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王炳忠案4人「證人身分」拘提 律師場外痛批:走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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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Today. 2.完整新聞標題:. 王炳忠案4人「證人身分」拘提 律師場外痛批:走法律漏洞!.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林煒傑/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今(19日)上午6時許以違反《國安法》為由,. 指揮調查局持票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及其父親住處,. 並同步約談新黨新聞秘書陳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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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作證是人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傳喚不配合出席確實可以拘提也是法律規定的. 再者,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證人不可說謊也不能由律師陪同. 否則有偽證罪可以辦理. 被告可以說謊,因為被告有權說謊保護自己也可以請辯護律師. 所以以證人身分找來讓你不能說謊逼你說實話. 不然就加一條偽證罪辦你. 然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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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一下. 證人有到場義務、(真實)陳述義務、具結義務. 如果今天炳忠哥擔心自己當證人的證言日後被拿來追訴自己的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是可以拒絕證言的,而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檢察官有告知炳忠哥可以拒絕證言的義務,所以基本上他的律師說什麼問一問以後轉被告拿之前證言來定罪根本是把這兩條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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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經合法傳喚是否必須到庭?. 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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