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王明鉅 台大醫學系教授對舉證責任的看法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6/08 01:23), 8年前編輯推噓3(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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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不是法盲啊? 從頭到尾醫審會都沒有說台大醫院有「過失」 既然法院無法判定台大醫院有無延遲治療的「過失」 為何要例外叫台大醫院自證其因延遲治療與法官妻子死亡兩者之間無因果關係? 判決書不是說只有在醫院有「重大瑕疵」時 舉證責任才要反轉? 醫審會都沒有認定醫院有「重大瑕疵」 最高法院那五個法盲就腦補醫院有「重大瑕疵」? 況且最高法院什麼時候變成事實審?還認定事實咧 醫審會充其量只有說台大醫院沒有密切測量昏迷指數 也沒有在病歷上記載留置病人時的醫療處置 而這個密切程度大約是15-20分鐘就要測量一次 台大醫院在病歷上沒有記載 所以不符合醫療常規 然後最高法院的五個法盲就說 因為台大醫院不符合醫療常規 就是有「過失」 就是「重大瑕疵」 因為醫院有「重大瑕疵」所以舉證責任反轉 醫院要自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處置與法官妻子死亡無因果關係! 欸 笑死了啦! 每一本醫學指引都會註明裡面的措施只是參考用的 還要視現場狀況跟設備、人力做調整 當天是大年初二 台大醫院又是天下第一院 急診病人少說也破百 在醫護人員人力不足的狀況下 主治醫師還要15-20分鐘去測量一次法官妻子的昏迷指數 棄上百位重症病患於不顧 重點是 法官妻子當時還是清醒狀態…… 真的有不舒服 急救站就有醫護人員 法官妻子在清醒的狀態下走幾步路(20公尺內)就能到急救站 在這種情況下 主治醫師難道不應該先去救別人嗎? 法匠每次都說法官很忙 一個月70幾件案子判錯很正常 結果急診醫師在大年初二 一天就破百的急重症病患 一天營業額屌打法官一個月的營業額 只是沒有符合醫療上參考的常規而已 就被認定有「重大瑕疵」真是情何以堪! 就被認定有「重大瑕疵」真是情何以堪! 法官檢察官整天亂搞做一些違背通說違背判例的事情 法官檢察官整天亂搞做一些違背通說違背判例的事情 甚至違憲的事情都敢做 都完全沒有過失 只是見解不同而已~ 甚至違憲的事情都敢做 都完全沒有過失 只是見解不同而已~ 醫師做什麼治療就100%要吻合醫療常規 都不能有自己不同的見解 不然就是有「重大瑕疵」 就只准法官有自己的獨門見解 反正別人都是法盲不懂 大法官釋憲都說中國大陸是我國司法所不及處 結果法官好幾次把在中國大陸犯輕罪的台灣人判有罪 判決書直接寫「中國大陸也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故士林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 笑死了 北七加三級 腦子破洞! 士林地院趕快把習近平處以叛國罪啊! 他分裂國土害蔡英文不能到南京升旗!整個中國大陸都是士林地院的管轄~ 然後受害人去政風處陳情 又收到一個罐頭公文回覆 「依憲法第80條規定 法官有獨立審判權 不受任何干涉 以維護司法審判獨立之原則」 受害人聲請提出非常上訴 不到一個星期就被駁回 裁定書理由是「聲請人未指出何處違背法令 僅是泛言對於事實爭執 不符合提出非常上訴法定要件」 哈哈哈 笑死人 話都你們這些司法官在講 都已經違憲了 哈哈哈 笑死人 話都你們這些司法官在講 都已經違憲了 還說沒有指出何處違背法令 真的是文盲! http://imgur.com/Rz11m9S
哎呀 司法院網站跟司法院公報都打錯了啦 哎呀 司法院網站跟司法院公報都打錯了啦 怎麼把士林地方法院的管轄整個打錯? 士林地院的管轄還有包括整個中國大陸啊? 士林地院的管轄還有包括整個中國大陸啊? 司法院網站是誰做的 管轄的部分亂寫 詆毀士林地院名譽 真是太可惡了! ※ 引述《buzzard (Buzzard)》之銘言: : 整理一下法院見解: : 1.過失 : 不符醫療常規:未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 : 符合醫療常規:不能僅憑此即認已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 : 2.因果關係 : 醫審會鑑定 “無法判斷是否延誤病情“ ,所以無法確定死亡結果是否因該不符醫療常規 : 醫審會鑑定 “無法判斷是否延誤病情“ ,所以無法確定死亡結果是否因該不符醫療常規 : 的過失行為所致。那這部分的因果關係的舉證,就命已有過失的醫生負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6856211.A.256.html

06/08 01:24, , 1F
文組又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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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4, , 2F
文組又誤國
06/08 01:24, 2F

06/08 01:26, , 3F
文組的極致 如果士林地方法院能把習近平判罪 我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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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6, , 4F
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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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7, , 5F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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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7, , 6F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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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6/08/2017 01:30:51

06/08 01:35, , 7F
你有看過寫著醫院有過失的醫審會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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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李明鍾醫師案 醫審會是判定醫院跟病人造成的損害比是6:4不是過失比 醫審會的職責不是判定醫院有無「過失」 僅是判定醫院有無符合「醫療常規」 如果醫院不符合醫療常規就有醫療「疏失」 但這個醫療疏失並非與「醫療過失」劃上等號 因為我文章也講 醫療常規僅是參考用的 醫師可以在臨床上憑自己經驗判斷做出適合處置 醫師可以在臨床上憑自己經驗判斷做出適合處置 這是醫界目前在推動的「臨床裁量權」 至於醫院有無「醫療過失」要由原告舉證 而非最高法院那五個法盲直接越俎代庖認定醫院有過失 醫療疏失不一定等於醫療過失 最高法院直接做出事實認定 難謂無法盲之虞…… 最高法院直接做出事實認定 難謂無法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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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那個3000萬的案子就寫醫院跟病人過失比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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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37, , 9F
醫師救人失敗的過失竟然比病患騎車撞樹的過失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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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41, , 10F
來個字號還是關鍵字 3000萬的不只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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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文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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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您的見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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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就李明鍾醫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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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48, , 13F
倒是近十年沒聽過檢察總長提出幾次對被告「有利」的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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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提出對於被告「不利」的非常上訴倒是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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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49, , 15F
反正全台灣的律師都在空言論斷 未具體指出何處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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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6/08/2017 02:15:55

06/08 02:18, , 16F
如果已經可以證明到醫院有疏失 由醫院來證明疏失=/=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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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19, , 17F
那條法律規定醫院有疏失就要自證疏失非過失?怪怪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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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19, , 18F
也就是由醫院說明為何選擇背離常規的方式 是否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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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19, , 19F
也就是由醫院說明為何選擇背離常規的方式 是否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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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20, , 20F
到底何時才要舉證責任反轉?是不是遇到原告是法官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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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民訴277但書的使用 確實給法官在舉證分配上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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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當然 分配得宜與否仁智互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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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量誰離證據比較近 誰比較容易使用證據 都是277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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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23, , 24F
的考量因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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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種見解 法院也要自證法官違憲或違背判例做出判決是沒有損害當事人權益的 法院應該說明一下為何法官要遠離最高法院判例或是刑庭決議做判決 一般民眾是法盲 所有的卷證資料都在法院 民眾在資訊不對等下難以舉證法官有過失 也應該舉證責任倒置~ 法官都能夠有舉證責任分配的空間 為何醫師沒有臨床裁量權?沒有在急診分配醫療資源的空間? 所以遇到法官及其親屬來急診 主治醫師第一時間要放下手邊100多位病人 24小時照顧法官或其親屬 這樣的醫療資源分配才正確? 醫療資源分配到底由誰決定? ※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6/08/2017 02: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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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源分配當然是由法官決定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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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違判例不是會被上級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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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36, , 27F
至於醫療資源分配不均 這個不能苛責醫生 人有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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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37, , 28F
但醫院或整個醫療制度可能就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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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39, , 29F
每個看病的人多少希望醫院提供的醫療都有一定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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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39, , 30F
因為你沒有先分配給法官的親屬 就不符合醫療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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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有過失 就是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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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最高法院就會賞你一發 舉證責任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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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醫療環境逼迫醫生只能二擇一 讓某些病人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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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太合理 我有觀察到一些判決 縱使判賠 也會認定醫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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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記得學起來 以後法官親屬來急診 顱骨x光沒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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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 醫生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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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清楚 就算病患很多 你也要15分鐘要測量昏迷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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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詳細書寫在病歷上 才不會再吃一發舉證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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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判例 違憲 什麼時候會被上級撤銷?士林地院這樣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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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知道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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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到法院訴訟的人還是會希望審判維持一定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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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司法資源分配不均 這個不能苛責法官 人有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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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6:53, , 43F
但法院或整個審判制度可能就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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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法律直接明文規定 遇到原告是法官及其親屬 得以分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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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資源 其他職業得以分配10%且被告時全部自負舉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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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這樣明文規定對於法官審判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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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6:57, , 47F
法官以及其親屬得以分配90%司法資源 剛剛被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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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8:13, , 48F
嗯嗯 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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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0:30, , 49F
法院判決就是要改變醫師的SOP 阻斷醫師的臨床裁量權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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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中國大陸地區犯罪,台灣法院也可處斷的依據是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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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人民關係條例75條,所以這要怪立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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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提非上被駁回的例子,非上那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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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1:32, , 53F
41條,事由本就限於違背法令。聲請人針對事實爭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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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非上的要件有什麼問題嗎。更何況法院是依兩岸條例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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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何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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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5:07, , 56F
法院愛用哪條就哪條 兩岸條例第一條就說國家還沒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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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5:08, , 57F
既然還沒有統一 怎麼會有司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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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5:09, , 58F
大法官釋字也說大陸地區是我國司法不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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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5:20, , 59F
依照兩岸條例第75條也可以處罰習近平啊……士林地院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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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5:25, , 60F
習近平的父母都是中華民國人 故習近平也是中華民國人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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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中國民國領土 惡性重大 請士林地檢偵辦以符合兩岸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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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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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0:16, , 63F
有沒有管轄權跟是否適用我國刑法處斷是兩回事。管轄權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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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於我國領域, 但我國刑法法定情形下是可適用於領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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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如在大陸地區犯罪、在大陸以外之外國犯3年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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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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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0:46, , 67F
當然有認大陸地區是我國領土的,他們的依據是兩岸條例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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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2款。不過即使認為非我領土(屬領域外), 在大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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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0:46, , 69F
依我上面的說法,結論沒有不同,一樣可依我國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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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55, , 70F
我文章都說在大陸犯「輕罪」的人還被士林地院亂搞 難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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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55, , 71F
去大陸罵習近平「幹你娘」,習近平跑來台灣提告,士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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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55, , 72F
院也要判我公然侮辱?目前兩岸交流這麼頻繁,隨便一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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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56, , 73F
陸地區的人民跑來士林地檢署按鈴,士檢都要受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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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59, , 74F
明明不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士林地院在那邊亂搞 把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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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59, , 75F
個中國大陸都當成管轄 再說根據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的領土
06/08 22:59, 75F

06/08 22:59, , 76F
根本沒有台灣 根據憲法規定 領土變更需要國民大會決議 國
06/08 22:59, 76F

06/08 23:00, , 77F
民大會從來沒有決議通過領土變更 故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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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00, , 78F
蒙古 沒有包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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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20, , 79F
即使你認為大陸非我領土而無管轄權,兩岸條例75條規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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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20, , 80F
沒有在分罪之輕重,皆適用我國刑法處斷,法院只是依75條
06/09 11:20, 80F

06/09 11:20, , 81F
裁判而已
06/09 11:20, 81F

06/10 01:35, , 82F
所以您認為兩岸條例在適用上優於刑法?位階如何定?
06/10 01:35, 82F

06/10 01:38, , 83F
刑法已經明文規定在領土外犯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法院才能
06/10 01:38, 83F

06/10 01:38, , 84F
追究
06/10 01:38, 84F

06/10 01:38, , 85F
整個法條制定時法理都有問題!
06/10 01:38, 8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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