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蔣萬安批「搶做大法官」薛反譏:不知他法律學位怎來的
※ 引述《higamanami (丸子頭演員)》之銘言:
: ※ 引述《j001862002 ()》之銘言: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
: 聽說薛瑞元引用這條,有沒有憲法專長的人說說看。
這條憲法的意思是
有下列的狀況,「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立法院可以用法律來限縮憲法上賦予人民的自由和權益
所以有沒有上面這些狀況,憲法沒明確舉出是什麼狀況
要用立法手段來排除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益
要經過立法院實質審查、三讀通過才能排除憲法賦予的權益和自由
你他媽的「禁止確診者外出」只是行政命令
不是法律位階,更何況法律都有可能違憲了
更遑論這行政命令到底有沒有抵觸憲法賦予的投票權
不是你薛瑞元說了算
要由大法官解釋
讓大法官判斷
不準人民外出投票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有沒有大於憲法賦予人民至高的投票權益
我不是大法官,但我認為
剝奪、限制不給人民外出投票
就是一種獨裁專制的違憲手段
已經離投票沒幾天了
八卦鄉民你們不憤怒
不教訓「惡意」剝奪人民投票權益的垃圾政府
其實PTT就可以關了
因為我們崇拜民主、自由的鄉民
可以對於這明目張膽的獨裁專制的手段
默不吭聲,向下沈淪至此
那我們八卦鄉民還要什麼自由和民主?!
鄉民啊,可以告訴我
你們容忍、默許
限制人民投票權益的獨裁和專制的理由
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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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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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