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自費隔離有法源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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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kechance》之銘言. 法源依據在哪,現在就貼給你,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法條直接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接觸者或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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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防疫政策法源依據. 一律回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阿中:老子認為有需要就可以。. 不過這條例.又快要到期了. 第 19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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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 法律的解釋權在於政府手上. 我們一字一句細看. 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 來注意哦 甚麼叫做損失??. 付不該付的錢、花不該花的時間,這樣就叫損失. 那麼政府可以怎麼解釋呢?. 你有傳染他人的風險,你應不應該隔離?應該. 防疫旅館是誰入住? 是你入住. 誰使用了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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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53條第二、三項.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 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 ,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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