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FB] 王明鉅 台大醫學系教授對舉證責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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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核刪的問題,法官真的沒責任嗎?. 來看看一則行政法院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65號. 【裁判字號】97,訴,1665【裁判日期】971127【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原 告 張煥禎即壢新醫院.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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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不是法盲啊?. 從頭到尾醫審會都沒有說台大醫院有「過失」. 既然法院無法判定台大醫院有無延遲治療的「過失」. 為何要例外叫台大醫院自證其因延遲治療與法官妻子死亡兩者之間無因果關係?. 判決書不是說只有在醫院有「重大瑕疵」時 舉證責任才要反轉?. 醫審會都沒有認定醫院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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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法院見解:. 1.過失. 不符醫療常規:未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 符合醫療常規:不能僅憑此即認已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 2.因果關係. 醫審會鑑定 “無法判斷是否延誤病情“ ,所以無法確定死亡結果是否因該不符醫療常規的過失行為所致。那這部分的因果關係的舉證,就命已有過失的醫生負擔。. 補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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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卦點說明:台大醫學系教授王明鉅針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很詳細的說明. 也針對健保制度面的部份點出問題所在. FB連結:https://goo.gl/yLsW28. FB內容:王明鉅新增了 2 張相片。. 6月5日 22:36 ·. 今天大學同學擔心媒體報導的最高法院判決,要求發生醫糾時竟要求醫師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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