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瑞典性交「積極同意權」已入法 加害人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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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文組低薪母胎單身臭宅,先說我不仇女,這幾天發的文全都是在戰仇女台男,但我只看證據說話,去年林奕含案從頭到尾我都在罵74團. 說真的,沒看到原文,不確定消息解讀是否正確. 但如果屬實的話,那實在是很可悲的一件事,人類法學史漫長的演進中,最偉大的發明莫過於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原則,結果一個號稱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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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也通過此法,是不是該順便附設個. "應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 原本的法條大概是:. 脫外衣、內衣時必須詢問對方意見並簽名. 任何親暱動作也需要在事前徵得對方同意並簽名. 新增"應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的話. 只要被害人事後n年覺得有被傷害到. 即使遵守上面的規則,加害人也依舊有罪. 就像你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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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房記錄器沒有別的方法了. 事前簽行房同意書也沒用. 「的確我跟他有事前簽行房同意書,但是過程中覺得不舒服,想停止,不過赤裸裸的女性如何抵擋得了興頭上的男性,便勉強繼續,事後想想,覺得不太對勁,這不就是性侵嗎?#meto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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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NCCUWETSLIP的查證。. 我也把他所附的新聞報導 https://goo.gl/YTVvY4 確實地整篇看完,. 結果發現後面所附的美聯社更正聲明令這案更有趣了。原文如下:. This article was amended on 21 December 2017. The As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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