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3人吃1千多仍「不符低消」被迫加點飲料!老闆喊冤 卻有打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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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 、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 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 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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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午爬文爬很久終於看到一個網友寫的最對了. 低消一杯飲料 這種寫法絕對是錯的. 有種就直接寫:. 『入場門票150,附飲料,餐點另計』. 一樣的東西,不一樣的寫法,前者誤導很大,問題是老闆有種寫第二種說明嗎?. 絕對不敢的。. 為什麼?因為人家一看就卻步了。 這代表低消一杯飲料這種東西,觀感讓人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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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應該是點餐前就要告知. 而不是點完才告知吧. 這種事我以前也遇到過一次. 當時和幾個朋友去吃. 當時那間店也說低消是一杯飲料. 我當時點了個牛肉捲. 然後那店員就說 低消是一杯飲料. 我就說 有啊 我有點牛肉捲. 他說 沒有我們低消就是至少要一杯飲料. 我說 好啊 那就一杯飲料 牛肉捲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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