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蔣萬安批「搶做大法官」薛反譏:不知他法律學位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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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聽說薛瑞元引用這條,有沒有憲法專長的人說說看。. 另外,. 沈富雄在節目說自己跟李進勇住很近,. 一直抱怨不能投票這件事,. 李在豆漿店說「他們不放人」,看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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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憲法的意思是. 有下列的狀況,「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立法院可以用法律來限縮憲法上賦予人民的自由和權益. 所以有沒有上面這些狀況,憲法沒明確舉出是什麼狀況. 要用立法手段來排除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益. 要經過立法院實質審查、三讀通過才能排除憲法賦予的權益和自由. 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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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3條可以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必要(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對基本權做出限制。. 這裡跟妨礙他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無關,疫情已經兩年多,也不符合「緊急」危難,最多就是防疫的公益目的。. 基於防疫的公益目的,那就要看看手段是否通過比例原則。. 首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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