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人吃1千多仍「不符低消」被迫加點飲料!老闆喊冤 卻有打臉先例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
、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
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
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
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
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方法表示
者,亦屬之。
第11條第2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我稍微google了一下,在餐廳消費是有消
費保護法適用的。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0913
如果是這樣的話,像這種發生爭議的條款,
本來就是要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的,沒有
什麼消費者自定義的問題。
以新聞所示的情形來說,你餐廳可以這樣規
定,但你規定的大眾認知不同的時候,你就
應該在「客人點完餐的時候」就要明確告知
顧客,你這樣點不符合你店內低消的規定,
你在「吃完結帳後」才告知,上法院被法官
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
我個人要是碰到這情形的話,我會選擇打電
話報警,資料留給警察,然後把該付的錢付
一付,不要落人口實,要是餐廳覺得不爽,
一定要付那杯所謂「低消一杯飲料」的錢,
就來告我債務不履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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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38.1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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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要留個資,留給警察做個備案記錄,
免得店家事後說你如何如何,沒辦法,遇到
了只能這樣,不然還留個資給店家嗎…
※ 編輯: ceres1209 (101.9.38.11 臺灣), 06/29/2023 18: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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