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蔣萬安批「搶做大法官」薛反譏:不知他法律學位怎來的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1年前 (2022/11/23 11:14), 1年前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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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gamanami (丸子頭演員)》之銘言: : ※ 引述《j001862002 ()》之銘言: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聽說薛瑞元引用這條,有沒有憲法專長的人說說看。 : 另外, : 沈富雄在節目說自己跟李進勇住很近, : 一直抱怨不能投票這件事, : 李在豆漿店說「他們不放人」,看來就是衛福部的意思了。 : 而薛瑞元是聽誰的指示呢。呵呵。 憲法第23條可以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 目的,在必要(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對基本權做出限制。 這裡跟妨礙他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無關,疫情已經兩年多,也不符合「緊急」危難,最多就 是防疫的公益目的。 基於防疫的公益目的,那就要看看手段是否通過比例原則。 首先,手段至少真的有助於防疫。但通報確診者不能投票,但未通報的卻可以投票,造成確 診黑數上升,這是否真的有利於防疫目的達成就已經造成質疑了。 假設真的有助防疫目的,但這真的是眾多防疫手段中,「最小」侵害手段嗎? 其實韓國、日本都有先例了,可以讓政府抄了。 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都已經有質疑,且絕對非最小的侵害手段。 所侵害的不僅僅是人身自由,還包含人民的選舉罷免權,為民主社會的基礎。 兩者都是重要的基本權,絕對不可能採寬鬆審查, 這樣真的合憲!!! 當然我們司法院說,你不爽可以去提起訴訟,敗訴後再提起大法官解釋。 走完大概都下一屆了。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11210231.aspx 曾銘宗詢問若發生確診者無法投票後,民眾該如何確保權益、尋求救濟。林輝煌答覆,可 先經過訴願、行政訴訟,最終判決確定後,若仍不利當事人,則可聲請釋憲。至於是否會 造成選舉無效或更大的衝擊,林輝煌表示,不清楚到時候具體形成的個案形式為何,司法 院不敢預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31.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9173298.A.152.html

11/23 11:16, 1年前 , 1F
就是看準法律程序慢所以沒在怕
11/23 11:16, 1F

11/23 11:19, 1年前 , 2F
可以向大法官緊急暫時處分。
11/23 11:19, 2F

11/23 11:26, 1年前 , 3F
現在解釋權都在党 連大法官都党的人啦
11/23 11:26, 3F

11/23 11:31, 1年前 , 4F
你找得律師不夠力啊! 何不加入鴻海??
11/23 11:31, 4F

11/23 12:39, 1年前 , 5F
所以問題應該是政府是否怠惰而非是否違憲
11/23 12:39, 5F
基本上政府怠惰就是違憲......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臺灣), 11/24/2022 0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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