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瑞典性交「積極同意權」已入法 加害人有舉證責任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廣平君)時間6年前 (2018/05/30 22:15), 6年前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0/10 (看更多)
首先感謝NCCUWETSLIP的查證。 我也把他所附的新聞報導 https://goo.gl/YTVvY4 確實地整篇看完, 結果發現後面所附的美聯社更正聲明令這案更有趣了。原文如下: This article was amended on 21 December 2017. The Associated Press issue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The Associated Press reported erroneously, based on comments from deputy prime minister Isabella Lövin, what the law would do. The law would require people to get explicit consent before sexual contact, but it would not shift the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victim to the alleged attacker." 大意是說,原報導對修正條文的效果做了錯誤的推論: 雖然新法要求人們在從事性行為之前獲得明示同意, 但其實並沒有將舉證責任由被害人轉移至嫌疑人。 所以:

05/30 18:13,
聯合重工
05/30 18:13

05/30 19:41,
我有看其他新聞 並沒有舉證反轉 有罪推定
05/30 19:41

05/30 19:42,
看來是這些團體看了新聞 借題發揮自己想要的
05/30 19:42

05/30 19:42,
我就覺得怪 人權國家除了轉型正義 不可能玩有罪推定
05/30 19:42

05/30 19:43,
這是人權的超級大倒退 我看其他篇新聞沒提到
05/30 19:43

05/30 19:43,
所以不要被騙了
05/30 19:43

05/30 20:25,
所以聯合報請舉證新聞來源,不然就是製造假新聞
05/30 20:25
不知道是聯合報、勵馨基金會執行長有錯, 還是後來瑞典真的把法修成這樣? 如果直接向瑞典貿易暨投資委員會台北辦事處問明, 不論是去台北世貿國際貿易大樓親訪、或打電話過去, 或寫信過去問,會不會更「有搞頭」? ※ 引述《NCCUWETSLIP (政大濕滑)》之銘言: : 在下對於這篇新聞內容的真實性有所存疑 : 依據我目前網路上找到的新聞 : 瑞典法原本對於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規定 : 是必須要使用「恐嚇(threats)」或是「暴力(violence)」的手段 : 才會構成所謂的強制性交(rape) : 所以如果你不是用威脅或暴力這種很嚴重的手段, : 而是用其他對溫和的方式(詐欺啦、催眠啦)使對方屈服而與其性交的話, : 是不會構成原本的強制性交罪的。 : (但會不會違反其他規定還有待專業鄉民指出) : 至於瑞典於去年底的修法,則是把構成要件放寬到只要「違反意願」, : 因此就算不是恐嚇或暴力那麼嚴重的手段,仍然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 但這次的修法根本沒有提到被告需要負擔舉證責任!!!!!! : 參照以下這篇新聞: : https://goo.gl/YTVvY4 : 有一段提到 : "In Sweden, the prosecution must present evidence to the court proving beyond :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accused has committed the crime. Following the : changes to the law, the prosecution will have to present evidence : demonstrating that the sexual act was not consensual." : 大概翻譯如下: : 「在瑞典,檢察官必須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有合理之懷疑。 : 依照此次的法律修正,檢察官必須提出該性行為並未經過雙方同意之證據。」 : 所以「未經雙方同意」的舉證責任仍然在檢察官身上, : 而不是國內新聞所說的由被告負擔「性行為雙方同意」的舉證責任!!!! : 本魯是這樣想啦 : 其實瑞典的修法有點類似我們的刑法第221條規定 : 在民國88年以前的構成要件是: :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 如果純粹依照文義解釋,我們可以發現會導致有幾個問題: : 1. 只有「婦女」才會成為強姦罪的行為客體,換句話說立法者認為男人不會被強姦。 : 2. 要到達「至使不能抗拒」這種程度,才叫做強姦。 :   如果婦女沒有抗拒的話呢?那就只能怪自己當初為什麼不去抗拒囉 : 3. 過去曾經有判決將「姦」這個字定義為「生殖器接合」, :   所以強迫咬咬、強迫肛肛...等,都不是「強姦」 :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的通姦罪會這麼難成立的原因) : 因此在民國88年修法的時候 : 立法者把刑法第221條第1項改成這樣: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此一來,受害者不再限於「婦女」,手段也不用到「至使不能抗拒」這麼嚴重, : 只要「違反其意願」的方法都是強制性交罪。 : 而文字從「姦」改成「性交」之後,自然也包含咬咬肛肛在內(參照刑法第10條)。 :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的刑法第221條規定領先瑞典好幾十年呢。 : ※ 引述《y0304028 (innnnndeeeeed)》之銘言: : : 瑞典性交「積極同意權」已入法 加害人有舉證責任 : :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17062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聯合 : : 勵馨基金會今天舉辦「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在全球「#MeToo」運動席捲下 : : ,瑞典已通過性交「積極同意權」的立法,將性自主權回歸到女性身上,也將性侵的舉證 : : 責任由被害人方轉移到加害人方;今天的研討會討論積極同意權在台灣落實的可能性,及 : : 家暴案的責任通報困境、保護令在核發執行上的困難、性侵被害人的訴訟主體性等主題。 : :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20年來,家庭暴力通報件次逐年成長 : : ,由1998 年約 9千多件、2005 年 6 萬 6千多件,到 2017 年13萬7千多件。另性侵通報 : : 案件受暴人數累計至今達13萬多人,其中女性高達9成,女性被害者人數為男性之10.52倍 : : ,以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關係來看,陌生人性侵比率從25.81%下降至4.36%,而熟識者性 : : 侵比率則從12.98%上升至75.65%,性侵害案件中以朋友關係居多,其次為親密關係占3成3 : : ,再次之為家屬關係、職場上司及同事,顯示民眾愈來愈勇於求助。 : :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指出,性別暴力防治20年來,在家暴方面有個案服務缺前端及 : : 後端服務、保護令核發等困境;而在性侵方面則有司法權益保障不足、犯罪預防及偵查困 : : 難、性侵被害人在訴訟中缺乏主體性、司法人員性別意識不足、被害人保護服務不夠、全 : : 面強制責任通報的後遺症、重司法,輕服務、加害人處遇機制、防治教育推廣不足等困境 : : 。 : :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兩天的研討會除了第一天檢討家暴保護令的核發機制外, : : 第二天的重點為「積極同意權」,目前瑞典政府已提出性侵法令修正案,未來不論是否有 : : 暴力或威脅行為,只要控訴者沒有明確說出同意字眼,或是沒有展現出想要從事性行為的 : : 意圖時,性侵指控就可能成立。這項新提案已在2017年12月21日通過,並定於 2018年7月 : : 施行。 : : 而瑞典的新法規也把性侵的舉證責任從控訴者轉移到被指控的攻擊者身上。性侵害受害人 : : 不需證明對方違反意願,反而是加害人有義務證明自己已得到對方的明確同意。這意味著 : : 過去在性交上「將同意視為前提」的情況將會反轉,任何性交都必須取得明確同意,否則 : : 就是性侵。此舉有助減少性侵案件陷入檢討被害人是否說不、是否反抗、是否遭到暴力攻 : : 擊,並將責任歸責於被害人的性侵迷思。 : : 今年適逢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20年、勵馨基金會成立30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入第21年 : : ,一路走來,勵馨與政府合作,制定新法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回首台灣性別暴力防治 : : 20年的歷程,除了重大進展與里程碑之外,也盼能進一步找出未來性別暴力防治的前瞻與 : : 展望。 : : 以後男生要多多保護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01.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7689730.A.3FC.html ※ 編輯: Yenfu35 (220.135.201.88), 05/30/2018 22:16:17

05/30 22:16, 6年前 , 1F
有罪判定,除非嫌疑人能證明自己無罪
05/30 22:16, 1F

05/30 22:35, 6年前 , 2F
05/30 22:35, 2F

05/30 23:43, 6年前 , 3F
推~
05/30 23:4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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