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案今宣判!貪污有罪就停職 最壞狀況:入監且終身不得參選已刪文
※ 引述《Oisiossos (LV.1初心者)》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高虹安案今宣判!貪污有罪就停職 最壞狀況:入監且終身不得參選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4年07月26日 09:08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立委時,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46萬0030元,涉犯貪污、
: 偽造文書等罪嫌,台北地院一審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她有罪,雖仍可上訴,但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被內政部停職,由現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 高虹安這屆市長所剩任期還有約2年半,以北院一審審理8個月,外加2個月評議與撰寫書類
: 的審判效率,若上訴二審在剩餘任期內逆轉改判貪污無罪,她可以先行復職,若最終貪污有
: 罪三審判刑定讞,不僅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依《地制法》被「解職」,而且還從此不得登記
: 參選公職。
: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
: 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之罪,經第一審
: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羈押或通緝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但涉犯圖利罪
: 須二審判刑才構成停職。
: 高虹安今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已符合《地制法
: 》停職條件,由於並非被解職、自行辭職或死亡等情形,不用補選或改選,而是依同法第82
: 條第2項規定,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 理。
: 新竹市府現任副市長為台灣民眾黨前立委邱臣遠,若無法定不能代理情形,將由他代理高虹
: 安的市長職務。
: 另一方面,高虹安勢必對貪污罪上訴,若能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內,經二審改判貪污無罪,
: 即使偽造文書被判有罪,依《地制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高虹安仍可先行復職,繼續擔任
: 新竹市長,若二審仍判貪污有罪,就繼續停職。
: 《地制法》第78條第3項另開一扇門,若高虹安「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
: ,就不再適用停職規定。意即高虹安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少於2年之前,辭職並投入新竹市
: 長補選且當選就職,就能擺脫因本案貪污罪被停職處分,但此一作法,在政治面上恐帶來巨
: 大的負面效果。
: 《地制法》現行條文沒禁止民選地方首長辭職再投入原職補選,候選資格規定於《公職人員
: 選舉罷免法》,跟高虹安有關的是第26條第1項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也
: 就是貪污罪三審判刑定讞,終身不得登記為公職選舉候選人,俗稱「排黑條款」,但高虹安
: 本案還可上訴、尚未確定。
: 至於高虹安若最終因貪污罪,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內被三審判刑定讞,依《地制法》第79條
: 第1項第2款,將被內政部「解職」,所遺任期若還有2年以上、須補選,不足2年就由內政部
: 報請行政院判人代理到本屆任期屆滿為止,而非副市長代理,高也將從此喪失參選公職機會
: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bit.ly/3WApDuK
: 6.備註:
http://i.imgur.com/PMPzIOv.jpg


不想講什麼
但新聞是可以這樣想改就改的嗎...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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