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瑞典性交「積極同意權」已入法 加害人有舉證責任消失
小弟我文組低薪母胎單身臭宅,先說我不仇女,這幾天發的文全都是在戰仇女台男,但我只
看證據說話,去年林奕含案從頭到尾我都在罵74團
說真的,沒看到原文,不確定消息解讀是否正確
但如果屬實的話,那實在是很可悲的一件事,人類法學史漫長的演進中,最偉大的發明莫過
於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原則,結果一個號稱先進國家,為了政治正確就把這些法學基本原
則通通丟到垃圾筒
如果台灣也引進這種立法,那像林奕含案,人自殺死無對症,又拿不出同意發生關係的證據
,陳星絕對完蛋。
這種把所有男性都預設成強暴犯的立法思維,這不叫仇男什麼才叫仇男?
搞一個公務員退休金要分配偶還不夠,還想要得寸進尺。
矛盾的是,這些激進女權團體,一方面主張性解放性自主權,一方面又推這種立法,讓男性
不敢隨便打砲,我倒想看,到時沒人敢插你們穴,你們是要怎麼止下面的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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