31, 40F
→
12/14 17:32, , 41F
12/14 17:32, 41F
噓
12/14 17:40, , 42F
12/14 17:40, 42F
→
12/14 17:40, , 43F
12/14 17:40, 43F
→
12/14 17:41, , 44F
12/14 17:41, 44F
→
12/14 17:41, , 45F
12/14 17:41, 45F
噓
12/14 17:46, , 46F
12/14 17:46, 46F
推
12/14 17:59, , 47F
12/14 17:59, 47F
噓
12/14 18:01, , 48F
12/14 18:01, 48F
※ 編輯: elmotze (59.115.18.185), 12/14/2016 23:31:4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5 篇):
新聞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