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瑞典性交「積極同意權」已入法 加害人有舉證責任已回收
如果台灣也通過此法,是不是該順便附設個
"應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
原本的法條大概是:
脫外衣、內衣時必須詢問對方意見並簽名
任何親暱動作也需要在事前徵得對方同意並簽名
新增"應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的話
只要被害人事後n年覺得有被傷害到
即使遵守上面的規則,加害人也依舊有罪
就像你遵守交通規則卻撞到三寶一樣,不是還是會被判刑嗎?
應注意而未注意+該法條,大概是最能突顯智障象牙塔左膠的兩件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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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未豐的片片翅翼,零落四散在各個時間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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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30 19:52,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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