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拒檢遭警開槍!毒犯母親節喪命 家屬疑執法過當:不敢讓媽媽知道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鞭狗蛙 舒服)時間2年前 (2023/05/14 18:13), 編輯推噓5(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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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我們可以看一下去年熱騰騰三讀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2 首先是第4條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 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 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新聞說通緝犯駕車衝撞警察,基本上上面黃字的部分通通可以適用沒問題 但可能有問題的是第9跟10-2條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2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簡單來說,第9條就很大限度規範不能往致命部位射擊,而新聞說中彈部位為左下背,算 不算靠近心臟的部分? 不好說,幾乎是交給鑑定人員看影片說故事 而如果射完警察沒叫救護車的話,可能又會違反10-2 只能說警察開槍這個有夠難幹,幫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4059230.A.CD5.html

05/14 18:14, 2年前 , 1F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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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16, 2年前 , 2F
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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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19, 2年前 , 3F
第9條是以警察都是神槍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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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21, 2年前 , 4F
這個案例沒叫救護車ok啊 他自己開車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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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怎麼叫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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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23, 2年前 , 6F
爽啦讚啦,支持直接撲殺黑道毒販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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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23, 2年前 , 7F
爽啦讚啦,支持直接撲殺黑道毒販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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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23, 2年前 , 8F
爽啦讚啦,支持直接撲殺黑道毒販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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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24, 2年前 , 9F
新聞來看通緝犯應該是騎摩托車,開槍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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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蠻好確定有沒有打到,而看法條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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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身上有槍毒隨身都不奇怪,同車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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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打到人基本上就是要叫救護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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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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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不是神槍手平常地下室也有在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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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26, 2年前 , 15F
這次是符合該用槍就用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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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膽用槍不是說你知道他是毒犯就給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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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去,即使他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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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38, 2年前 , 18F
射完就跑了阿 要怎叫救護車?警車都追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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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39, 2年前 , 19F
他又不是當場死的 是跑走以後 被他朋友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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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39, 2年前 , 20F
旁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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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02, 2年前 , 21F
幹你娘臭雞掰當毒販沒做什麼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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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娘臭雞掰家人還有臉出來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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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02, 2年前 , 23F
幹你娘臭雞掰還有議員支持毒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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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0:48, 2年前 , 24F
覺得第9條有問題的是哪裡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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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0:49, 2年前 , 25F
"如非情況急迫"這幾個字是當沒看到嗎?
05/15 00:49, 25F

05/15 11:25, 2年前 , 26F
毒販跑了怎麼叫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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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1:29, 2年前 , 27F
第9條是不太適用這種情況 警方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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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1:29, 2年前 , 28F
充分時間可以瞄準 應該都會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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