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2/14 16:07), 7年前編輯推噓2(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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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egri (Wayward South)》之銘言: : ※ 引述《microXD (XD)》之銘言: : : 蘋果 :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4/1011548/ : :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 : : 劉文仕/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 : 從媒體論戰到動員拼場,為了同婚議題,社會似乎已撕裂成「零共識」的兩個極端。 : : 然而,探究雙方主張,其實沒有人反對婚姻平權應受保障。絕大多數反對者所反對的 : : ,根本不是婚姻平權,而是對傳統婚姻制度被摧毀的恐慌;而很大比例的贊成者,之 : : 所以附和時下的流行觀念,是因為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原來與婚姻制度的倫理有關 : : 。 : 不好意思,傳統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 : 一夫一妻是1985才確立的 : 婚姻制度的倫理一直在變化,請問倫理跟婚姻的定義不能隨時代進化嗎? 民法親屬篇一夫一妻制度原則是早從它被頒布的1930年就有了. 只是民法早期對於重婚是先婚得撤銷後婚, 1985年才規定為原則上後婚無效. 早期能多妻是大老婆沒聲請撤銷才得以存在. 但你不能說1985年以前那個叫"一夫多妻". 一個得因先婚聲請而撤銷的關係, 以法律保障的角度來說並不穩定. 回教國家那種多婚皆為有效的制度, 才算是比較完整的"一夫多妻". : : 其二、經一定的鑑別程序,將這類族群直接納入婚姻體系。前者不涉《民法》修正 : : 或伴侶專法,後者則須在《民法》上補充必要的鑑別規範。 : : 至於其他後天的,如社會學習理論所研究的,因父母教養方式、成長環境、親密遊 : : 伴、異性相處的不偷快經驗,甚至受色情影視誘惑的幻覺……等所造成的同性戀。 : : 這類同性戀,透過心理輔導、醫學治療,有很大的「治癒」可能; : 美國的走出埃及都失敗了,台灣還敢提「治癒同性戀」? 人類行為的動機大多數是基於於後天形成的價值認知. 基本上性吸引傾向的價值觀也是後天的, 可能加以「改變」的. 當然我們都可以認同沒有這個必要性, 但是有人想去做, 你也無權阻止他. : : (4)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實呈現他們的心聲。有的同二代因為太小,無法確實 : : 表達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懼於同志父父、母母的壓力,怕關係破裂,不敢表達自己 : : 的感受。 : 來,請問異性戀家庭目前100%完美幸福嗎? : 請問每一個異性戀家庭的小孩都100%幸福嗎? : 不可能吧! : 既然無法100%幸福,我們禁止異性戀養小孩好了! : 以上這句基本上沒人認同,我們都認為異性戀絕對有生養孩子的權利 : 那同一個標準來看,為何同性戀必須保證孩子100%幸福,才能擁有生養孩子的權利? : 用雙重標準來看人,副教授不覺得自己可恥嗎? 1. 這個回答牛頭不對馬嘴. 基本上這部分講的是社會學研究常見的「霍桑效應」. 也就是被研究者若知道自己正在被研究, 其行為表現會高於其自然狀況下的表現. 所以若是看這類的研究結果, 通常要再下修一點才會符合實際狀況. 2. 一段異性戀且同居的關係, 有一定的機率會自然產生小孩. 民法之所以對締結婚姻關係的二人權利加以額外限制. 主要就是為了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家庭環境. 所以有賺錢的一方有義務要支出家用, 這是民法加諸的限制.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翻翻婚姻一章對於雙方加諸的義務/限制. 若只是要維持兩人合意的互相保障關係, 民法契約篇足矣, 何必多設法條. 若要相關法律擴大適用到自然產生小孩的機率為0的同性關係, 就必須要考量到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律沒有義務根據某種主觀要求去擴大適用(限制)的範圍. : : 目前國際人權法並未要求各國必須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就算是歐洲人 : : 權法庭,也已三度判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庭頂多是要求歐盟國家 : : 要保障同性戀者的「家庭權」。 : 網路上隨便找都可以找到打臉的文章! : 雖然歐洲人權法院沒有說國家一定要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但也從來沒說同性婚姻不是 : 人權——不要再相信不實報導了!!相反地,歐洲人權法院有特別說這是時代潮流, : 國家應該要給同性婚姻者相當程度的立法保障。 :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q.html?m=1 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 基本上可以解讀為: 婚姻制度只適用於異性戀, 並不違反人權公約第8條. 所以同性戀適用婚姻制度並不被歐洲人權法院視為基本人權. 當然, 不被視為基本人權跟能不能在該國合法化是兩回事. 吸大麻當然不是基本人權, 但在某些地方就是合法. 我支持法律規範並保障同性之間與其他各類的伴侶關係, 但挺同一方也不能說"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因為那的確不是. : : 立專法可保障同志實現婚姻平權,跟歧視無關,不管民法專法都同樣適用在台灣每 : : 個人,台灣為了保障弱勢族群,訂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 : 保障法、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他們有說自己被歧視嗎? : 萌萌們說來說去就同一套說法,而且都法律系副教授還說這種屁話 : 我們來看專法這一段就根本笑死人 : 原住民有專法沒錯,請問原住民是否適用基本的民法? : 答案當然是有,只是專法更加保障了原住民的福利 : 譬如考試加分就是明顯在專法上的保障 : 可是現在萌萌所謂的專法是這種狀況嗎? : 根本不是! 萌萌只想給同性戀們一個沒啥保障的破爛專法 : 請問同性戀有適用民法全部範圍嗎? : 專法有額外保障同性戀福利嗎?考試加分?減稅? : 如果硬塞一個破爛專法給同性戀,那就是立法歧視而已 : 一個國家如果立法歧視特定族群,請問我們是倒退回到1950的美國了嗎? 民法婚姻篇的規定是合於法令的異性關係之二人才可以締結婚姻. 所以不止同性關係, 一些不合法令的異性關係也被排除在外. 比方說養父不能娶養女(光源氏悲劇); 男未滿18不能娶, 女未滿16不能嫁(小情侶表示哭哭); 這都不是單純的優生學考量能解釋的. 民法歧視養父女? 民法歧視小情侶? 顯然, 不適用並非歧視. 所以回到最初的問題. 挺同一方想要的是什麼?? 是某種法律保障的權利嗎?? 反同一方恐懼的是什麼?? 是某種現狀即將被顛覆?? 民主社會必須在分歧中尋求共識, 而不是老是催眠著自己可以贏者全拿. 先不論贏者全拿的合理性問題. 連贏者都還不是, 就別老想著要全拿了.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81702870.A.559.html

12/14 16:13, , 1F
簽名檔是三小....皇民 4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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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6:34, , 2F
沒錯!結婚從來不會是人權,因為憲法根本沒有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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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如果是人權,請問終身未婚的人到底能不能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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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請來權益受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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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6:36, , 5F
婚姻是一種priviledge or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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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6:37, , 6F
這場鬥爭,從來不是為平權,只是要衝撞體制,企圖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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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婚姻的定義罷了!表面上的假同款,但實際上就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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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6:37, , 8F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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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7:03, , 9F
挺同的不是說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而是"婚姻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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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基本人權不應該因性向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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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要受到保障,而不是因為你沒行使就可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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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權你沒行使也不會造成你的利益受損,幹嘛要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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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想結婚,卻不準你結,那你的人權就受損了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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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不要隨便拿一項權利就說它是基本人權. 綜觀基本人權的形成史, 能被普遍接受的才會被認定為是基本人權. 同性結婚還沒有達到這一點. 即使去參照各國際公約, 目前也只有異性婚姻被認定為基本人權. 結婚的本質並非享受權利, 而是法律根據某些原因去賦予雙方義務. 同性婚姻的法制化障礙並不光是反對者的意見而已. 他們正在挑戰法律基本原則之一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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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傾向不能被改變,如果你說可以,請你拿出科學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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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能改變的話,那可以得諾貝爾獎。請趕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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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是會游移,就如同地磁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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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說地磁會改變,但不能說地磁可以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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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中的原因除了充滿大多數的不確定性以外,更是人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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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觸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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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界比較普遍的說法是: 性傾向一旦形成就很難改變, 但很難說它不可能. 至少有出現過宣稱其改變性傾向的個案. 而且性傾向之形成目前的共識是先天與後天因素皆有影響. 既然有後天因素, 就表示存在有改變之可能性, 機率高低問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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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可以說1985年前是一夫多妻制,因為稱呼還是要符合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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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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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很多專制獨裁國家,都宣稱法律有保障人民自主選擇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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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權利,只是人民"剛好" 都不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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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獨裁者允許才能使用的權利, 不叫做人民的權利. 只有在大老婆允許才存在的一夫多妻, 自然不叫一夫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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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霍桑效應是被研究者揣測研究者意圖進而改變自然傾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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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高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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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回應的也跟高低的關聯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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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你要主張"同性家庭會因為知道被研究, 所以會故意表現得更差"嗎?? 假如不是, 那我說的就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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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異性相處且同居為何就有機率產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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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單親家庭就不可能有這種機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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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扯異性單親家庭的話, 異性單親家庭其婚姻可是"自然消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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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照你說,為何男女就要用婚姻,不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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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跳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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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是看你是怎麼認定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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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目前看到的是你想主張"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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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第一代人權看,任何的婚姻都不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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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人權才有婚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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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人權是在敘述人擁有不被侵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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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是追求幸福以及尊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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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代人權來看,同志婚姻的確就是基本人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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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以及尊嚴的權利. 但不代表制度可以讓他們為所欲為, 愛怎麼改就怎麼改. 想改之前還是考慮一下別人的意見吧. 連贏者都還不是, 就別想著要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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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是新一代的型態 就立新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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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也是新型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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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不反對優於民法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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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 其實就是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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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就是獨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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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專法的定義是分一篇就行,而不是另外不同於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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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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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民法跟刑法誰是誰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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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大家都是憲法的專法,都不要吵?
12/14 17:41, 45F

12/14 17:46, , 46F
同志婚姻那算新型態?跟異性婚姻是差別在那裡?
12/14 17:46, 46F

12/14 17:59, , 47F
訂同志婚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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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8:01, , 48F
看內容
12/14 18:01, 48F
※ 編輯: elmotze (59.115.18.185), 12/14/2016 23:31:40
文章代碼(AID): #1OKFtMLP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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