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蔣萬安批「搶做大法官」薛反譏:不知他法律學位怎來的
※ 引述《higamanami (丸子頭演員)》之銘言:
: ※ 引述《j001862002 ()》之銘言: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聽說薛瑞元引用這條,有沒有憲法專長的人說說看。
: 另外,
: 沈富雄在節目說自己跟李進勇住很近,
: 一直抱怨不能投票這件事,
: 李在豆漿店說「他們不放人」,看來就是衛福部的意思了。
: 而薛瑞元是聽誰的指示呢。呵呵。
憲法第23條可以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
目的,在必要(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對基本權做出限制。
這裡跟妨礙他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無關,疫情已經兩年多,也不符合「緊急」危難,最多就
是防疫的公益目的。
基於防疫的公益目的,那就要看看手段是否通過比例原則。
首先,手段至少真的有助於防疫。但通報確診者不能投票,但未通報的卻可以投票,造成確
診黑數上升,這是否真的有利於防疫目的達成就已經造成質疑了。
假設真的有助防疫目的,但這真的是眾多防疫手段中,「最小」侵害手段嗎?
其實韓國、日本都有先例了,可以讓政府抄了。
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都已經有質疑,且絕對非最小的侵害手段。
所侵害的不僅僅是人身自由,還包含人民的選舉罷免權,為民主社會的基礎。
兩者都是重要的基本權,絕對不可能採寬鬆審查,
這樣真的合憲!!!
當然我們司法院說,你不爽可以去提起訴訟,敗訴後再提起大法官解釋。
走完大概都下一屆了。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11210231.aspx
曾銘宗詢問若發生確診者無法投票後,民眾該如何確保權益、尋求救濟。林輝煌答覆,可
先經過訴願、行政訴訟,最終判決確定後,若仍不利當事人,則可聲請釋憲。至於是否會
造成選舉無效或更大的衝擊,林輝煌表示,不清楚到時候具體形成的個案形式為何,司法
院不敢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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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政府怠惰就是違憲......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臺灣), 11/24/2022 0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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