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5歲女兒在KTV遭舔陰 父母動私刑將人打死!獲輕判原因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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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看三件事情. 1.傷勢是否為致死主因. 2.加害者是否可見結果. 3.自首. A男罹患慢性病(糖尿病、肝病、腎臟病)影響. 復原能力,且受傷後營養不佳,以致傷口不收久而潰爛,. 後因罹患肺炎,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定死者受傷後住院至死亡,時間有其連貫性,傷害對死亡為誘因角色。. 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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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了。如果這種邏輯成立的話。. 一堆患武漢肺炎死掉的也是因為併發其他疾病去世啊, 那應該不計入死亡數吧。小感冒而已是自己本身就有病扛不住才死掉的不是嘛?. 這案件就是法官盡信加害者一面之辭,司法怠惰完全不願意好好審理。 傷害致死因為在醫院自首所以判個傷害易科罰金就好,死者是因為本來就有病不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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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官會這樣判,通常都是事後確認、有證據的情況下,才會讓小孩父母從輕處理啦. 這只能說這對父母運氣好而已. 為什麼說運氣好,因為看新聞原文並沒說先調監視器或者其他證據認定對方是犯罪者. 看新聞原文只是女童單方面指認,小孩就算不說謊,臉盲機率也蠻高的,他們能被從輕處理真的只是女童沒臉盲指認對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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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假設舔5歲女童陰部是事實. 那麼男子涉嫌略誘罪或刑法227條,這是一回事. 把人打死又是另一回事. 判一年以下,這是的"業務過失致死"的刑度. 傷害致死這刑度不同哦,至少3年起跳. 舔陰部跟把人打死,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何況你不把人打死,除了A男要負刑責外. 還可以告民事賠償. 有人反對這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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