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笑死 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ptt999)時間3年前 (2022/09/10 09:08), 3年前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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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以現在法律的標準 呂后把戚夫人剁手剁腳刺瞎刺聾啞口 然後就丟廁所隨便她 這樣的話 是不是也只能判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呢 畢竟她沒有殺人犯意 只是想好好懲罰她 最好能夠爽玩十幾年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就屏東挖眼案 : 檢方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罪起訴 : 但是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 : 笑死人 這種判斷 : 那縱火燒死人 也不算殺人罪 : 台灣司法會不會太好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38.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2772107.A.D5B.html

09/10 09:09, 3年前 , 1F
再多個手抄佛經還能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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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10, 3年前 , 2F
當然是殺人罪,那種醫療水準肯定會死= =
09/10 09:10, 2F

09/10 09:11, 3年前 , 3F
我都覺得史書寫的都是唬爛,砍四肢還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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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11, 3年前 , 4F
這一定是重傷害致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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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她有叫太醫沒事就去看看的話 還算嗎 ※ 編輯: ptt9999 (111.248.138.63 臺灣), 09/10/2022 09:11:47

09/10 09:11, 3年前 , 5F
沒殺死代表有菩薩心腸 我猜最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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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12, 3年前 , 6F
呂后當年比法官還大,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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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12, 3年前 , 7F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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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13, 3年前 , 8F
有叫太醫,就減一點刑啊幹
09/10 09:13, 8F

09/10 09:14, 3年前 , 9F
文章代碼(AID): #1Z6-EBrR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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